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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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关于转发《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公布的《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转发给你们,请在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中,根据该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注册登记、日常监管及信息抄告反馈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候诊室、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的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马政[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意见(马政[2006]1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查处重点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工商部门: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

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营利性医疗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

法制建设2014—3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制度的设想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徐其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为各地正在推行的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做好“宽进”后的“严管”工作,工商部门应按照《决定》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如何做到“相对集中执法权”是相关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与监管执法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但由于工商部门不仅负责营业执照的许可.同时还负责对所有前置许可的把关,因此工商部门还承担着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职责。

按照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对无证经营行为实际上前置许可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有查处取缔的职责。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分散了监管执法资源,而且造成了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相互推诿扯皮,是目前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将是决定商事登记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针对目前无78十圆工商管理轩完证经营行为监管现状.破题的关键在于对“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重新诠释.即将许可权与监管权相互绑定的方式分解为“谁许可、谁管理”和“谁监管、谁执法”.建立行政许可权与监管执法权两项权力分离的机制(以下简称“两权分离制度”)。

乡镇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乡镇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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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运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管理职权,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非法、违规经营、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显著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落实了工作措施,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顿治理工作。

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我们重点加强了对辖区内客货运输及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依法整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并联合相关部门治理无证无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厂店(以下简称路边店)。

同时,努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着力提高群众守法意识,逐步完善查处取缔工作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打击“黑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一)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有序开展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我局为此在行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摸底调查工作,从2011年2月至4月,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对客运线路、车站、城乡结合部等旅客集散地,进行了调查登记工作,初步掌握一部分辆嫌疑非法营运的“黑头车”。

安监局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情况报告

安监局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情况报告

安监局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情况报告篇一: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自治区督查小组: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21】44号)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21】70号)文件精神要求,县查无小组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摸底排查、专项教育、补办登记、集中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机制全面建立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指示,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安排,着重建立了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下发了文件,建立了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副县长张宏任组长,县综治办主任完志强、县工商局局长库尔班·阿不力孜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招商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库尔班·阿不力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信息汇总和督促落实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我们于20年9月14日召开了联席会议1次,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二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

明确了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通报有关信息的义务,制订了《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信息通报抄告和案件移送制度》,规定了违反信息通报制度的问责标准和问责措施,建立起了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

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关于《⽆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30个问题1、《办法》第⼆条为何未对“⽆照经营”的概念进⾏定义?是没有直接定义,但该办法对什么是"⽆照经营",给出了⼀个原则性的区分标准,或者叫定义的外延,这就是该办法的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照经营。

⽽不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照经营。

中间加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限制词。

为了防⽌误解,在该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照经营⾏为。

如果我们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以该办法第四条,⽆照经营的内涵有五种情况为:⽆证⽆照;直接⽆照;有证⽆照;照已失效;⽆证有照(这是该办法对⽆照经营内涵的新说法)。

2、《办法》第⼆条“法律、法规”未明确必须办照的主要⾏业或领域有哪些?《⽆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的是⽆照,许多同志认为,只要是为营利性的经营,都要办照,没照就是"⽆照经营"。

照这种认识,营利性经营的边界在哪⾥,"有照"和"⽆照"的边界就在哪⾥。

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照这种认识,我们在查处⽆照经营中,就会犯"扩⼤化"的错误。

什么情况必须登记呢?现在应当执⾏有关企业登记的现有法律,⽆法可以的不能强⾏要求当事⼈登记。

统⼀的解决有待统⼀的“商事登记法律”。

基本原则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是五种许可的⼀种。

设定登记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健康、⽣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然资源的开发利⽤、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的重⼤损害的其他事项;除这些事项和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设⽴⾏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定登记。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总结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20xx年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运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管理职权,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对非法、违规经营、扰乱运输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显著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落实了工作措施,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顿治理工作。

我们重点加强了对辖区内客货运输及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依法整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并联合相关部门治理无证无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厂店(以下简称路边店)。

同时,努力加强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宣传,正面引导社会舆论,着力提高群众守法意识,逐步完善查处取缔工作机制,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二、打击“黑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一)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有序开展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我局为此在行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摸底调查工作,从20xx年2月至4月,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对客运线路、车站、城乡结合部等旅客集散地,进行了调查登记工作,初步掌握一部分辆嫌疑非法营运的“黑头车”。

同时,确定了火车站广场、县医院门前、跃进门广场、大圆盘等场点整治区域,摸清了非法营运车辆的大体活动情况,为道路非法营运整顿治理行动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皖政办[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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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完善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省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三)严肃法纪,追究责任。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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