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号)极稳择业。
干部断改积极转业军领导知》主择合我军官的方业军置工任。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
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下达及安置(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办同时下达给各市(州、地),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计划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兰州地区的,由兰州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在其它市(州、地)安置的,由所在市(州、地)军转部门管理。
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
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要按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负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视情况提供低息贷款,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年后税务部门可按现行有关纳税规定办理。
二、退役金的划拨、发放及待遇(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划至省财政。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度编制的预算和实际所接收的人数将退役金划拨到各市(州、地)财政局(处)。
(三)市(州、地)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安置部门审核。
代扣款项是指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四)退役金的发放。
江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一)

军转干考试江西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发挥自主择业军队干部在江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3部门制定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照国家当年编制下达的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安置原则分解到各设区市。
(二)各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分解计划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由各设区市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其子女入学、转学可根据学区划分,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
其职责是:1、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思想、择业等情况,提出管理服务的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办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等工作。
3、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
4、指导和协调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5、协调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其它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设区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初审、调整、申报等工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情况停发退役金的相关规定

军转整理⾃主择业军转⼲部享受终⾝退役⾦待遇(不会再有什么60岁退休安置),只有在⼀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停发,停发的相关⽂件规定有以下⼏个: 1、《关于⾃主择业军转⼲部安置管理若⼲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为正式⼯作⼈员的,从被选⽤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资等各项待遇按照不低于选⽤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以及其他⽣活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2、《关于⾃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被党和国家机关、⼈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或聘⽤为正式⼯作⼈员的,从被录⽤或聘⽤的下⽉起停发退役⾦,不再享受⾃主择业军转⼲部的有关待遇。
其从上述单位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合同后,不再恢复⾃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3、《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主择业军转⼲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起停发退役⾦。
4、《⾃主择业军转⼲部退役⾦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件规定执⾏,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续。
停发⼿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本⼈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数和退役⾦数额。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国转联〔2014〕8号)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完毕后不再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
除此情形以外,其他⾃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待遇,但根据罪⾏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两职重新核定退役⾦和各项⽣活待遇标准。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一、接收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黄政办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1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黄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鄂发[2001]2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鄂转联[2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原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安置地市、县(市)区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党的组织生活及日常服务性工作,实行社区管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严格按中发[2001]3号文件及湖北省规定的接收条件予以安置。
其档案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档案移交办法向各县(市)军转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其报到通知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出,按规定的时间到市军转安置部门报到,并按《预备役军官法》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
其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按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随调家属的安置办法同时安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SPAN>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2.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R- J* P- R( w( P: e" [! @" M" m/ X, {8 z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b/ l' u) j+ |3 d: u1 P3 K( n3 h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L) M9 f. o: G& g2 J- _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6 B! v) j. D5 x) f, i+ y9 o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h- U7 K6 @. |! [5 E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 o+ A/ g- z, m/ D3 G4 @4 A《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豫政办[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1]133号)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安置管理的原则(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辖市负责接收、安置地负责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下达、档案交接及随调配偶的安置等,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下达。
符合省直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郑州市负责接收安置和管理,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等执行郑州市的有关规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生活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负责。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接收安置计划移交给安置地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关于退役金发放问题(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统发工资的办法,采取“军转安置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方式,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核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员情况,审核各项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计发比例等,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员、退役金数据库和退役金管理台帐;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军转安置部门汇总核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应发退役金数额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安排,并向代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省军转安置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要签订代发退役金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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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自主择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国转联﹝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8-24【实施时间】2001-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支付。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增发退役金比例的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
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12月31日。
四、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健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八、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
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诉对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
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关联知识: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