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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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甚至威胁到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预防和应对策略,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和危害进行明确界定和阐述,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当前制度层面的不足与改进空间。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交通肇事逃逸发生的原因,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法律意识淡薄、交通环境不佳等。

本文还将关注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预防和应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改善交通环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更对事故受害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在法律层面上,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问题是关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和构成要件,为法律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逃逸者将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肇事逃逸者需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面,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等处罚;而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及参考内容:1. 您是否意识到您的车辆导致了交通事故?参考回答:是的,我意识到了我的车辆参与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下车辆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2. 为什么您选择逃逸而不是留在现场?参考回答:在事故发生时,我的思维陷入了混乱和恐慌之中,我害怕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因此,我错误地选择了逃离现场,但这并不代表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

3. 之后您是否曾经和相关当事人联系,例如报警或道歉?参考回答:是的,我意识到逃逸是错误的,并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主动与过失方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我的身份和车辆信息。

此外,我也向遭受损害的当事人表示了真诚的道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您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后悔?参考回答:是的,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和愧疚。

我清楚地认识到逃逸是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不负责任的严重行为。

我保证这种错误不会再次发生,并将从此刻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 您如何解释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参考回答:事故发生时,我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分心、操作失误等)未能及时注意到道路情况,导致了碰撞。

我承认这是我个人的错误,但我并没有故意引发这一事故。

6. 您对法律责任的意识如何?参考回答:我对法律责任有充分的意识,我理解作为司机,我有责任确保道路的安全。

我深感愧疚和懊悔,愿意承担起我应有的责任并接受法律的惩罚。

7. 您是否试图规避法律责任?参考回答:虽然我选择了逃逸,但这并不是因为我试图规避法律责任。

反而,我后悔逃离现场并主动向警方报警,以及向受害人道歉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我希望以此表达我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和意愿去弥补过失。

8. 您是否对交通安全的意义有所认识?参考回答:是的,我对交通安全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

作为一位司机,我明白维护道路安全对于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从此次的教训中,我会更加注重交通安全,以免再次犯下类似的错误。

总结:在交通肇事逃逸答辩中,应诚实客观地回答问题,承认自己的错误,表达懊悔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并以此向法庭和受害者表达诚恳的道歉。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典 型案 例
证 据证 实, 就本案交 通事故本 身而 言 , 江某 仅违 反高法 解释 中的

( ) 件事 实及责 任认 定 一 案
项 规定 , 而被害 人梁 x广则违 反 了高法解 释 中第四项 规定 , 从
20 年 3 2 09 月 3日凌 晨 l 时许 , 告人江某 驾驶达 到报废 标 公平 原则 和责任平衡 方面分 析 ,梁 x 广在 本案 中的过错 远大于 被 应 江某 承担 事故 的次要责 准 的( 牌号 : A 3 1) 车 粤 V 12 白色 丰 田小 货车沿 S 1 线 由西 往 东行 江某 的过错 , 当承担 事故 的主要责 任 , l8 使至京 塘村路 口 (5K 8o 路段 时, O 4 M+0 M) 与被害 人梁 X 东驾驶 任 , 江某 在本 案中并没有 承担刑 事责 任 的前提基 础 , 由于 其先行
酒后驾 驶未经 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登 记且载 人超 过核定 人数
的加重 情节 。因为高法 解释 的第三 条 的明确规 定 , 只要 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 , 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 路交通 安全法》 后逃逸 ”
第 八条 、 十九条第 一款 、 第 第二 十二条第 二款和 第 四十九条 之规 行为人 具有 该解 释第二 条第二 款第 ( ) ( ) 一 至 五 项规 定 的情形之
东省道 路交通 安全 条例》 第十 四条和 第 四十 二条第 一款 之规 定 ,
同一行 为进行 的双 重评价 , 故本案应 以交通 肇事 的一般情形 予以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江某 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 事罪 , 属于“ 且 肇事
是造成 事故 的主要 原因 ; x东没有 依法取 得机动 车驾驶 证 、 梁 醉 认定 。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

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及预防对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趁无人注意,乘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或弃车逃离现场的逃逸现象屡见不鲜。

为什么交通肇事者不顾法律尊严、不顾他人生命安危,铤而走险踏上交通逃逸严重交通违法的不归之路呢?笔者现结合鹿寨县的一些交通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开展预防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案例一: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X 月 X 日 X 时 XX 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3 线由寨沙镇往鹿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949KM+850M 处,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发生事故后王某弃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据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交通肇事逃逸,王某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并被司法部门追究刑责。

案例二:违法载客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陆某某等7 人,由东往西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车上乘客陆某某由车厢尾部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四天后死亡。

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司法部门同时也对刘某某追究刑责。

案例三:超载、疲劳驾驶肇事后逃逸。

xx 年 X 月 X 日 X 时 XX 分,纪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鹿寨方向行驶至国道323 线龙江村路段时,撞对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

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被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交管部门分析认为,纪某某驾车存在超载、疲劳驾驶以及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纪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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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浅析摘要: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认定以及取证通常较为困难,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这对交通肇事案件统一执法标准,严惩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但是,新的《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论,学者们针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抒己见。

在本章中,我们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

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

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

两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

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比较合适的理解应是,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场合,肇事者的逃逸即可能表现为单纯的逃逸,即把被害者留置在现场、放任不管、径自离去的情形,也可表现为“置”之后再逃逸。

因此,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也不能只看重行为人的罪后表现,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来进行判断。

如果是在先前的过失肇事的心理支配下逃逸的行为,则是一种罪后表现,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肇事致人重伤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又介入了其他加害行为后逃逸,如将被害人移入偏僻处或抬进驾驶室不送医院抢救而放任其死亡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该逃逸行为就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分别情况说”根据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具体罪过心理分别不同情况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应当说有一定的科学之处。

因此,认定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方面的表现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来具体认定其是否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

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

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

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

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把“逃逸”的动机仅仅归结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了,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也如前文所述,它与立法本意相悖。

实践中有时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在事故场受到被害者亲属围攻,因害怕殴打报复,暂时躲避,或者在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害怕家属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等由于一时冲动的非理性的悲愤情绪而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

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临时躲避行为要与逃逸相区分,在事故现场肇事者因为害怕遭受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亲属等人的殴打而逃离现场说明肇事后现场就有人,而且按常理,在场的人肯定会及时抢救伤者,事后又主动归案的,肇事者并未逃避抢救和责任认定,这种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到医院抢救,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又不逃避责任,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一)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

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或因流血过多或因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

笔者认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遵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准则,即“逃逸”是因,“死亡”是果,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有欠缺,首先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它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解释为第二次交通肇事中撞死的其他人,而不包括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

这种思路明显与立法者增加该规定的出发点相悖,而且这种为了解释法条而随意发挥其想象力并任意扩大某一词语的基本内涵的做法,也与当今我们所推崇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其次,其与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相悖。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显然,这些规定均将二次交通肇事排除在外,“因逃逸致人死亡”显然是指肇事以后因逃逸而致先前的受害人死亡。

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因流血过多”的表述不规范,“流血过多”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行表述的,并不能说明“流血过多”是因逃逸行为所造成,如有的肇事者虽逃逸了,但被害人当场就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对肇事者就不能以刑法第133 条第三个量刑幅度予以量刑。

综上,笔者认为,“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

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节予以量刑。

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由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当周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应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

(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即被害人的死亡仅仅是由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不及时抢救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导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关系和条件。

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属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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