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
关税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

上 有数 个 利 益于 相 互 矛 盾 、 ; 的权 利并 存 .具 有 较 强效 力 的权 策 .船 舶 优 先权 的项 目应 该 优 先 于 税 收 。 中突
接 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 人 的 总财 产 和 特 定 动产 、 不 动产 的价 值 优 合 时 何 者 优 先 的规 定 并不 一致 。 税 收 征 管 法 》 以 欠税 发 生 时 间 以上 这 些 观 点可 以概 括 为 两 种 学 说 .一种 学说 是 认 为优 先 权 只 是 一种 优 先 的 效 力 .并不 是 独 立 的 权 利 ,而且 也 仅 限 于 物 权 的 优 先 效 力 :而 另 一 种 学 说认 为优 先 权 是 一种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 独立 的 民 事权 利 ,是 对 特 定 的债 权 的 一 种 保护 。我 国学 术 界 通 说 采 第 二 种 学 说 。 本 文 探 讨 的 关 税 优 先 权 也 基 于 这 个 学 说 。 因 此 ,所 谓 关 税 优 先 权 .是优 先 权 之 一 种 .是 指 海 关 关 税 基
优 先权 是个 私 法 上 经 常 使 用 的 概 念 , 但 关 于 优 先 权 的含 义 . 学 术 界 看 法 不一 。有 人 认 为 “ 先权 ”是 指 在 同 一 物上 ,先 设 定 优 的 权 利 优 先 于 后 设 定 的 权 利 .有 担 保 的 权 利 优 先 于 无 担 保 的 权 利 。有 人 认 为物 权 的 优 先 权 是指 权 利 效 力 的 强 弱 .即 同 一标 的物 利 排 斥 和 先 于具 有 较 弱 效 力 的权 利 的 来 实 现 。 有 人 认 为 民事 优 先 权 是 一 种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当事 人 约 定 .不 同性 质 的 若 干 民事 权 利 发 生 ; 时 .某 一 民 事 权 利人 的 民事 权 利优 先 于其 他 民事 权 利人 中突 实现 的 民事 权 利 。有 人 认 为 优 先权 是 指 特 定债 权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3动 产 担保 物 权 竞合 风 险 在 商 品质 押 期 间 , 同一 . 存 商 品上 需 要 特 别 关 注 质 权 与 抵 押 权 、质 权 与 留 置 权 两 种
提 供 融 资 , 商品 所 有 权 不 转移 。其 不 影 响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经营 ,并突破在传统上主要依赖企业 综合 资信办理融 系得 以建立和维 系的主要法律基础 ,也是各方 当事人权
资业 务的瓶颈 。涉及 的商 品具有统一 规格 和品质 、流动
性 强 、 场 价 格 透 明 的大 宗 商 品 ( 市 如煤 、 铁 、 油 等 ) 。 钢 石 嘲 2商 业银 行 目前 以 静 态和 动 态 两 种模 式 开 办 商 品 融 .
