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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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南宁学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姓名学号20100503043学院人文学院专业与学制法律事务三年班别10法律指导老师日期2013年3月28 日邕江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2013年 2 月 16日至 2013 年3 月 28日共 5周院系:文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律班学号: 20100503043姓名:指导老师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院长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中文摘要人身自由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首先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人身自由权也具有民事权利认格权属性,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两项具体的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入手,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当中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但是我国的宪法中对人身自由权有规定。

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

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受到侵害时获得民事赔偿。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权利保护,侵犯赔偿目录目录 (5)引言 (6)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6)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7)三、侵害人身自由权责任构成要件 (8)(一)要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存在 (9)(二)在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 (9)(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 (9)四、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9)五、结语 (10)引言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的一种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

且不涉及财产内容的权利,它是人自由体面生存的的根基,是人身自由全面发展的的前提,是人享有幸福生活的依托。

它是人身权里的一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的有关规定提到公民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

【初中政治】初中政治知识点: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如何维护人身自由权:⑴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⑵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对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⑶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相关初中政治知识点:消费者的权益及维权途径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立法的谨慎

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到《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对违犯计生的对象实行:“抓、打、关、强行 手术” 采用“联族、联户、联亲戚”非法关押、罚款 等 手段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1986)

李化伟原本是辽宁省大石桥市(原营口县)水泥厂的青 年工人。1986年10月29日,李先生怀孕6个月的妻子 邢伟在家中被人残忍地杀害。侦查机关在一个多月没 能破案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将李先生认定为杀妻凶 手,对其进行残酷刑讯,让其供认“杀妻的经过”。 李顶不住办案人员3天3夜的折磨和瑞打,在办案人员 诱导和指引下供认了“杀妻经过”。然后,办案人员 又找到李的母亲,对其多方恐吓、指供,逼其在书写 着证明其子杀害了自己妻子内容的笔录上签了字。办 案人员就用这样取得的李的“口供”和他母亲的“证 词”以及经他们剪裁的勘察、鉴定材料,再加上后来 被揭露出的极可能是伪造的证据,认定李故意杀人。
李化伟“故意杀人”案

通过侦查、起诉,李化伟在被看守所羁押3年多之后, 于1989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不服上诉, 于1990年1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报,在此案 审理期间,市检察院、中级法院曾先后4次退回补充 侦查,一审的中级法院3次向省高院进行疑难案件请 示,最后营口市政法委专门召集公、检、法“三长” 会议,才定下判决结果。李先生在监狱服刑直至2000 年,其时杀害李化伟之妻邢伟的真凶落网,真相大白。 于是,有关法院对此案提起再审,李化伟被改判无罪, 予以释放,但至此他已先后在看守所和监狱中被关押 了15年。
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收集证据时涉嫌违规。霍姆斯 Nhomakorabea法官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

人身自由权纠纷律师代理手册人身自由权纠纷【释义】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因人身自由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存有三种不同学说。

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的内容包含各项权利,是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三是“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与名誉权、身体权等并列的具体人格权。

此说为通说,也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基于当时的立法背景,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并未规定人身自由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镑,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其第43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规则与自由知识点
初中政治课程中关于规则与自由的知识点有:
1. 规则的作用:规则是社会生活和组织运行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

2. 法律与人权: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3.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讨论和舆论引导。

4. 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

5.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不受非法侵犯、非法拘禁等。

6. 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权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享有和支配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个人财产权益。

7. 人权意识:人权意识是公民对自己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通过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发展。

8. 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意识和态度,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政治课程一般以学校教材为准,不同地区和学校可能有一些差异。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知识点,在学习过程中还应结合具体教材和教学要求进行学习。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的第37条、38条、39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四)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

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二、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

