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关于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证书的公告 2011-03-15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安徽皖欣科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三、批准七台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其中,不予批准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更名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四、批准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38家机构资质延续。
其中,不予批准北京工业大学等3家机构延续原有部分评价范围。
五、批准阜阳市格瑞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六、不予批准上海同济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资质。
七、批准遵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注销资质。
八、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脱钩。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和第八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七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五项和第七、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二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三项机构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第三项机构中未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第七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注销。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8.03.02【实施日期】2018.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汇总表

环境工程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汇总表序号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范围证书编号1北京金源环境保护设施有限公司环保(废水)甲级14672北京毕派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废水)甲级14683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环保(废气)甲级14694南化公司设计院环保(废水)甲级14705无锡市环境保护公司环保(废水)甲级14716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环保(废气)甲级14727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环保(废水)甲级14738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环保(废水、废气)甲级14749大庆市北盛有限公司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环保(废水)甲级147510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环保(废气)甲级147611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环保(废水、废气)甲级147712大连东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废水)甲级147813重庆康达环保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环保(废水)甲级1479序证书编公司名称审批建议号号1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赞同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292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赞同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0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赞同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1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全部4赞同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2限公司5北方设计研究院赞同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3赞同废水、废气甲级资质(有效期二6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434年)。
7北京清华永新双益环保有限公司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5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8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6公司9武汉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7 10苏州市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8 11深圳市金达莱环保有限公司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39 12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2440 13济南十方环保有限公司赞同废水甲级资质(有效期二年)。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2018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2018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5.07•【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2018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2018年第二批审查结果公告如下:一、批准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上海华闵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0家机构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1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北京华恒基业野生动植物专用标识技术服务中心等2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不予批准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联系人:李飒电话:(010)66556045附件:2018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7日附件2018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审查结果1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80号首次申请批准乙级资质,评价范围为交通运输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七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七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七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4年第七批)公告如下:一、批准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三、批准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11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等4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第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三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联系人:田蕴联系电话:(010)66556045个人证书相关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联系人:周申燕联系电话:(010)84912680附件:批准情况环境保护部2014年7月29日附件。
中电环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公告编号:2020-030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环保”、“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鹿启迪等1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已不符合当期解锁的股权激励资格;杨文雯等20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中考核结果为B级别(本次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90%,剩余10%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个人解除限售条件未全部成就;共计21名激励对象需要办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回购注销公司已向前述激励对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4,850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述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情况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四批)公告如下:一、批准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其中,不予批准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更名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二、批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等79家机构资质延续。
其中,不予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等4家机构延续原有资质等级和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等21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等6家机构资质予以注销。
五、不予批准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脱钩工作。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至第三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第一项中的环保系统机构请在换领证书前,办理进入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变更申报手续。
第四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第一项和第四项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原登记编号予以注销,第一项中进入更名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予以重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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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公告编号:2011-011
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
专项甲级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该证书编号为A132010864,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资质等级为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
公司依照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合格后,取得上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级别,甲级为最高级。
甲级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取得该项资质后,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