业 银 行 的信 贷 经 营具 有 重要 现 实 意 义 。
一
企 业
、
商 品融 资 的特 点 分 析
( ) 品 融 资 的特 点 一 商 在 具 体 的商 品融 资 业 务 中 ,商 业 银 行 可 通 过 监 管 企
业 提供的库存商 品信息 和可靠监 管 .有 效实现对借款人 资金流 、 物流 、 信息 流 的统 一监控 , 降低 因借 款人信 息不 对 称而带来 的风 险 ,有利 于拓 宽中小 企业信贷市场 。因 此, 商品融资业务 日益受 到国内的欢 迎和重视[ 1 】 。
1商 品 融 资 业 务 基 于 商 品 信 用 、 商 品 出质 为 担 保 . 以
图 1 商 品 融 资 业 务 基 本 流程 图
( ) 品 融 资 的质 押特 点 二 商 商 品质 押 是 商 品融 资业 务 中各 方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利 义 务 得 以最 终 实 现 和 履 行 的基 石 。 业 银 行 是 质 权 人 , 商 借 款 人 是 出质 人 ,借 款 人 以商 品或 其 权 利 凭 证 出质 获得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财税法论文

论税收优先权的理论依据XX:X艾洁班级:09级法学1班学号::【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X围和效力,其中既肯定了税收优先权相对于普通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同时又对这种优先性做了相应的限制。
该文将通过运用税法总论中的知识,探究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实然规定背后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公法的私法化利益平衡税收的公益性【正文】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XX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修改后的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XX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XX所得。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做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2)税收附条件地优先于担保物权(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XX所得。
由此可以看出,前两个方面涉及到税收与民事权益之间冲突的平衡问题,这也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问题。
第(3)方面是关于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再分配冲突的平衡问题。
然而,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实然规定背后,实则蕴含着税法总论之中一些根本性的原则和精神内涵。
因此学生将根据税法总论所学知识,对税收优先权的理论依据这一问题产开阐述。
一、税收优先权的界定(一)税收优先权的内涵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的总财产或特定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税收优先权来源于民法上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是民法上优先权在税法中的延伸,具有优先权的一般性质和特点。
从优先权的定义可知,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就税收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商法系毕业论文题目库

民商法系毕业论文题目库一、民法(含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等):1、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2、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3、精神抚慰金的确定4、名誉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社会评价的降低5、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6、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7、房屋过户登记程序的合法性8、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实现形式9、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流转10、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11、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12、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13、论民事登记——以婚姻、不动产物权、法人设立登记为例14、浅论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15、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中的适用16、论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17、请论述: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18、浅论物权法定原则19、浅谈精神损害赔偿2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2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2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2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2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2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2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28、见义勇为的民法定性29、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30、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31、隐私权的界定3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33、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3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异同35、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36、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7、谈谈格式条款38、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39、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40、试论合同的效力41、试论缔约过失责任42、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43、简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44、谈谈合同的转让45、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46、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47、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48、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49、论物权法定原则50、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51、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52、论法人的所有权53、论法人的能力54、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55、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56、谈我国的民事主体57、论赠与合同的撤销58、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59、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60、优先购买权探析61、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62、浅谈保证人资格63、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64、权利质权探析65、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66、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67、浅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68、简论无名合同的适用69、简论合同的解除70、债务抵销浅议7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7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7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探讨74、浅析营业质权75、浅析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76、浅析营业主人的留置权77、浮动抵押初探78、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79、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80、试论人身损害赔偿81、论名人的隐私权82、论征收中的“公共利益”83、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84、试析“人肉搜索"85、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6、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87、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88、论物权公示原则89、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90、论诚实信用原则91、论表见代理制度92、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3、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9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二、婚姻家庭继承法:95、论婚姻中感情协议的效力96、论违法婚姻的原因及对策97、论无效婚姻制度98、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99、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100、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101、试论家庭暴力102、论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103、论无因管理104、论不当得利105、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06、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107、试论配偶权108、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109、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110、再婚家庭探析111、试论遗嘱继承112、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13、论法定继承114、论事实婚姻11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三、程序法(含民事诉讼、仲裁等):116、论民事诉讼的目的117、共同诉讼分析118、民事诉讼担保制度评析119、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120、谈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121、“和谐诉讼”与传统诉讼模式的异同123、浅析诉权124、公司法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125、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26、论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完善127、论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128、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129、论网络侵权的证据130、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131、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132、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13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134、试析民事案件调判结合办案存在的问题及规制135、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研究136、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137、论反诉条件中的“反诉与本诉有牵连"138、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条件139、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140、