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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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目次一、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合同”的范围(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瑕疵三、关于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增加多数人的合同履行(二)改变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三)合同的保全四、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一)债务清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变化(三)违约责任的微调六、结语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人格权”、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五编“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共计1034条。

观其内容,除人格权编是全新增加的,其余各编均是在我国以往单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制度构架和设计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但有些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合同编”较《合同法》有很大改进。

[2]本文仅就合同编的总则部分提出若干解读和修改意见。

“草案”合同编(第254—772条)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不采用债权总则的制度设计,[3]因而起草者努力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债法总则若干制度订入合同编,在合同编总则增加了选择之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债之清偿等制度,而且在合同编最后两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增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二是为了弥补民法典其他部分不便安置的制度,因而增设保证、物业服务、合伙三种合同类型。

[4]总体而言,“草案”合同编较《合同法》有显著的变化,增改的规则较能切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笔者特撰本文一方面就“草案”合同编总则的重要变化之处作初步解读,另一方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最近研读了这部法典,感触颇深。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规范各类合同。

人格权编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使其免受侵害。

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继承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编中,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

这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这就为房产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合同编涵盖了各类合同,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提供了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

比如,在网购中,如果商家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它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八条--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八条--合法性、公序良俗原则

02
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活动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民法通则》 第8条将其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一)我国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演变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2014年11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出现了 “公序良俗”这一表述。
但是,究竟是判定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需要慎重处理。法官在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时,还需注意: (1)只有当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足,法律对于某项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 法官才可以借助该条文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因此在性质上该条文 为补充性的强制性条款。当法律对于某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时,便无从适 用该条文。 (2)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习惯”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在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可以依照“习惯”进行裁判,但该“习惯”仅仅限 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01
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学者认为,广义的合法性概念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潜含着广泛的社会适 用性。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法”。在政 治学中,合法性一词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在公法特别是行政法领域,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 在现代法治国家,合法性既是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公民活动的基本原则, 也是经济活动、市场交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遵循。本条规定的“民事 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 性要求。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2)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2)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简介民法典是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手抄报将重点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的核心要素。

第一编:总则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包括平等自由、保护法定权益、自愿自治、公平交易等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在适用范围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这些规定为民法的具体运用提供了依据。

第二编: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民法的基本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社团。

这部分规定包括了自然人的起止、权利和义务的行使、限制行为能力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权益等内容。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民法典为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它涉及到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

在这一编中,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编:合同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范了不当解除合同、允许解除合同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这些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

第五编: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后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为维护民事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三篇第1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学习心得笔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

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

《民法典》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这部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学习和了解它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翻开《民法典》,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首先是其涵盖的广泛内容。

它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篇章,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个人的出生到死亡,从日常的消费行为到重大的财产处分,从家庭关系的处理到社会交往的规范,《民法典》都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物权编中,我了解到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等规则。

比如,房屋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等,这些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和利用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以前,可能对于一些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明白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为解决许多现实中的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合同编则为我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到借款合同等等,各种常见的合同类型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让我们在进行经济交往时,能够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它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民法典》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这对于遏制网络暴力、保护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也聚集了众多考点,在此为大家进行梳理和总结。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1)“典”特征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一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一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3)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强 制性规定,特别是海关、税收、金融、外贸管理、反垄断、劳动保护、消 费者保护等领域和民商事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强制性规定。 属于强制性规定的,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04
案例评析
四、案例评析
XX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XX公司将一批全棉针织婴儿服装出售给美国B公司,S银行应B公 司申请开立了可转账信用证,约定第一受益人中间商IPO公司,中转行XX 银行XX分行,第二受益人XX公司。舜天公司委托XX运输公司承运上述出 口货物。XX运输公司签发并向xx公司交付的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xx公 司,收货人凭S银行指示,通知人B公司。
XX银行致函IPO公司,称其自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退回的单证。现XX 公司持有上述全套正本提单。XX公司要求XX运输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双 方就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处理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是 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且营运的公司,XX运输公司和XX公司均非涉外合同 当事人,且涉案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和货物出运港亦均在中国上海,故解决 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评析:本条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这涉及人民法院在处理 具体民事案件时对准据法的选择,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XX运输公司提出应适用香港法律,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注 册 成立、营运地,涉案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和货物出运港所在地等,认为 双 方当事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 事 活动,所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条是关于民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何 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也就是民法的空 间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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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述 此文档是本人学习合同法的笔记,历时3个月,收集整理了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的《合同法》《合同风险管理》课程、西安交大《合同法》课程、某两大法考网站《民法》付费课程、《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工具书、《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精释》等资料的重点知识笔记。 1、 零基础的直接看法考课,会感觉全是知识点,不好理解,所以糅合了一些大学的专业课程的理念性知识。 2、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笔记已对相关条文全部更新,并对重大修改做了笔记和对照分析。