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人身自由权之性质辨析

人身自由权之性质辨析

重 要 的 民事 权 利 加 以 规 定 和 保 护 德 国 民法 典第 8 3 规定 : 2条 因故意 或过 _ . 、 侵 害他人 之生 命 、 戋 _法 f 身体 、 健康 . 自由 、 所有 权及 其他权 利者 . 负有 向他人 赔偿 因此所 生损害 的义 务 ” 日本 民法典在 第 7 9条 6 和 7 中也规 定 , 害他 人 自由 . 负赔 偿 责 任 l 0条 侵 应 奥 地利 和英 、 美等 国家都 在立 法 中“ 人 的 自由加以 对 违 法 的限 制” 和法律 救济作 了明文规 定 我 国 自 1 1 年 制 定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开 始 . 次 在 1 9 多 民事 证法 中规 定人身 自由权 为基率的 民事权 利 至 民 国 政 府 式 制 定 民 法 典 . 第 l 在 中规定 : 自由 7条 “ 不得 抛弃 。 自由之限制 。 以不背 于公共秩 序或 善 良风 俗 者为 限 。 第 l 5条规 定 : 法 侵害 他 人之 身 体 、 ” 9 “ 健康 、 名誉 或 自由 者. 害 人虽非 财 产 上之 损 害 . 被 亦 得 请 求 赔 偿 相 当 之 金 额 。我 国现 行 的 民 法 通 则 虽 未 ” 将 人 身 自由权 明文 规 定 为公 民 的一 项 民事权 利 . 但 尢 论 在 理 沦 【 是 实 践 L. 等 于 我 国公 民 享 有 二 还 不

人 身 自由权 是 否 为 民事 权利 之一 种 . 直接 关 系 到 当公 民 的人 身 自由权 受 到 侵 害时 . 否得 到 民法 能 保 护 尽 管 有 观 点 认 为 人 身 自 由 权 是 国 家 法 的 概 念 , 属 于 公 民 的 政 治 权 利 . 且 在 我 国 的 民 法 通 则 应 而
承 担 民事 责任 。 (关 于贯彻 执 行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若干 问题的意 见 》 试行 ) 1 9条 ) ( 第 4 另外 . 国 家赔偿 法第 2 6条 专门对 侵害 人身 自由权 的 民法 救 济作 了具 体规 定 : 侵 犯公 民人身 自由的 , 日的 “ 每 赔偿 金按照 国家 E 季度职 工 日平均工 资计 算 。 ” 2 人 身 自由权 具 有 民 事权 利 的属 性 和 一 般特 . 征 ( ) 1 民事权 利 的内容具 有一 定 的利益性 . 目的 其 在于通过 权 利人 自由为一定 行 为或要求 义务人 为一 定 行 为的 手段 . 实现 权 利 主体 所享 有 的 一定 民事 利 益 。权利 主体通过 自由支配 自己的身体 行动 和精神 活动, 去实 现 自己的各种 利 益 ( ) 2 民事 权利 的行使 具有 限制- 权 利主体 只能 在法定 的范 围内享 有权 陛 利 . 行使权 利过程 中. 在 不得损 害 国家 、 体的利益 . 集 社会 公共利 益或 者其他 人 的台 法权 益 ( ) 3 民事 权利 的实 现 具 有 条 件 性 。人 身 自由 权 的 实 现 也 具 有 一 定 的 条件性 . 是 以义务 人不 防害 、 侵犯权 利 人的人 它 不 身 自由权为条 件 ( ) 4 民事权利 具 有法律 保障性 . 任 何 民事 权 利 的 享 有 和实 现 都 由 民法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人身 自由权 的享 有和 实现也 不例 外 . 权 利主 体 的 人 身 自由 权 受 到 侵 害 时 . 利 人 权 盯请 求 同 家 机 关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

宪法中人身自由怎么规定的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石之一,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限制政府对公民个人自由的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自由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人身自由的范围、限制和保护等。

本文就宪法中人身自由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其含义和实践的理解。

一、人身自由的范围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的范围,确保公民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或者拘禁。

这意味着政府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自由,个人有权不受他人(包括政府)非法侵犯。

人身自由的范围也涵盖了个人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移动自由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限制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丰富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对人身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举例来说,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依法对威胁社会安全的个人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合法且符合程序的,并受法律和法庭的约束。

三、人身自由的保护宪法为保障人身自由设立了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享有保护义务,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人身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和基本权利。

通过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人身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参与、知识和创新的积极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仅需要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监督。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公正和自由的社会环境。

结论宪法中规定的人身自由确立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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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的性质有哪些学说
我国目前对人身自由权的认识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政治权利说。

持该说者认为,自由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其有明文规定,这些学者坚持民法实证主义立场,认为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格权,其范围仅应包括民法典中有明确列举的具体的各项人格权。

