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费的征收。

3.资源使用费的征收

4.管理费的征收。

(六)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点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有以下特点: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3.行政裁决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4.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主要一下几种

第一,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第二,权属纠纷裁决。

第三,侵权纠纷裁决。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

(一)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二)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

(三)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静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抽象意义上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4.行为程序不同

(四)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意义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一)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三、应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因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政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四、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一)要是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和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三)要式行是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条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行政行为成立的意义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一项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和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条件

行政行为需具备,指意思表示须具有可确定的主题。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实质条件

行为本身具有行政管理的内容,且须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必须必然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3.形式条件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总要通过

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行政行为生效的意义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对相对人发生的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或者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约束力,但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

(三)行政行为生效的方式

1.即时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附条件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基本要求,才能设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不同的。

(二)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四)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外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论,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无效的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政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任何义务。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3.国家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有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的撤销,因引起撤销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有不同: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

效率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

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与完成其原定的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下述诸项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后和撤销。

2.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 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 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

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与答案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测试题及答案 不定项选择 1. 下列行政行为中,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是:( ) A: 行政许可 B: 行政指导 C: 行政确认 D: 行政处罚 2. 下列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是:( ) A: 税款缴纳 B: 强制收购 C: 救灾扶贫 D: 收缴罚款 3.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B: 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是少数人的权利和义务 C: 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单方行政行为,也包括双方行政行为

D: 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执行 4. 某县邮政局要在某国道段埋设通信光缆,因其认为这是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公路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经检查发现该行为属违法行为,遂多次口头、电话通知其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但该局照旧施工,县公路局了解情况后,以电话方式通知邮政局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缴纳罚款3000元。邮政局不服诉至法院。对于公路局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县公路局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因为邮政局的行为未经批准 B: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C: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因此是合法的 D: 县公路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邮政局是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 5.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 A: 某县卫生局购买办公用品 B: 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法的行为 C: 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 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6. 张某在饭店吃饭时,因不满饭店服务员的服务态度而与老板发生争议,争吵中张某用凳子将老板的头部打伤,气急之下又将柜台中所放的酒悉数打坏。辖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对其处以80元的罚款,并责令赔偿饭馆的损失300元。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派出所超越了职权范围 B: 派出所的处罚行为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所以是合法的 C: 派出所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实施的处罚行为是合法的 D: 派出所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张某是否接受 7. 行政征收的实施应以下列哪一项内容为前提?( ) A: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 B: 公共利益的需要 C: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 D: 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篇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

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 裁决的行为。 (一)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形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第二编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编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紧要看其是否享有行政权,还要看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否则,即使是行使着一定行政权,也只能是一定主体的代表及其意志的具体表达者,只能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举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公安局的治安科、学校的招生处)都属于这样的组织。基于行政机关内部权利的再分配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重要体现:独立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体以及行政赔偿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的一些内部机构及受委托组织则不行) ?上述四个方面的含义及特征,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又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专业公司、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等)、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其他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制组织)等。 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前面介绍的)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因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职权性行政主体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组织。因此,行政机关成立的条件就是行政主体资格取得条件: ?1.依法成立: ?2.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处所被有权机关批准。 ?3.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已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作了明确规定。 ?4.行政机关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照编制配置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 ?5.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授权性行政主体取得资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行政法规范明文规定的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品卫生法(试行)》“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库1-0-8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 库1-0-8

问题: [单选]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 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 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 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 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

问题: [单选]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裁决 C.行政调解 D.行政确认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 (电子竞技俱乐部 https://www.360docs.net/doc/116023989.html,/)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 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如果行为者具备行政主体 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 办公用品的行为。 3、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必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认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因此,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相对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2、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例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和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减免税收、出口退税等。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 例如,责令排除污染、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 3、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前者如结婚登记,后者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主要知识点: 掌握行政行为的含义,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主体要素) 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权力要素) 3、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要素)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发布天气预报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公共服务性 人民设立政府,用税收维持政府的运作,其目的就在于获得公共服务,获得安全、自由、秩序等公共物品。 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 民事法律行为——有偿 行政行为——无偿 (二)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决定:不是由人民公选决定,而是多是由任命方式产生; 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启动频繁、效力特殊、对效率的要求较高。 (三)裁量性 任何法律法规,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

的每一个具体细节都予以细密规定。 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 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具体的行政管理环境为依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法律的精神选择采取具体的行为方式;法律的规定是有限的,而行政主体面对的行政环境是千差万别的; 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现实需要; 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行政行为法律从属性是辩证统一的:裁量性以从属性为前提,从属性以裁量性为保障; 裁量权应当受到制约,防止滥用。 (四)单方意志性 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五)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六)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于是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虽然现代行政法学不再强调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性,但这并不排除行政行为以强制为后盾。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就得服从,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行为规定的义务。 1)出自行政效率要求和维护行政权威的需要; 2)强制性包括两个层面:约束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不主动履行时可以进行行政强制; 特别情形:如行政指导以非强制性为特点。 特征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上述特征,使其与民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优势地位(法律给予的特殊对待)。 1.公共服务性是基础和前提; 2.法律从属性是根本要求; 3.其它属性必须满足上述两特性。 案例:宜宾市21岁的女司机张某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结果被抓获。

第四章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我们必须把握它的四点基本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效力的依据; 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二、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实施、适用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方式,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 现代社会应是法治社会,现代国家应是法治国家。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引起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变动,必须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因而依法治国、走法治国家之路也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和一个法治的国家中,全部的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因而也就必然要求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得到贯彻执行。从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一个普遍的规律,所以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的比重往往都占到了80%以上。这就必然给行政执法赋予了重任,即从实施、适用国家法律规范的执法这一个环节来说,行政执法由于其面广量大,因而在整个国家执法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质言之,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 (二)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性环节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庄严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人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由此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则是关键性环节。一方面,在所有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最为量多人众,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对整个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全部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也比重特大,在实施、适用法律规范即在整个国家执法领域中,行政执法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离开了行政执法,依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 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型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 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人。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人,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库1-4-10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 库1-4-10

问题: [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的内容?() A.剥夺权益 B.确认法律事实 C.课以义务 D.免除义务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问题: [多选]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 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 A.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 https://www.360docs.net/doc/116023989.html,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库1-1-8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题 库1-1-8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 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

问题: [单选]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裁决 C.行政调解 D.行政确认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

问题: [单选]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 https://www.360docs.net/doc/116023989.html,/ NBA总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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