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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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

相较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方式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审查和裁决。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是通过行政决策、法规制定等方式进行的。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

三、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身份
行为权限合法
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 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行为内容合法
应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 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行为目的应符合立法本意,而不能曲解立法意图或背离法律
中性,它既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也不是行政限权行 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或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 或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
非处分性。它不是处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 务,而是证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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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提示2:
程序违法
行政确认行为是依申请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行政主体的调查义务
《行政许可法》的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 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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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特定主体的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羁束性行为 授益性行为
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形式多样:肯定、否定、默示 作为一种制度是程序和实体的总和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
几种主要观点
普遍禁止的解除或权利恢复 授予权利和资格(授益性行政行
为)
四、行政许可的作用
控制危险 配置资源 提供公信力证明
增加: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 救济 信赖保护原则 禁止转让原则 监督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
含义 设定许可范围的原则: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有利于个体发挥积极性、主动性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国外情况
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国有不同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法律效果性和可诉性等法律特征。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和性质1、行政赋权行为;2、行政限权行为;3、行政确认行为;4、行政裁决行为;5、行政救济行为。

二、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下列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提交申请书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

三、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公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性质上的具体性和抽象性;2、身份上的中间性;3、对象上的民事性;4、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

(二)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1、对赔偿纠纷的裁决;2、对补偿纠纷的裁决;3、对权属纠纷的裁;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因森林、土地、矿产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纠纷进行的裁决被称为“行政确权”。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首次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件,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以它们拥有行政职权为前提。

第二,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使得它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区别。

第四,单方性。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第五,法律效果性。

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即它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义务减少,或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权利减少。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

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xx年xx月xx日•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与作用目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01具体行政行为概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依据行政职权单方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具有程序简便、灵活多变等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2 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即针对特定对象或事项作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单方面作出,无需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性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领域,可以分为公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文化教育管理、医疗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方面。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02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03组织要件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设立、职责、权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01主体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合法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02授权要件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才能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有明确的职权来源。

职权来源行政机关或组织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越权无效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职权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

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

理论界姜明安、皮纯协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叫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对社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的某个行为,对社会不产生任何影响和效果,如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属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后,对社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虽然要产生法律效果,但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产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只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属于行政行为。

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并认为,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张正钊教授较通说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3].并认为行政行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者应为行政主体;二是职能要素,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是目的要素,即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

张利民教授则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4].其构成要素和张正钊教授的观点基本相同。

王连昌、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5].这一定义在构成要素上,除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外,还增加了管理和服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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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fi1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

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

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可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

这种个别性特征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它是人与事两方面特定性的结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形式。

例如,给予A以工商营业许可,给予B以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其条件是有确定的时间段和与特定事项有关的一群人。

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个别性在这里并不体现为人的数量,而在于人的范围和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的可确定性。

如果在行政决定公布的时候,受到该决定约束的人已经可以确定,那么行政机关对这些人所采取的措施就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这里涉及的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 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只是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d事项的特定性是一个现实存在的特定事项或特定事实,而不是仅仅表现为一定标准特征的抽象事实或者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上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按照一个或者两个标准贯彻到底的。

例如, 城市道路管理的交通信号、对产品型号的批准和对私人企业章程的批准行为,在区分上就有一定困难。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往往属于由立法者进行政策选择的领域,即出于政策的需要将一些事项归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行政机关单方命令的根据,是行政决定基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利益作出的,并且由此产生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必要。

这一构成要素首先指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命令服从性质,不同于民事行为。

其次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需要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其他刑事诉讼行为区分开来。

区分的主要根据是执法根据。

根据刑事法律进行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书证、冻结存款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

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其他行政协议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政一方与另外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或者协议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包含命令因素。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

行政决定的外部要素,是确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重要标志。

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上级有权对隶属于它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

但是如果这种命令、指示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那么它只能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措施,不适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内的管理措施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公民权利,就应当被看作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分类。

常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姜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v :*,;..'■, . ' J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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