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41、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思考142、浅论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43、浅论举证责任倒置144、民事仲裁执行的思考145、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146、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147、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148、论诉讼权利的保护149、论民事执行行为中的法院强制拍卖150、简论再审制度151、简论证人证言制度152、行政诉讼举证制度探析153、论举证责任倒置154、司法鉴定制度及其实务155、劳动合同仲裁探析156、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探讨四、商法(含公司、企业、保险、金融、环境、破产、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等制度):157、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158、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159、我国劳务派遣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60、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161、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化改制的问题162、浅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法律规制——从明星代言“三鹿"产品被炮轰说起163、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164、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165、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166、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67、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68、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169、论一人公司170、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171、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172、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173、试论票据抗辩17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保险法的适用与修订175、最低工资的困境与改革路径176、试论我国不定期劳动合同177、就业歧视的界定与规则178、试论物业管理的主体179、试论票据行为180、论股东知情权181、论股东出资方式182、论董事的忠实义务183、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184、论产品责任185、合伙人的法律责任18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保险利益188、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89、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190、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191、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的制度保障192、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193、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19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定195、保险代位求偿与委付之比较196、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197、公司法股东退出机制问题综述198、论公司资本三原则199、论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条件200、论税收公平原则201、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思考202、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03、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204、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20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206、论农民工权益保护207、试论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208、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209、试论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210、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211、论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体制产生的影响212、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213、试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214、银行挂失法律问题初探215、论信用卡的性质和作用216、试论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及完善217、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18、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是尽快的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偿还债权人?还是应该对公司采用相关的救济措施,帮助公司度过难关?请选择其中一种观点进行论述。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法学专业论文题目备选一览表1

法学专业论文题目备选一览表一、民商法1、论民法动产善意取得制度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3、论“小产权房”的法律保护4、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5、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6、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7、论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8、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9、浅论物权法定原则10、论担保物权的竞合11、论损害赔偿与违约的关系12、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13、论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效力及后果1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5、试论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利与弊16、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17、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18、侵权责任中行为违法性的判断19、论物权法上车库权属的判断标准20、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1、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特征与完善22、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3、谈谈格式条款24、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问题25、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26、试论合同的效力27、试论缔约过失责任28、合同保证中的若干问题29、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30、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特点31、试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32、谈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遗失物、赃物为例33、论物权法定原则34、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35、论法人的所有权36、论法人的能力37、谈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38、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39、谈我国的民事主体40、论赠与合同的撤销41、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42、试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43、优先购买权探析44、集体建设用地法律问题探讨45、浅论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46、权利质权探析47、最高额抵押几个问题的探讨48、谈谈流质契约与代物清偿协议49、简论合同的解除50、债务抵销浅议5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若干问题的探讨52、“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53、论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54、论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55、试论人身损害赔偿56、论名人的隐私权57、论城市房屋拆迁协议58、试析“人肉搜索”59、从汶川地震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60、试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61、论物权公示原则62、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63、论诚实信用原则64、论表见代理制度65、浅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66、试析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67、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68、论无效婚姻制度69、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70、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71、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72、论配偶权侵权民事救济73、再婚家庭探析74、论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二、民事诉讼法75、民事诉讼担保制度评析76、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77、谈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78、公司法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79、论民事诉讼中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完善80、论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81、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改革82、论网络侵权的证据8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125、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126、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127、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28、论犯罪故意129、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130、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13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32、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33、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34、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35、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136、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37、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138、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139、论伪造,变造的犯罪140、我国刑法中的亲属相犯问题研究141、中国特色社区服务刑制度研究142、论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143、