整理不易,欢迎鼓励。

第一章 合同法基础 一般规定 1.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合同定义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 3)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4) 国家机关(在民法中是机关法人。在行政法中作为行政主体和公权力主体。)能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主要看国家机关在行为中有没有体现公权力。 5) 土地承包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农户,另外一方是集体,农户实际上市集体的成员。所以是部分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双方但是人也要通过自愿协商来完成,所以也要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调整。 6) 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情况,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很多行为,情谊关系,道德规则和纪律规范,不归民法调整。 3. 合同法的特征 1) 合同主要以变动财产关系为目的。 2) 任意性,强调契约自由。 3) 创造财富,鼓励交易。 4) 合同法的规范,既有裁判规范的性质,也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因为合同法中有大量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是用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明显的行为规范的色彩。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约定进行排除时,这些规范也会进入到合同当中,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5) 国际统一性。 4. 合同编的适用 政府公权力,不适用民法典。身份关系、权属关系相关的协议,优先适用婚姻编、继承编、物权编,未规定的适用合同编。 1)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债的体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合同编

单独行为之债 (如遗赠、悬赏广告等) 悬赏在合同编499条

法定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编 侵权之债 侵权编 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编准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编准合同 其他

5. 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身所处的法律关系:是否订立,选择对方当事人,内容,形式,纠纷解决方式,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高于法定。 法律的作用:任意规范,目的是弥补当事人意思不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做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这些规范就自动进入合同。如果做了相反约定,约定优先。 3)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必须遵守。订立签,订立后,履约时,纠纷时,都要按照合同约定。 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 鼓励交易原则 在民法通则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是作为无效事由,但在合同法,作为可撤销事由。在合同法中,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效。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要不违反行政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效。 尽可能促成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合同生效:无效的事由越来越窄,越明确。未登记的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应审批未审批的属于“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严格限制解除。合同解除事由: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 合同的分类 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 1、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15种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无名合同的类推适用:无名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除、变更、转让和违约责任,都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 2、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消费者合同(旅游合同)。 (1)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是一般性的民事合同,主要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 行纪合同、仓储合同,明确一方是行纪、仓库的经营者,商人,要为自己的利益负责,所以合同法给行纪、仓储合同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2) 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责任相对低一些,违约责任一般是过错推定责任,在无偿委托、保管的情况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要承担责任。 (3) 消费者保护,如购房者与开发商。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典型,买卖合同,双方对对方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双方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名合同)。 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般来讲,有偿的就是双务的,无偿的就是单务的。特别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因为只有交付时合同才生效,即出借方履行完义务后合同才生效,合同中就只有借款方的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单务)了。 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1)是便于确定合同性质,比如一个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偿,无偿就是赠与、借用合同了。(2)对于无民限民人签订的合同,只有有偿合同才有效。 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5、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4个实践性合同:两个和钱有关,两个和物有关:“钱”有关①定金合同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物”有关①保管合同②借用合同 6、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大部分不要式。要式合同:担保、质押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物权法》土地承包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标的巨大,权利义务复杂,履行周期长,国家必要的管理需要。 7、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在房地产实践、土地招拍中较常见,认购书、备忘录等合同名。本约和预约是两个合同,有牵连关系。预约合同只需把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明确,合同要件既已满足,合同成立。如果预约合同成立,没有实现本约合同,只能追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强制履行预约内容(因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对方不能或不愿意订立本约合同,不能强制要求) 【民法典新增预约合同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8、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合同相对性原理。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之前,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义务,现《民法典》修改: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9、 涉幸合同和确实合同。涉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 10、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该合同有强制缔约理论,不能解除合同)。 合同关系 (一) 债的关系 特别的:《物权法》登记对抗,地役权、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几类合同,债的效力+物权效力,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和普通债权人。 (二) 债的概念 1. 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2) 交付标的物,转移使用权。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 单纯的提供劳务。运输、保管、仓储、行纪、中介、委托。 4) 提交工作成果。承揽。 2. 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合同 3. 债权人的权利:受领,保全(包括代位权、撤销权)、债权让与、免除。 (三) 合同的相对性 只能由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有权利义务。(延伸知识点:物权是绝对权利,对世性) (四) 合同法与物权法 着重平等主体之间变动财产权利义务的过程,着重在交易的过程。物权法确定产权归属,是交易的前提。要对照学习。 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类型的合同,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情形 管辖地 依据来源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被告住所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

当事人书面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民诉法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民诉法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住所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诉法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诉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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