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条协议的缔约主体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缔约:甲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协议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药店定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明确药店作为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第三条服务内容1.药店承诺为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药物销售服务。
2.药店应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销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3.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和追踪。
4.药店应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使用说明和患者咨询服务,解答其有关药品的疑问。
5.药店应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票和基本医保相关单据,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药品价格管理1.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药品价格,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2.药店应根据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合理定价,保证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支付符合报销要求的药品费用。
第五条结算与报销1.药店应具备基本医保电子结算资格,按照规定和流程,通过基本医保电子结算平台进行药品费用结算。
2.药店应提供基本医保电子结算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经办机构完成医保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3.药店应根据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准确填写药品销售清单和费用明细,确保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报销。
第六条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1.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药品使用数据安全。
2.药店应妥善保存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交易数据的完整和可追溯。
3.药店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药品使用情况。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 ________________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 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提高保障效果,促进药品市场的规范化及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工作进行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药品经营行为。
二、服务内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并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基本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等常用药品,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提供符合规范的药品及服务;2.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收取费用;3. 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为社区、居民提供药品知识咨询和药物指导;4. 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规定销售的药品信息及价格信息。
三、服务质量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保证服务质量,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服务:1. 保持药品销售设施整洁,药品保管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2. 保持药品价格合理,按照规定实行政策价格;3. 聘请专业人员提供药品咨询服务,确保消费者了解药品的性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4. 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假劣药品。
四、药品经营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严禁从事以下药品经营行为:1. 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涨价;2. 展示迷惑性广告宣传;3. 直接或间接向顾客发放现金、实物等优惠或者回扣;4. 出售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未经批准的药品、假冒伪劣药品等;五、责任1. 定点零售药店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其服务质量、药品经营行为等进行评价;3. 如造成损失,应当根据事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承担由于自身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 如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因造成定点零售药店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影响、阻碍与商誉等损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韶关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乙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关市社会保障卡(IC)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药店端医保计算机系统须《符合韶关市劳动保障电子政务网联网协议》要求。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韶关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时,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方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时,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医生确认无误后再给予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为参保人提供优良的服务质量,耐心倾听、解释,不得与持卡人发生争执;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九条乙方须加强药品管理,严格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持卡人所购药品必须是药准字类药、中药饮片,特殊药品按其规定严格管理。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范围1.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3)要求乙方提供药品销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2 甲方义务(1)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药品销售费用。
(3)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权利(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并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支持。
(2)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甲方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回复。
3.2 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甲方的规定和要求。
(2)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配合甲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4.3 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4.4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一年—月一日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就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实施条例及本市颁布的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乙方及时了解医保政策调整、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听取乙方意见。
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费用。
经常深入乙方了解医保工作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进和提导]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第四条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各项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制。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
第五条乙方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同时应配合做好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甲方要保证远程监管平台的实时联网、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对定点药店的配药行为和药品购、销、存情况的全面监控。
第六条乙方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制定详细' 具体的医保政策培训计划,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医保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七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经办机构指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合规、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的购买、退换货等服务,并提供相关药品使用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或医生,并提供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药品销售、库存和价格等相关数据。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伪劣、假冒药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药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和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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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S-2021991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书文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CONTRACT TEMPLATE | 销售合同
XS-202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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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titlecontent]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的有关
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
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
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
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
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
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备注:本合同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仅供参考,使
用时必须仔细阅读所列的条件条款,协议的内容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内容
可以下载和编辑]
CONTRACT TEMPLATE |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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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
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
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
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
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
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
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
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
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
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
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
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
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
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CONTRACT TEMPLATE |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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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
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
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
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
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
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
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
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
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
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
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
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CONTRACT TEMPLATE |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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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
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
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
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
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
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
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
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
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
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
内续签。
CONTRACT TEMPLATE | 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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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