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4、论我国刑罚中的情节犯145、论共同过失犯罪146、论我国刑法中的亲告罪147、论前科消灭制度148、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149、论前科消灭制度150、安乐死问题研究151、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152、论合同诈骗罪153、信用证诈骗罪研究15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155、论滥用职权罪156、论玩忽职守罪157、内幕交易罪研究158、信用卡犯罪研究159、侵占罪研究160、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161、网络犯罪研究162、计算机犯罪研究16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164、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165、职务犯罪研究166、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四、刑事诉讼法167、论羁押制度之改革168、谈谈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高度重视的几个问题169、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170、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比较分析171、浅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以落实联合国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为视角172、政治哲学观的转变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73、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174、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之探析175、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宪法思考176、论证人制度之完善177、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178、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179、论证据的法律性180、论简易程序18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182、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183、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184、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185、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186、论刑事诉讼职能187、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188、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189、论法官的社会角色190、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191、论无罪推定原则19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94、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195、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196、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197、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198、论"自由心证"原则19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00、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试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202、构建政府调解平台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203、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204、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205、公务员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探讨206、论非法证据排除——一个行政诉讼的视角207、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208、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209、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210、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211、论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212、试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213、试论行政诉讼期限的举证分配原则214、论预防性行政诉讼215、析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216、论社团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217、论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218、浅析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219、依法治国与行政审判220、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221、论私人无处罚权222、论一事不再罚原则223、试论行政处罚权运行的程序制约224、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225、浅论税务行政处罚的构成要素226、论查封的法律效力227、论行政处罚听证的原则228、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229、论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230、试析“交通违章扣分”的法律依据231、浅析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232、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233、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正确定位234、行政许可对现代海关管理的挑战及对策235、论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界限236、试论信赖保护原则及税法实践237、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研究238、论行政许可法在税收征管中的适用239、《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240、试论行政复议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简述物权优先性

简述物权优先性物权作为民事主体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权利,享有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公式性和追及性几大属性。
在本文中,仅就物权的优先性展开阐述。
在权利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最为基础。
其中,物权系绝对权,不以特定人为义务人,具有绝对性即在物权间并有排他的优先效力;而债权系相对权,因其仅以特定人为义务人,不论债权发生的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因其的相对性,债权的创设需缔结契约。
而在物权的优先性讨论中,首先考虑的就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
所谓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总体有一个大的概念:当一个债权给付的对象是某特定物,而该特定物上的物权和债权发生竞合时,优先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只实行债的保护法来进行救济。
就其一般规则而言。
物权破除债权。
这种破除体现在物权对债权的一种领先、优先与排斥上。
这种情况常见的实例有开发商“一房多卖”现象。
就同一栋住房而言,甲虽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形成债的关系,但乙已将房产过户,成为该房的所有权人。
此时,法律就此事而言,优先保护乙的所有权。
在法律条文中,1999年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合同效力中,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中指出,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物权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针对担保物权)”被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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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
《担保法解释》79条: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
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
优先受偿。
《担保法解释》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
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
效。
《担保法解释》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
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
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
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
(一)先押后质:1.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动产)抵押权没有登记,则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第三人如善意取得质权,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如第三人为恶意,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二)先质后押:1.一般,质权优先
2.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转而为善意之他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3.指示交付:《担释》88条:此时因为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
人,占有视为移交,质押权(间接)生效。
“该行为无效”不合理,因为善意取得抵押权。依
照《担释》79条,抵押权优先。如果足够清偿两者,无需否定前者质押权。但我认为,按
照设立在先原则,并且为了保护占有,应当是质权优先,且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仅向后发生,
不能影响成立在前的具有完全效力的质权。
(三)同时押、质:平等,按比例受偿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
(一)先押后留:留置权优先 理由○1法定物权○2保护合法占有○3修理承揽运输等费用
往往较小,实现后一般不影响抵押权实现。
(二)先留后押:1.所有权人又将该留置物抵押,留置权优先,因为设立在先。
2.留置权人擅自以留置物为第三人抵押,但因抵押权无法登记,则无
法生效或取得对抗力。
3.经留置物所有权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以留置物向他人设
定抵押,抵押权优先。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
(一)先质后留:1.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债权人取得质权后,又基于对质物加工、
修理等原因对该财产享有留置权。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但也不妨由债权人选择。
2.质物上又成立他人的留置权: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而自
己间接占有是,第三人取得留置权。留置权优先。
(二)先留后质:1.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重合:如动产所有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
权又以该留置物为其设定质权。我认为可以由债权人选择。
2.留置权人擅自以留置物向善意之他人出质,则善意之他人获得质
权,优先于留置权。
四、抵押权间竞合(为发挥物的效用、融资,两种形式:余额再抵、重复抵押):《物》
199:○1按登记顺序;○2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3未登记的按比例平等受偿
五、质权间竞合:《担》94、《物》217:《担》否认责任转质不合理,违背善意取得制度。
应是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六、留置权间竞合:如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而交由他人加工修理,标的物上可成立他
人之留置权(原留置权人因为间接占有,留置权不消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占有,
应该是后留置权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