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 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要紧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要紧内容(一)法定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三)动植物检疫(四)卫生检疫与处理(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与卫生注册管理(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十)货物装载与残损鉴定;(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与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十三)与外国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一)法定检验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参见教材p9.)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规定对务必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m:进口商品检验n:出口商品检验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二)进出口商品检验(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务必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2)务必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含:①抽样、检验与检查;②评估、验证与合格保证;③注册、认可与批准与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能够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指在国境线内外进行检验检疫工作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旨在保障国家的动植物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以及人身安全。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物品、不同的出入境场所和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程序也会有所差异。
下面则是一个基本的程序介绍。
一、物品情况了解及文件准备在实际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首先需要拜访当事人或补充相关信息,了解其所携带的物品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手续的准备程度。
同时,针对所携带的物品准备相关的检验检疫文件,如检疫证明、证明书、卫生证明等,以便于在进出境时进行验放。
二、正式检疫1. 监管员核实信息监管员根据当事人或物品出入境的国别、品种、数量、运输方式等信息,对物品进行预先核实。
2. 现场检查检验检疫人员现场察看物品,如摆放位置、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异味、以及数量、重量、规格等情况。
同时,对物品制品外观、洗刷消毒情况等进行检查。
3. 抽检化验对大型的物品或是随身携带的食品、药品等在口岸进行临时抽检,以防止携带疾病的生物、危险物质或违禁品进入国家境内。
4. 结果判定根据检验检疫人员的数量、外观、洗刷消毒情况以及化验结果,判定所检查物品是否达到国家法规、标准的其它要求。
三、检索试算对已经验放的物品进行计算,以保障监管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比如,对消费者携带的进境肉制品、乳制品、海产品等进行核查是否超过了日每人限量;对运输商进入不同岸线之间携带的动植物制品、植物种子、饲料、有机物、农药、化肥、销售化学品等进行保释、商检等办事。
四、签证批准如果所携带的物品经过检查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会对相关文件进行签证批准,允许其正式进入或离开国家。
五、对违禁品的处置当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所携带的物品中存在违禁品时,需要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危险的贸易物品,可以终止其出入境申请或相关文件;对于不安全的转账或交易行为,还需要将其加入黑名单,进行长期追踪监控。
第三节 进出境商品检验和检疫制度

一、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的定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种类: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检验、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具体检验检疫对象 五、有关具体进出境报检手续 六、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外汇管制
一、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1、进口货物付汇管理的内涵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出口货物收汇的内涵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程序 3、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3 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厅 直接领导,北京、天津、秦皇岛检疫所仍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条例》)。条例将鼠疫、霍乱、 黄热病、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等列为检疫传染病。这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 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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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
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 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 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 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 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 植物进口章程》。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 中国的肉类进口。
项目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1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2 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和作用 3 任务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4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清同治三年(1864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概述

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
明书的。 二、出入境报检程序
第四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概述
4.1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 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系
国家质检 总局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1个)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提出申请,提交材料P37-38
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材料不合要求Fra bibliotek合要求
出具不予受理 决定书
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合格
不合格
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颁发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同自理报检单位) 5.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度审核(每年3月31日前)
2.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简称。()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 品检验等的行政执法机构。()
4.2 报检单位和报检员
一、报检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 1.概念: ——自行报检本企业生产、加工、储存或经营的进出口货物的报
检行为称为自理报检,从事自理报检业务的单位称为自理报检 单位。 2.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见P35) (1)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2)标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 书》 (3)自理报检单位应遵守属地管理原则 (4)异地报检时,无须在异地重新备案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和放行

