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行政法教案04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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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四章行政行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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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4.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第13页,共74页。
(四)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1.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2.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立
法权限的分工
第14页,共74页。
二、抽象行政行为之行政立法的体 制问题
(一)概念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
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具体说来,行 政立法体制包括三方面内容:行政立法机 关的范围,行政立法机关相互之间立法权 限的分工,行政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关系。
第39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从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同的分类方法看,行 政检查可包括以下几种:
(1)一般行政检查
1、根据行政检查对象是否确定和具体,可分
(2)特定行政检查
第40页,共74页。
二、行政检查的分类
(1)依职权的行政检查
2、根据行政检查权的来源,可分 (2)依授权的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不同:
1.目的不同
2.法律效果的不同
第33页,共74页。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第34页,共74页。
2、基本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来划分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
的关系来划分
第28页,共74页。
3.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1)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宣布许 可证失 效
行政许 可的中 止
对行 政许 可持 有监 督

[精品课件]行政法课件 行政行为教学设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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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为标准) •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行政行为的成立定义(名词解释) • 法律对不同行政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 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 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 经行政首长签署; • 公开发布; •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 不以相应行政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 行政首长签署,但既可由正职也可由主管副职签署 • 公开发布,可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而行政立法则必须以行政
首长令的形式发布。
• 3、具体行政行为(简答) •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 2)行政决定已经送达行政相对人 • 3)行政决定已经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 受领规则?(简答) • 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简答)
•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三大类(论述) • 一)、行为主体合法(简答) •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 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 • 二)行为内容合法(简答) • 有事实依据; • 有法律依据;(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简答) • 合乎立法目的
• 2、行政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 其行政性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简答)
•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选择或简答)
•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3、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 概念: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 一、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 • 1、我国现行立法体系(选择) • 纵的方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 横的方面:权力机关的立法和行政立法 • 2、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 • 中央行政立法机关与地方行政立法机关 • 二、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选择)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2、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 4、国务院部门的立法权限 • 5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 • 三、行政立法位阶与我国立法位阶系列(论述) • 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 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行政法教案

行政法教案

第四章 行政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效力 行政立法的程序 法律冲突及解决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

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 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 的行为规则 。

行政立法的定义
——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什么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 行政行为
公务人员
案例 1:
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 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 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 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 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 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

这三个词有文字上的重复吗?

它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究竟该如何理解?

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

主观条件
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 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出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无论其意思表示是 否真实,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法学教案》课件

《行政法学教案》课件

《行政法学教案》PPT课件第一章:行政法导论1.1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性解释行政法的概念探讨行政法的基本特性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阐述行政合法性原则讨论行政合理性原则介绍行政公开原则1.3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描述行政法的法律层级结构分析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二章:行政组织法2.1 行政组织的概念与类型定义行政组织列举不同类型的行政组织2.2 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分析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探讨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权力范围2.3 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介绍行政组织法的基本规定讨论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执行第三章:行政行为法3.1 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解释行政行为的概念列举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3.2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分析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具体内容3.3 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讨论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介绍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四章:行政程序法4.1 行政程序的概念与意义定义行政程序探讨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和作用4.2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阐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分析行政程序原则的具体内容4.3 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介绍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规定讨论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执行第五章:行政诉讼法5.1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性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探讨行政诉讼的基本特性5.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分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讨论行政诉讼排除的事项5.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裁判介绍行政诉讼的程序步骤阐述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与效力第六章:行政强制法6.1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定义行政强制列举行政强制的不同种类6.2 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与程序阐述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依据分析行政强制程序的具体步骤与要求6.3 行政强制中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讨论行政强制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介绍行政强制救济的途径与方法第七章:行政处罚法7.1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原则解释行政处罚的概念阐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7.2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列举行政处罚的不同种类分析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程序7.3 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介绍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讨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第八章:行政许可法8.1 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定义行政许可探讨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8.2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与程序讨论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管理8.3 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与救济阐述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介绍行政许可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第九章:行政复议法9.1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性质解释行政复议的概念探讨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9.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管辖分析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讨论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与权限9.3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决定介绍行政复议的程序步骤阐述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与效力第十章:行政与国家赔偿法10.1 行政与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制度定义行政与国家赔偿探讨行政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10.2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归责原则分析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讨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标准10.3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赔偿方式介绍行政赔偿的程序步骤阐述行政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第十一章:行政合同法11.1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解释行政合同的概念探讨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11.2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设定列举行政合同的不同种类分析行政合同的设定条件与程序11.3 行政合同的履行与解除介绍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与方式讨论行政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行政监督法12.1 行政监督的概念与制度定义行政监督探讨行政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12.2 行政监督的范围与主体分析行政监督的适用范围讨论行政监督的主体与权限12.3 行政监督的程序与法律责任介绍行政监督的程序步骤阐述行政监督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第十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法1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13.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效力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要求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与适用规则13.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清理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与要求第十四章:行政伦理法14.1 行政伦理的概念与重要性解释行政伦理的概念探讨行政伦理的重要性与作用14.2 行政伦理的原则与规范阐述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伦理的具体规范与要求14.3 行政伦理的监督与教育讨论行政伦理的监督机制阐述行政伦理教育的形式与内容第十五章:行政法案例分析15.1 行政法案例的选材与分析方法介绍选择行政法案例的标准与方法阐述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15.2 典型行政法案例解析分析具体行政法案例的背景与事实讨论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判决结果15.3 行政法案例分析的教学意义阐述行政法案例分析的教学价值介绍行政法案例分析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启示重点和难点解析本《行政法学教案》PPT课件涵盖了行政法导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与国家赔偿法、行政合同法、行政监督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行政伦理法以及行政法案例分析等多个章节。

