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7、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 不得上诉。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不得上诉。 第五,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 第五,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
美国陪审团制度
1、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2、陪审团成员的挑选过程 3、陪审员的责任与义务 4、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5、陪审团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 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 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 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 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 些贪赃枉法现象。 些贪赃枉法现象。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论由《十二怒汉》所反映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

论由《十二怒汉》所透露出的中西方司法差异陪审团是《十二怒汉》的主要人物,而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国香港也使用陪审团制度。
而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萌芽于雅典,后在英国得到完善,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
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即判定是否起诉,亦或者是否有罪,或死刑是否适用——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
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
现在说说中国大陆的司法制度,我国历史上就有关于陪审制度起源的记载,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该法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拟,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借鉴了西方的制度,采用的是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一般人数为3人或5人,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其他权力与审判员相同)充任。
与此同时,陪审员制度(即人民陪审员)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正确,取决于在这个国家正义是否都得到了伸张,而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则取决于司法制度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人民的参与与监督。
前几天看完了主讲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电影《失控的陪审团》,我不禁联想到了我国的陪审制度,并且下意识地把它和西方陪审团制度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我觉得中国陪审制度和西方陪审团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同时也有着相同的特征。
总而言之,这两种制度的创造本意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但是因为社会发展的方向不同,它们之间必然会有很多不同之处。
下面详细叙述它们的区别:一.历史渊源不同。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因为据学者考证,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法兰西王国。
当法国国王的封臣诺曼底公爵跨越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后,把这种宣誓咨询调查方式带到了英国。
亨利二世又将其运用到王室法庭的司法实践过程。
1215年,基督教世界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禁止教士再参与神明裁判,原由教士神明裁判留下的“事实真空”则交由宣誓咨询团完成,宣誓咨询团由提供咨询正式转变为事实判断,至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真正确立。
而中国的陪审制度则出现较晚而且几经沉浮。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由此第一次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但是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使得陪审制度也从宪法原则地位降为诉讼法原则,不仅如此,鉴于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配套制度,陪审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直自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参与审判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立法规定,陪审制度才有一次踏上中国司法制度的舞台。
二.产生的途径不同。
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的产生方式是法院在本地区内随机抽取候选人,然后根据选民的名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任意选择,最后留下特定人数作为陪审团成员。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指导教师刘慧职称学生姓名王智茜学号*********** 专业法学班级05级法学2班院(系)法学系完成时间 2009年4月27日试论美国司法体系之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而受到尊重,近代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而美国却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发展得最好的国家,20世纪以来,陪审团制度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尽管如此,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大意义,这对我国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并进而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本文将重点论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及其运作、功能以及中美陪审制度的对比研究,希望对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功能/弊端/借鉴THE JURY SYSTEM OF JUDICIAL SYSTEMIN THE U.SABSTRACTThe ju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judicial system, it is considered as a symbol of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U.S, the modern jury system start in Britain, but the U.S is the best country which the modern jury system develops, after the 20th century, some shortcomings of the jury system is revealed, but the function of the jury system is uniqu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and to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ducation are still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ju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ill elaborate the jury system and it’s operation, function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jury system, in the hope that can benefit the reform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KEYWORDS the jury system, features, shortcoming, reference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1.陪审团制度概述 (1)1.1 陪审团制度的概念和起源 (1)1.2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发展………………..……………...22.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32.1 陪审团制度的运作程序………………………………….32.2陪审团制度的功能……………………………………….52.3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63.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73.1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73.2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9结语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刑事司法制度是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方式。
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很多的不同,下面来分类讨论一下。
一、侦查方式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护,侦查方式较为复杂,依靠事实证据进行调查,一般需要有搜查令才能侵入私人领域。
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则依靠以嫌疑人自供为主要证据,警方可以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获取证据,个人权利较为薄弱。
二、审判和量刑方式美国的审判程序严格,包括陪审团,律师辩论等,审判结果公开透明。
而中国的审判程序则相对简单,一般由法官独立审判,审判结果不被普通人披露,内容简略。
关于量刑,美国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但可能需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刑罚相对较轻;而中国量刑上相对严格,常常重罚犯罪行为,但在人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三、罚款方式美国在很多刑罚决议中往往采取罚款和民事诉讼的方式,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罚款的适用率较低。
美国罚款对于施加经济压力,增进司法公正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在罚款方面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四、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美国审判过程中均要求生成庭审录音、录像等材料,可供公众查询;并规定了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正,司法透明。
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改进空间。
五、监狱制度美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和中国相比较为先进,保障被刑事制裁人员的人权执行。
监狱为不同类别的罪犯量身定制,并且监管人员制度完善。
而中国的监狱制度则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管理不严,体制上不完善,技术水平低,再加上媒体观察力度不足,刑事罚犯人权常常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美国和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侦查方式、审判方式、量刑方式、罚款方式、庭审录音、录像和法律援助、监狱制度等方面各有特色和差异。
相互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和学习,用更先进的制度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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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
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
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陪
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
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
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
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
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
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
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
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
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
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
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美国的陪审团
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
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
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
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
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
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
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
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
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
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由此可
见,中国的陪审制度相比美国的陪审制度,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演进
过程,从而造成了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的缺乏。
2、陪审团制度文化基础。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
中国缺少陪审制度的文化基础,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
森严的等级制度和礼法文化传统,不可能注重人权,也就不可能使民
众形成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这本身就使中国缺乏了陪审制度的
精神寄托。
3、从功能上来说,我国的陪审员在理论上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
权利,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但在实践中,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普遍较低,不能进行独立思考,容易追随审判员的观点,在法庭审理
过程中,由于审判长长期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法庭审理又是在其主持
下进行的,因此,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主要职责是被动的“听”。
陪审员虽然作为合议庭的成员参加庭审,但其职责与职业法官并不相
同,陪审员不能把社会的道德、习惯、经验、伦理渗透到案件中去,
不能发挥其作用。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
首先,严格限制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在法律专业化趋势
日趋严重的今天,只有严格限定陪审员参与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制度
才有存在的意义,不至于只流于形式。其次,应当充分尊重人民陪审
员的判决权威性。在美国,陪审员是得到法庭尊重的,在我国,由陪
审员参与的案件中一审、二审程序应严格的区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
二审法官不得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以此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审作出判
决的权威性。 再次,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话语权,排除法官
的不当压力。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陪审团的评议是
秘密进行的,不受法官的影响,在我国,只有确保陪审员自己的意志
独立,不受法官干扰,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 最
后,应当强化审判制度对公民民主、自由的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功能。美国陪审团制度具有对公民民主、自由保护的功能,反思我国
的司法审判,公信力缺失,甚至严重危及公民的民主和自由,有些判
决还有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我们在改革司法制度时,必须注重
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