而没有在民法典中列举,仅在宪法中作了宣示性规定的自由权,其不应该是一种人格权意义上的私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说。

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将人身自由列入“一般人格权”一章,认为人身自由权不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仅是一般人格权中的内容之一“。

(三)、具体人格权说。

该说为通说,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也为外国各立法例所采用。

《德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中对人身自由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都将自由权规定为一般人格权。

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当作一具体人格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中,在第四章第一节,用了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自然人的享有身体自由权“,”自然人享有意志自由权“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对自然人进行强制治疗“。

从某中意义上来讲这个规定已经相当完备。

对于以上三种学术观点,作者赞同,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的学说。

下面笔者将对有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几种学说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于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说,笔者认为持该说者过于保守,死守民法“实证主义”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法带来的新挑战。

在这个问题上,德国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德国联邦法院在审理“骑士案”“人参案”等一系列的判决中,对民法典未明确做出规定人身权,直接援用宪法中的规定对其给予直接保护,使对人格权的保护完成了“民法实证”到“宪法基本保障”的超越。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人格权是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直接引用宪法规范,视其为广义的法律赋权规范,使之具有直接规范效力,突破《德国民法典》原有具体人格权制度有限保护人格的范围。

德国联邦法院的做法,在法学方法上受到了传统阵营的严厉批评,德国着名的民法学家,拉伦茨对此激烈抨击,认为法院的做法超越了法院造法的范围,这样的法律创造有违法的产生的自我的逻辑,容易产生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的怀疑。

但是联邦法院认为加强人格权的保护,既为社会需要,又为大众法律意识所支持,所以态度异常坚定,我行我素。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中未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是1983年规定的,而民法通则的制定是在1987年。

当宪法制定时,我国尚未有民法通则,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宪法中对自由权的规定,不仅仅是起到一种权利宣示的作用,其中还包括明确的现实的赋权。

还有一点那就是,我国现在已采用宪政体制,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母法,而不应仅是公法的根本大法。

所以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包括了公权利也包括了私权利。

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突破《民法通则》或相关以民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在整个宪法秩序的框架里,寻求私权范围类型的保护制度。

这么一种对民法实证主义的超越,利用宪法解释的方法甚至直接通过引用宪法条文创制私权、拓宽私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并没有破坏现代私法结构——宪政范畴下的私法的结构。

在私法实践中,齐玉玲,受教育权一案,已经为我国宪法司法化迈出了跨越性的第一步。

由此可知,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

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扞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民法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对现实需要的满足,充分体现了法律生成的规律。

法律其实是对现实权利的肯定,而非创造。

(二)一般人格权说,此一观点,似乎很有道理因为民法通则没有对人身自由权的明确规定,人身自由这其中的自由概念比较抽象,似乎等同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的人格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杨立新在其着《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八章中所谈的非常有道理。

杨立新认为,人身自由不同于人格自由。

人身自由指的是对自己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权,这种支配的自由,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外来的非法控制,非法约束和干涉。

它不同于抽象的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和人格尊严相并列的一般人格利益,只有人格自由才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人身自由并非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将人格自由的人身自由的内涵作一比较也许我们能清楚的明白其差异所在。

人格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其涵盖了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人身自由。

而人身自由只是人格自由内容之一,其不能包容契约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

杨立新还认为,在人身自由权这一问题,梁慧星起草的学者稿中没有规定,而王利民起草的学者槁中,也没有说清楚其到底是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没有分清楚人身自由和人格自由这两个概念。

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寄希望于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能克服这个问题。

(三)具体人格权说。

其实我在上面的论述中一直在努力将人身自由权证明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

除开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从国内外的立法传统来看,
都可以看出来,传统民法大都是将人身自由权规定为一具体人格权。

在国外,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都明确将自由权规定为一具体人格权。

罗马法中认为“作为权利能力的骨干,首先是自由权”《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未规定,那是因为〈法国民法典〉采的是人格权自然权利的立法模式,法国人认为,人格权是一项原权,无须法律规定,人生而有之。

对具体的人格权未采用具体列举方式。

在我国的近代立法中,无论是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民律草案》还是后来的1925年制定的《民国民律草案》都对自由权有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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