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摘要】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在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尚未引起关注,而实践中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发案率却直线上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产生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与普及,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长,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行为,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对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互连网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虚拟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简称网络虚拟财产或虚拟财产,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律意义上没有明确其内涵,给予准确的定义。本文姑且使用"虚拟财产"对其进行表述,在此使用的"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作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

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称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游戏人物本身的各项指数以及游戏中使用的货币、武器装备、宠物、药水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电子数据构成的3D画面,不同等级的游戏人物可以获得不同的游戏装备,在特定游戏软件中可以帮助游戏者升级闯关,并得到精神上的满足。随着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原本无任何价值的虚拟世界里的虚拟物品逐渐在现实中有了交易,与实际的金钱联系在一起。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征

如果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之间的界限。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从特征分析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被称之为虚拟性,“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它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

第二,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有体形,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不是虚构的财产,也不是虚无的财产。首先,这些装备、宠物等物品在计算机上显示为一种以电子数据构成的逼真的3D画面,这些3D画面虽然说是人工拟制的,但其在拟制出现后与现实社会的玩家发生了真实的联系。玩家对拥有或失去虚拟财产都拥有现实的感受,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为人的意志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第三,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由于玩家的时间、技术、资金等的投入使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二、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和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存在价值以及其与真实财产的价值换算问题,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能够做出公正的评估。因此在实务中,应当尽量避开价值评估问题来解决纠纷,比如用技术上的回档方式来让运营商弥补用户的损失。对于玩家之间的纠纷,也应当以赔偿同类物、恢复财产原状为原则。在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再考虑金钱赔偿的问题。在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就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网络游戏运营状况、运营商运营成本、用户投入成本、具体交易情况等因素。

总之,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有相当难度,因为虚拟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不断变化的,不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跟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密切相关,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进行个案分析后确定。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不同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的具体价格,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案中所确定的虚拟财产的价格,不能作为统一的标准引伸到其他案件中去。但是,对于此类有价格的虚拟财产问题,应当在法学理论上加以跟

进性研究,建立全面的、独立的、与财产权事实发展相符合的法律评价与保护体系。本人认为虚拟财产的价格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的。因此,存在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有序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对于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价格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认定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所谓法律属性,实质就是指法律对某物在法律上地位的确认。由于不同的财产权形式,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各有不同,故只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才能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本人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是与以往任何财产形态所不同的。它虽然具有物权的特征,但却无法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它虽然类似于合同的债权,但仅仅依赖合同法进行调整,又难以迈过合同法原理和相关规定的门槛;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又有将网络游戏这个完整的作品分崩离析之嫌,而且难达定纷止争之效;作为无形财产,太过笼统又凸现出立法滞后。虚拟财产作为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发展的产物,将其归为任何传统的财产权分类都是有缺陷的,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我们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权"。这需要我们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其与以往财产形态区别对待,以避免利用规范传统财产形态的法律去调整虚拟财产纠纷时所出现的尴尬局面。

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方面欠缺的状况,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当中。人们对于财产的理解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入。财产的概念范围从有形物发展到包含无形物。当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中虚拟财产就出现了。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是新兴财产类型,实践中人们对于它认识还不深入。而且它的经济价值只是被特定的人群所认同。所以这有必要以法律解释的形式确认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财产或者财物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渠道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

第二,应当尽快制订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对于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以及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

题,可以通过制订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基本法予以全面解决。

第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主要以牟利为目的,必须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的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可有效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对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财产刑和资格刑,此种量刑方式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

四、结语

随着网络游戏技术的发展,我们相信其能为法律的研究和立法的制定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在法律上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纳入财产概念当中,并逐步建立及完善其相关立法。要想切实保护网络时代的财产权,最有效的办法还是法律。网络游戏行业在立法出台前应及早的形成自己的行业规范,以民事习惯的方式暂时填补立法的空白。当然,也希望能在最近几年内能看到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出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网络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规范,以期更好的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秩序,维护广大网络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及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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