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Word文档
第5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1(1)

(二) 受益人的权利
1、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
2、有权向开证行或开证行 指定的付款行收取货款。
3、交单时如遇开证行倒闭,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 款 2021/8/5 要求。
❖ 4.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开证 行的代理人,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 地的代理银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开证行、议付 行等严格审核单据。
❖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 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
❖ (3)提供资金融通。对远期信用证进口商可凭 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提货,到期再付款。
2021/8/5
❖ 2、对出口商的作用
❖ (1)凭单取款。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安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广泛采用, 已成为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但其本身不是一 个国际性的法律规章。现行的是2007年版本,从 2007年7月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 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开始执行,简称为《 UCP600》。
❖ 义务:承兑行通常应开证行的请求和指示,承
担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责任。
❖ 权利:承兑行付款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偿付。
2021/8/5
❖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 保兑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授权,对其开立的信用
证加以保兑,使自己承担与开证行相同责任的银 行,受益人可以将单据直接提交给保兑行,只要 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承兑或付款。 ❖ 保兑的原因: 开证银行信用等级较低;进口国较高的国家风险。
全保障。
国际结算方式之信用证

15.单据描述;
单据的顺序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其他单据,例如: 产地证明书、分析证明书、包装单、重量单等。
要准确地说明单据名称、正本还是副本。
规定单据如果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外的单 据时,信用证应表明出单人、单据措辞,或资料内容。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拒付时的适当处理。同时,有权收取押金或取得质 押、有权审单,单证不符有权拒付。
全套正本清洁已装船船公司提单(包含港到港),收货 人凭指示(TO ORDER),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并 将注明信用证号码的地址全称通知申请人
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的定义
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 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 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 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 书面承诺。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
开证行也被称作授予人。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 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 ,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 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 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对于进口商的融资
(1)进口押汇:开证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 交来的货款之前对指定银行进行付款。 (2)缴纳保证金的融资; (3)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 (4)专项贷款融资。
七、信用证的形式
(一)信开本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二)电开本信用证: 1、简电本(Brief Cable) 2、全电本(Full Cable) 3、SWIFT开证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这可真是一个既复杂又有趣的话题呢。
想象一下,当你在网上买个心仪已久的商品,哇,真是开心啊!但如果用信用证来支付,那可就不是单纯的“下单”那么简单了。
信用证就像是一个保证书,银行在中间担保,买卖双方都能心安理得。
简直是“大家心里都有数”的好主意!想想看,银行替你说话,这感觉就像在大海捞针,轻松又靠谱。
你知道,信用证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交易的安全。
对于卖家来说,收到款项就像是中了彩票,心里那个美滋滋啊!这笔款项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到手的哦,必须得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来执行。
要是你的商品没有按时发货,或者质量不达标,嘿嘿,那可就要承担后果了。
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时候,银行就像是个“调解员”,在纠纷中出面,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顺利进行。
信用证的种类也不少,像跟打麻将一样,各种牌面,真是让人眼花缭乱。
最常见的就是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的就像是你随时可以换牌的麻将,灵活但不太稳妥;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像是你把牌一放,绝对不能再动了。
买家和卖家各有各的考量,有时候不谨慎,结果就可能是“吃了亏,哭了天”。
所以,仔细看条款才是王道!再说了,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还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
即期的信用证像是即时到账,交易完马上就能拿到钱,买家那是乐开花;而远期的信用证就有点慢热,买家得等上几天,心里得提前做好准备。
选择什么样的信用证,得看你的需求和策略。
对了,记得问清楚各项费用哦,银行的手续费可不是小数目。
说到手续费,嘿,那可是让人捏把汗的事儿。
许多人在下单时只想着产品质量,结果忽略了这笔开支,真是“白忙活一场”。
每一笔交易中,银行的参与也意味着他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个时候,选择一个靠谱的银行尤为重要,别因为小便宜吃了大亏,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要是把信用证办得妥妥的,那你就可以尽情享受“安心购物”的乐趣啦。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信用证的使用还涉及到单据的准备。
这可不是简单的填填表格,得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运输单据、发票等,简直就像做一个精美的拼图,缺一不可。
信用证的结算

信用证的结算第七节信用证的结算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
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第八节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详细过程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
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
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情况的发生。
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特编定了《信用证审核指南》,以帮助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
国际结算信用证范文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尤其是在跨国贸易中,信用证的应用率更是高达90%以上。
信用证是倍受买卖双方欢迎的支付方式,因为它非常安全、快速和可靠。
然而,很多人对信用证这个概念还很陌生,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信用证的定义、结算流程及其优点。
一、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商业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和要求,通过信用证的形式,用银行的信用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和支付的可靠性的一种结算方式。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支付的可靠性,向卖方开出的文件信用。
二、信用证结算流程第一步:发货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并申请开立信用证在发货人和买方达成交易协议后,发货人需要向买方提供一份合同,以及相关的发票、装运单据等资料。
接着,买方需要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填写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包括了支付金额、货物规格、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付款期限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等详细信息。
第二步: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买方银行根据买方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开立一份符合要求的信用证。
第三步:发货人向银行出具装运单据发货人凭借合同,向银行出具一份符合要求的装运单据。
第四步:买方银行付款发货人凭借银行出具的装运单据,向买方银行索取相应的付款。
买方银行在核实装运单据和信用证的一致性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发货人付款。
第五步:买方向银行索取货物买方凭借信用证,向银行索取货物。
三、信用证的优点1、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发货人付款,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提高交易的效率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可以帮助买卖双方快速达成交易,并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3、避免双方信誉风险通过信用证的形式,买方不需要担心发货人无法履行义务,发货人也不需要担心买方无法及时付款,从而避免了双方信誉风险。
4、增强国际贸易合作关系通过开立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建立起信任和合作关系,从而为未来的贸易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信用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
不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
1
2
2
1
3
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价格条款的完整性
4
其它审证内容
SWIFT开证
电开本信用证:
01
02
03
04
05
七、信用证的形式
八、信用证内容
1.信用证类型; 这是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拟定的。 2.信用证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1)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开证日期是指”信开证”的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4.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 如:11.04.06 at London; 11.12.17 in China 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6.受益人; 7.通知行;
商业发票
保险单据
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海关发票
商检证书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1
付款行/开证行
2
受益人 (出口商)
3
通知行/议付行
4
三、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开证申请书内容:
进口商的申明和保证,作为明确双方责任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 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五)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性质划分的。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可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提供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