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及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房产税房产税房产租⾦的收⼊为计税依据的⼀种税费。
那么,计算依据类型有哪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形式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最新类型及形式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产税计算依据类型: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
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积等)计算,按这种⽅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
如中国的资源税,对原油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为“吨”;对天然⽓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是“千⽴⽅⽶”。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形式: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分紧密的关系。
因为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表现。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
多数税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
⼜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总收⼊,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
再如中国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种是依据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收⼊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有两种情况:⼀.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
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和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
⼆.是按照课税对象的⾃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如中国的屠宰税以屠宰应税性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

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征收的税费。
房产税是指对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如厂房、办公楼、商铺等征收的税费。
它是中国税制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税种,对于调节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
首先是税率。
企业房产税的税率一般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压力和税收政策等因素确定。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水平。
税率的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税收收入与企业经济负担之间的平衡,既要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又要使企业能够承受和生存发展。
其次是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企业房产税征收的基础,也是决定企业房产税征收额度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采用的是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是指税务部门根据房产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的价值。
企业房产税的征收依据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使评估结果更加公正、准确。
另外,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减免政策。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我国对企业房产税实行了一系列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一些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要求,可以给予降低税率、减免税款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房产税负担过重的企业,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减免,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总的来说,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税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保证税收收入,又要照顾到企业的经营状况;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借助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公正、准确的评估;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通过合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可以更好地调节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新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拿地阶段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费〕。
同时房地产开发存在土地取得、前期规划、施工、销售、竣工等环节,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存在不同的侧重点,笔者以房地产开的各环节为线索,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拿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开发前,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契税1、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
即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工程开发前,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然发生权属转移,成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那么?第八条规定,以下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抵债、接受投资、受赠等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那么? 〔以下简称细那么〕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种及税率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的扩大,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里我们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种及税率。
一、税种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进行销售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在3%至5%之间,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除了销售房地产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从事的其他业务,如金融租赁、装修、佣金等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印花税印花税是经过国务院核准的法定税种,主要是对房地产购销、抵押和租赁等交易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的时候,需要缴纳印花税。
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也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3. 房产税房产税是在中国的税制改革中被废除了,自2011年至今,在中国国内缴纳房产税的规定都被取消了。
4.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出售的房产进行了重新评价,若新价格高于前次价格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通常在30%左右。
但是,在一些政策比较松散的地区,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土地增值税会相对较低。
二、税率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税率是根据制定的计税基础来确定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税率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1. 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利润中,增值税通常是最大的一项缴税。
在大多数地区,增值税的税率是5%左右,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其他的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时,除了会有一些抵扣项目之外,例如一个地区的政府可能会减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印花税,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2. 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置或者销售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印花税在大多数地区会在0.5%左右。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在北京城六区外的地区,印花税的税率可能会在0.1%左右。
3.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在大多数地区的税率会在30%左右。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目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二、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方式(一)耕地占用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耕地占用税与土地成交价款的关系(二)契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及测算方式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开始与终止时间3.地下建筑物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三、结语美国有句名言“只有税收和死亡不可避免”。
税,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并且行业不同税额不同。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开发项目溢价程度高(尤其是在土地价格较低的情况下拿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导致综合税负所占比重越来越高。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是老板非常关心的问题。
要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问题并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就需要先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以及这些税种的测算方式和缴纳方式,从而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问题。
本文主要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以及测算方式两个方面入手解析以上问题。
鉴于篇幅有限,此次仅介绍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前后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在预售阶段开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见下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税务测算(二))。
在对以上税种进行提示后,接下来了解以下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测算以及缴纳的时间,从而整体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税种有所把握。
二、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方式(一)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所处地域不同,操作方式有很大差异。
有很多地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之前,就已经实际占用了耕地,甚至进行了违规建设。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简析

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涉税简析我国现行的税种约18个,房地产行业就占了10个(9税1费)左右,尤其是其中的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达60%,而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
那么,今天就简析一下房地产整个开发流程中涉及的税收知识吧首先让我们有一个关于房地产整个开发流程的涉税框架图,然后再一一细说每一个税种。
一、印花税1.企业设立阶段。
企业需建立会计账簿,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贴花。
根据目前最新的印花税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2.企业拿地阶段。
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税率为0.05%;3.企业开发建设阶段。
需要签订各类合同,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不同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税率不同;4.节税小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合同中订立的不含税价格可以少缴纳税款部分的印花税。
二、契税1.纳税义务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2.在企业设立阶段,若接受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获得投资的一方需要缴纳契税;3.在企业拿地之后,企业应缴纳的契税=土地出让价款*适用税率(一般适用税率为3%-5%)。
土地出让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4.小提示。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缴纳依据,纳税人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各地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口径。
在实务过程中,须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进行合同条款设计。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宝典]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宝典]](https://img.taocdn.com/s3/m/51b6f8e12b160b4e777fcf93.png)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宝典]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2.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4.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其他地区的税率分别为7,、5,、1,。
三、税额计算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5.车船使用税一、房地产企业按其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辆和船舶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税额计算客车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适用税额货车应纳税额,载重净吨位×60元6.房产税一、房地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7.房地产企业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均应缴纳印花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当地规定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9.个人所得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内资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 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 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 于房产。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 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 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2%。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 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优惠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 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 并。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 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逐渐 增多,财政部确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中 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 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6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及计税依据
一、土地流转环节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当缴纳营业税“无形资产转让”税目中“土地使
用权转让”子目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转让财产所得”项目下的个人
所得税;“转让资产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如果有增值的话还要缴纳土
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
1、契税计税依据: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
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
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
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
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
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
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
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
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见财税[2004]134号)
2、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2 / 6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3、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
税。(财税[2006]第162号)
二、房地产开发环节
(1)土地开发,也称“三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前者包括实现开发区域
以外的道路通、给水排水通、供电线路通和对施工现场上的土地进行平整。
后者包括道路通、上下水通、雨污排水通、电力通、电讯通、有线通、煤
气通和场地平整。也就是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
筑用地,即把生地变为熟地。
(2)土地再开发,就是在不增加城区现有土地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对城区
原有土地进行再开发即改造,通过一定量的资金、劳动等的投入,调整土地结
构,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以提高现有土地的使用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房屋开发,是指从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开发、房屋
建设、房屋交易等的全过程。
1、营业税
(1)、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自建房产以核定公式为计税依据。
(2)、服务业----代理业,税率为5%
代建房凡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按实际收取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1)、建房单位自行立项,自行征地并提供基建计划,双方签订代建合同,
房地产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清结算,不代垫工程款。
反之,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只能视同房地产开发,就其收取的全
部价款征收营业税。
3 / 6
2、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
为从租或从价计征。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
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见国税函
[2002]284号)
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
计征土地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从严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
定。(见国税地字第140号)
4、印花税: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以承包金额贴花,税率为万
分之三。
三、房地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税率5%,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
入)减除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
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企业所得税(详见国税发[2006]31号文)
4 / 6
4、个人所得税(与一般企业相同)
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6、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3%
7、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1%
8、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书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万分之五。
四、合作建房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
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
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
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
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
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
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
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
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
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
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
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
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
5 / 6
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
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
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
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
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
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
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
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
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
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
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
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2、土地增值税
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
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
甲方拥有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共建住房的,乙方获得了甲方部分土地使
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乙方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方取得土
6 / 6
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合作建房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
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