行政法第四章

行政法第四章

第四章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案例: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请思考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行政行为的哪些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案例:刘某诉县教育局违法行政案某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招生对象为1990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以省辖市为单位,在师范院校单独办班,学制两年;学员成绩合格,颁发中师毕业证书,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其审核录取权为某省教育厅,具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不得录取。

刘某于2001年5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考试,其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

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刘某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刘某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县教育局将刘某列入录取名单。

2001年10月,某教育厅批准刘某为录取对象。

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又有人举报刘某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县教育局对举报情况再次组织调查,致使刘某被推缓入学。

为此,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县教育局违法行政,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立即同意其入学就读,并为其办理教师进编手续。

县教育局答辩称,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是教育行政系统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刘某的起诉。

行政行为讲课教案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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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目标:1. 了解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掌握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分类方法。

3. 分析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4. 理解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救济途径。

教学时长:2课时教学对象: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教学重点: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2.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分类。

3.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教学难点:1. 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

2. 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教学准备:1. 教材及辅助教学材料。

2. 多媒体教学设备。

3. 案例分析材料。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新课1. 提问:什么是行政行为?它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2. 回答并总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讲授新课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 特征:合法性、代表性、单方性、效力性、强制性。

2.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分类- 按照内容分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监督行为等。

- 按照形式分类:口头行为、书面行为、行为与不行为。

3.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人的效力:约束力、执行力、许可力、禁止力。

-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约束力、执行力、指导力、监督力。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介绍:某市环保局对一家污染企业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2. 分析:该案例涉及哪些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四、课堂小结1. 总结本节课所学内容: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分类和法律效力。

2. 强调重点: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二课时一、复习导入1. 提问: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哪些内容?2. 回答并总结:我们学习了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分类和法律效力。

二、讲授新课1. 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主体、目的、法律效力等。

- 行政行为与刑事行为的区别:主体、目的、法律效力等。

行政法培训课件

行政法培训课件

行政法培训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选用教材《行政法概述》的第四章“行政行为”进行讲解,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效力。

2.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难点:行政行为的分类及效力。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教材《行政法概述》、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一个具体的行政案例,引发学生对行政行为的关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知识讲解:讲解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3. 案例分析:分析具体行政案例,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

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随堂练习:布置一些关于行政行为的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行政行为1. 定义2. 特征3. 分类a. 抽象行政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4. 效力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请根据教材第四章的内容,简述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和效力。

2.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a.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b. 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c.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a.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b.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实施的个别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a.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b.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c.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课后反思:拓展延伸:请学生在课后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第六章-行政行为.ppt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第六章-行政行为.ppt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 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 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 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 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 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
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 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 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 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 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 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 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 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 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①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 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 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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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行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掌握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合法要件及效力;分析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的区别,以及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欠缺。