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检验检疫工作。
国际合作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提升国际检验检疫水平。
什么是签证?
签证是国家或地区政府发给外国人或非居民的进入或停留许可,确认其合法身份和目的。
签证的种类和分类
签证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不同种类,根据停留时间、用途 和身份进行分类。
签证的有效期取决于签证类型和国家政策,使用范围限定于签证所指定的国家或地区。好行程,确保签 证有效期内完成旅行。
2 材料准备
3 规定遵守
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保 证准确实际反映个人信息。
遵守签证所规定的停留时 间和行为准则,不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
什么是通关?
签证的申请和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
2
准备所需材料,包括护照、照片、行程
计划、邀请函等。
3
审核和签发
4
签证签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 定是否签发签证。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需填写签证申请表,提供个人信 息、旅行目的和住宿安排等。
递交申请
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签证签发机构,缴纳 签证费用。
签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 和放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对出入境旅客、行李、交通工具和货物进行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和口岸检疫,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国际贸易安全。
什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在边境口岸对出入境人员、行李、交通工具和货物进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口岸检疫 的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和目 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和程序
1
申报和检查
出入境旅客和运输工具需填写申报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第一节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1864 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 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 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 年2 月21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这是商品检验的发展历程。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 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这是中国最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三)1873 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98 年3 月,这三者的执行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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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出入境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检验检疫程序一般包括:报检、受理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及签证放行六个环节。
軽貨主或代理人按要求螟寫報檢軍,向□岸出入境檢?^ 檢疫機搆報檢*受理報檢檢疫檢疫人員按肓關規定進行檢驍檢疫•包S現場檢疫、寅腔室檢疫、隔酬檢疫7認書八用證、許可(出□商品證質量許可證'衛生註冊登記遵)'嚴檢堡等*S證放行經檢疫合格或經除害處理合格的出入境檢疫挖叮由□ 岸出入境檢虢檢疫擄構簽y匕檢疫行通知單"檢疫證書或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准予入境或出境〜1.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内容(a)进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内容合格评定程序根据最新修修订的商检法,进出口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中国对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
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 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胶、废木制品、废纺织品 等 5 类。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于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如果属于《目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局检验的,必须经过检验检 疫局或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中国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企业须向检验检疫局登记,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 可证。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局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进出口商品免验商检法》规定,凡列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 检验。
申请免验的进口商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定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 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可的质量体系评审,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涉及安全、卫生和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检验检疫局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 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b) 动植物检疫 检疫的对象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 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 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必须经过动植物检疫。
中国禁止进境的动植物 中国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 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进境检疫 中国对进境动物、 动物产品、 植物种子、 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 收货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定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 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视情况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退回、扑杀或卫生除害等措施。
并获得其(CNAB) 认出境检疫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
出境前,申请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过境检疫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
携带、邮寄检疫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如果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将被退回或销毁;属于u 名录」之外的,须经检疫后放行。
运输工具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现场检疫。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
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c)卫生检疫与处理卫生检疫的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生物材料和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物品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检疫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出境的,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检验检疫机构可能要求入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可以隔离留验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并阻止患有爱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留验或发给就诊方便卡等。
国境口岸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监督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 4 种)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包括: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 物、病媒昆虫的防除;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 人员的健康状况;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 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 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1.5 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制度(a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于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认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 (CCC ) 实施后,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 CCEE 」标志和 "CCIB" 标志。
原有的产 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
英文名称为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缩写为 CCC" ,也可简称为 "3C" 标志。
),认证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 2003 年 5 月 1日起废止。
(b ) 涉及强制认证 (CCC ) 标志的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执行范围内的产品共 19 大类, 132 种产品。
电线电缆(共 5 种)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 6 种) 低压电器(共 9 种) 小功率电动机(共 1 种) 电动工具(共 16 种) 电焊机(共 15 种)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 18 种)音视频设备类 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 16 种)资讯技术设备 共 12 种) 照明设备(共2 种)(不包括电压低于 36V 的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 共 9 种) 机动车辆轮胎 共 3 种) 安全玻璃(共 3 种) 乳胶制品(共 1 种) 农机产品(共1 种)医疗器械产品 共 7 种)消防产品(共3 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 种)2005 年增加装饰装修产品(共 3 种)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4 种,包括第一批目录中的1 种)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共11 种)--200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2006 年3 月1 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07 年6月1日起,这六类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目录可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cnca/rdht/qzxcprz/rzml/default.shtml(c). 强制认证(CCC)标志申请流程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6 检验检疫鉴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物件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执法司法仲裁机构,可以委托或指定检验检疫局,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