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报社(报业集团),各新闻机构驻浙记者站: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8〕12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既要切实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新闻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又要依法监督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
严厉打击假记者、假新闻、假报刊、假记者站,严禁借新闻采访名义敲诈勒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
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出示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不得用于新闻采访。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报社(报业集团)、驻浙记者站要结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认真对照,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结束——。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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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陕民办发[2013]88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2003年10月1日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2014年底前完成1994年2月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2015年底前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数据补录;各设区市要对数据进行格式校验并筛查清理后统一导入省厅婚姻登记数据库。
省厅将在每年年底前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积极推动相关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婚姻状况相关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积极商请人民法院建立判决(调解)离婚、撤销婚姻和公告配偶死亡等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人民法院将向关生效法律文书寄送至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公安人口信息,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提高婚姻登记质量。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通知精神,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分工,列出时间表,确保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陕西省民政厅2013年7月9日——结束——。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湘发改环资〔2020〕49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鉴于我省推荐备选基地数量名额有限,各市州原则上限报1家。
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项目申报正式文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审核并择优推荐上报。
联系人:资环处吴哲华*************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为搭建绿色发展促进平台,不断提高绿色产业发展水平,现就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示范引领绿色产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绿色产业规模、质量、效益为重点,以增强绿色产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选择一批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打造运营服务平台、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培育形成绿色产业发展新动能。
关于转发股份公司《转发国资委关于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中铁建工物设〔2015〕263号关于转发股份公司《转发国资委关于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近日股份公司转发了国资委《关于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5〕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中央企业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是国资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活动,引导企业深入开展集中采购降本增效,建立采购管理提升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通知》就采购管理提升工作明确了不同水平层次的评价标准的总体推进时间进度,是引导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改革和管理提升的指导性文件。
集团公司将根据《通知》精神,全面分析采购管理现状,结合集团采购管理体系改革,制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实施方案。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购管理提升对标工作,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对照国资委指标体系逐项梳理工作现状,对本单位采购管理水平进行准确定位,初步查清在采购管理体制、采购管理机制、集中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制约采购管理提升的主要障碍、问题等,为下一步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开展采购管理提升工作做准备。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铁建工物设〔2015〕44号文件要求,按照股份公司“两级采购平台、三级管理机构”的物资管理模式,主要物资必须通过采购电商平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辅助材料实行阿里巴巴网络竞价采购。
要充分发挥物资集采规模效应,通过区域集中、多个项目集中等形式,以量换价,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四、各单位对照国资厅发改革〔2015〕27号文件附件1采购管理专项提升对标指标(2015年版)进行自查,并于7月31日前通过即时通上报附件2采购管理专项提升对标自评表(2015年版)。
如有疑问,请联系集团物资设备部。
联系人:朱骏。
电话:。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银办发[1999]197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9]197号1999年12月1日)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
该《通知》虽针对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银校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支持学校发展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但对规范所有“银校合作”项目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请各行在通过贷款积极支持高校发展的同时,要规范操作,维护银校各方的利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部属高校“银校合作”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0号)部属各高等学校:近一时期,陆续有一些部属高校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银校合作”),希望通过银行贷款支持学校发展。
贷款意向的内容涉及学校教学、科研软硬件的改善,科技成果的转化,校办产业的发展,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个人金融服务等。
最高协议贷款额度达10亿元。
由于大规模、大力度的“银校合作”尚属新生事物,且影响深远,必须认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现特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性意见。
一、各校必须本着“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
根据《高教法》的有关规定,高校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各校开展“银校合作”活动,要从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承受能力的关系。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晋民函〔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民函〔2018〕72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服务,更好地为我省广大社会组织(含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微信服务,及时关注和了解社会组织的发展动态,现将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通知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利用微信公众号“我要发声”栏目积极投稿,原则上一年内推送稿件不少于1篇,今年我厅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组织考核评估工作的指标任务。
各市民政部门也要积极做好平台推广、稿件推送、信息转发等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民政厅2018年4月16日关于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处、办),各计划单列市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互联网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是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自媒体平台,承担着发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领域(含公益慈善,下同)权威信息的功能,是社会各方及新闻媒体关注社会组织领域发展动态的重要窗口。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服务,更好地为广大社会组织(含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尤其基层从业人员提供资讯获取、政策掌握、信息查询、品牌传播的“直通车”服务,共同打造社会组织领域“好声音”聚集和扩散的规模效应,现就做好政务微信宣传推广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请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全国性社会组织、相关互联网平台通过制发通知、服务窗口张贴二维码、微信群推介、官微推送、群发短信等方式,组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其联系的会员、社工、志愿者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并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主动分享官微新消息、传播社会组织领域正能量。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上海银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3〕25号上海市各支付机构,各支付机构上海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支付机构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有关变更事项监管要求。
对于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的事项,在未经人民银行同意前,不得擅自变更。
对于变更后需向人民银行报备的事项,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报备。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变更事项故意规避监管、转让或变相转让、租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支付机构拟变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我分行提出申请,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递交变更决议等基本申请材料。
对于拟新增主要出资人的,除提交基本申请材料外,支付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补充证明材料:(一)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二)新增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新增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及相应的业务合作合同复印件;(四)新增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及一期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新增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六)无外资承诺;(七)新增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八)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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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组织学习传达
要结合“不忘初心”主题,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人,做到即知即行,进一步增强贯彻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对照检视整治
要深入查找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自觉将禁止性规定融入到精神违反方面问题整治活动中,认真开展查摆整治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纠问责。
特此通知。
附件: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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