教学方法:讲授教时:4学时教学重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此后,它超越了国界和法系,并经过许多法学家的不断提炼而成为各国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和概念。

然而,即使如此,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在理论上仍然有着不同的学说。

1.行为主体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也就是说,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机关所作的事实行为和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私法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

该说流行于19世纪初期行政法学的产生阶段。

行为主体说是以对国家机关的划分,即把国家机关公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前提的,因此又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在当时,西方国家对三权分立的实行比较严格,行政法学也正经历着与其他学科的分离过程,对行政行为各要素尚未作出精确有分析。

随着行政法学的成熟,尤其是19世纪末以来分权体制的发展变化,该说在行政法学上已经没有多少支持者了。

但个别大陆法系学者却仍然认为,把统一的行政机关分裂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存在着诸缺陷,行政机关的私法行为应作为行政私法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畴,并由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也应由行政法来规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行为科学的兴起,行为主体说在行政法学上成了一种具有广泛支持者的学说。

2.行政权说该说认为,只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例如,台湾学者张金鉴认为,“行政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构成人员依法规推行职务及执行方案或计划的活动;换言之,亦是公务人员推行政令及处理公务的活动。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三类,而不包括行政机关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私法行为。

行政权说是以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及对行政权的界定为前提的,因此又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持该说的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权的享有者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为;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也享有部分行政权,其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

行政权说主要流行于行政学界。

尽管行政法学上也讨论行政事实行为,但并没有达成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畴的共识,一般认为只有当行政事实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才是一种法律行为,才属于行政行为。

3.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的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公法行为说一致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处,但在外延上却存在不同的观点。

(1)全部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包括全部有公法意义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行政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为特定行政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

全部公法行为说是法国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在德国和日本早期的行政法学界也颇为盛行。

(2)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件所作的公法行为。

该说认为,行政权仅指具体行为,不包括行政主体对不特定人或事所作的抽象行为,且该说中的多数学者还认为行政主体对内部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内部行为及行政契约,亦不性于行政行为。

具体行为说是当今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的通说,在法国行政法学上也有一定的支持者。

我国学者杨建顺也持具体行为说。

他认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必须从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和与国际上主流学说相一致的角度来进行,“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

”(4)合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的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发生预期的行政法效果,违法行为即使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是行政主体所期望的行政法效果。

我国的少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持该说。

显然,合法行为说受到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说的影响,同时也误解了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这一特征,不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因此,该说并没有得到学界的支持和实务界的认同。

我们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详见本章第三节)。

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

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本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并且,本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析出行政行为的不同特征,不同的时代也赋予了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特征,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从依法行政原则以及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的角度看,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它的从属法律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

至于行政行为的非基本特征,则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和更为广泛的领域来讨论。

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19世纪的人文精神是以人性恶为基本价值取向的。

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19世纪的行政行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关系,在行为上是一种对立或对抗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互不信任的关系。

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

20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是以人性善为基本价值取向的。

基于这样一种人文精神,20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同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它要求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的作风,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权。

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对立的态度。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19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利来源于法律,但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却并不来源于法律或立法机关,而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一样来源于国家或人民。

因此,行政权并不需要从属于立法权或司法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优先原则并不具有彻底性。

但20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样来源于法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全面、全程地接受法律的监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如果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我国宪法也体现了这一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规定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相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主体的一致意思表示。

然而,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公共负担,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及是否应受到制裁,均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

因此,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随着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现代社会的行政相对人已能广泛地参与行政程序或行政行为的实施,即参与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仍然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接受和采纳。

并且,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一旦为行政主体所接受或采纳,所形成的最终意志仍然被视为行政主体的意志。

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参与并没有改变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2)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即是以对方主体自愿接受为前提的,是各方主体自愿约定权利义务一种意思表示,然而,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于是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地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配合。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服从和配合,就会导致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也是行政行为单方性的保障。

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行政行为就难以作出和实现。

尽管现代行政法学不再强调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但这却并不排除行政行为以强制为后盾。

(3)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的。

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

这是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主要表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因而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

从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又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而职责或义务的履行是无偿的。

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

当然,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是有例外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负担(如财物征用等)时,或者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得许可而开采矿藏、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

总之,就行政行为而言,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对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而且也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科学分类,历来为行政法学所重视。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一般说来,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则是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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