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刑事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转载)

刑事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转载)制作笔录常见问题剖析笔录是组成案卷的基础,它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案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录笔录是每一个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技能,其用语要客观,记录要全面,但是如何规范、完整的录好笔录却并非一件容易事。
在实际办案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一、笔录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制作笔录的实践中通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许多细小的环节上也困扰着执法人员,下面仅就笔者在具体的办案中碰到的部分问题作以下简单探讨:1、笔录对象不签字或不会签字的处理。
提取笔录工作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给对方核对,对方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应允许其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果对方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其宣读,并由对方盖章或者捺手印。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笔录对象会拒绝签字或者根本就不会写字,前一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存在抵触心理或者某些忌惮,后一种就是因为文化水平不够。
面对这种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的规定,办案人应当将详细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并在笔录中签名。
2、制作笔录一人边问边记不可取。
制作笔录通常情况下应有两名办案人与笔录对象面对面交谈,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完成。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提讯的人数较多,办案人会为节省时间而分开提讯,一个人自审自记。
这样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保证审讯质量和记录质量,也不利于保证审讯人员的人身安全。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两名办案人员在场,只有其中一名办案人边问边记,而另一个完全是个听客,这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禁止,但难免有浪费诉讼资源之嫌。
好的做法就是两名办案人密切配合,一人问一人记,既提高效率,又保证质量。
3、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时某分。
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连续讯问多名对象,难免会因为疏漏,没有写清具体的时、分,而是在事后发现时补上。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为您推荐】渭滨区律师瑞昌市律师天长市律师四会市律师平阳县律师龙泉驿区律师乐平市律师铜鼓县律师讯问,有利于侦破案件,警察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是为了了解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可能会出现诱供等违法行为,这不利于我们的清白,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呢,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先咨询律师。
对于因为涉及某个案件有可能被传唤、讯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找到你之前,强烈建议先到律师事务所,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意见。
如果能够在这个环节得到资深律师的指点,那么效果是非常好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建议找那些免费咨询的律师,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小失大,律师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遇到刑事案件这种麻烦,找个负责一点,有经验一点的,远比省钱要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坦白案件事实。
如果到了公安部门,不要心存侥幸,是自己做过的事就坦然承认,这样对量刑也是有好处的。
但是,可以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行适当辩解。
重要的一点,如果有辩解,一定要保证这些辩解理由都写进笔录当中,否则辩解毫无意义。
另外一方面,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绝对不能因为警察的诱导,威胁而承认。
要事实求是。
三、审讯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
大多数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往往已经和外界隔离,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警察,在心理上会显得比较脆弱,忐忑,彷徨、无助、不知所措、甚至害怕。
这个时候要明白一点,按照目前法律,在获得确凿证据,证实你有犯罪行为前,警察只能关你48小时,超过48小时,如果警察还没有取得你有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放人。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人的行为由思想指挥,而人的思想又深不可测,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它是人与人之间解决对抗矛盾各种手段中最深层次的交锋。
职务犯罪侦查其实就是与侦查对象斗智斗谋,运用证据及侦查手段攻其心,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掌握和研究侦查对象在审讯中的心理,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以某种信息媒介和谋略手段为武器,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摧毁其意志,瓦解其士气,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了解审讯中侦查对象的心理,灵活自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讯谋略,对其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1、沉默不语,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抗拒心理。
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他们对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审讯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得了感知。
有的对法律政策存在偏见,对侦查人员甚至看管人员存在高度的戒备,使其对审讯产生抗拒的心理,害怕一旦说漏嘴,暴露出其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不回答或者少回答,抱着只要我不开口任你咋办,到了时限就得放人的对抗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审讯。
2、察言观色、避重就轻、投石问路的试探心理。
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审讯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对抗后,会有意无意地关注或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打探,如家人、单位、外界等情况;或尽量少说、不说、迟说,总想让侦查人员先说或多说,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口气、态度和了解外界的动态,揣摩侦查底细,试探侦查路数,以便思考对策。
3、暴跳如雷,神情激愤,惺惺作态的表白心理。
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以前权势炙手的领导到成为受人冷落的阶下囚,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内心充满压抑、激愤、焦灼的情绪,从而或神情亢奋,大谈自己的光辉历史,或情绪激愤,牢骚满腹,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表现出很不耐烦。
审问犯人的问话技巧有哪些

审问犯人的问话技巧有哪些
审问犯人的问话技巧有以下几种:
1. 创造舒适环境:在会谈开始前,营造一个舒适、安静的环境,让犯人感到放松,并愿意与你交流。
2. 建立联系与信任:在问话开始时,表达对犯人的理解和同情,并确保他们知道你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不是指责他们。
3. 开放式问题:使用开放式问题来让犯人自由发表意见和陈述细节。
这些问题通常开始于“为什么”、“怎样”、“请描述一下”等词语,有助于收集更多信息。
4. 关注非言语线索:观察犯人的面部表情、身体语言和声调的变化,倾听他们的语气和语速。
这些线索可能会帮助你发现不一致之处以及真相。
5. 沉默:在犯人提出意见、情绪或细节后,保持沉默。
这能够促使犯人补充更多内容或改变他们的陈述。
6. 反复确认:用自己的话语复述犯人的回答,确保理解正确并表达尊重。
这不仅有助于消除误解,还可以确保进一步展开对话。
7. 利用心理学原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如情感激励、引导和分心,以达到获取
更多信息或推动犯人改变态度的目的。
8. 慎用威胁、暴力或压力:避免使用过分的威胁、暴力或压力来迫使犯人交代事实。
这样做可能导致虚假陈述或导致合法证据被排除。
9. 与律师合作:在与犯人对话之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与律师合作,以确保审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尽管以上是一些常用的问话技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审问犯人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培训和经验。
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个体差异灵活运用这些技巧。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2)

法庭上被告⼈有权保持沉默(2) ⼆、因审判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被告⼈在庭审时⽆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如满⾜特定情形,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审判阶段适⽤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前提条件是控诉⽅举证完毕,法官确信被告⼈知晓并有能⼒提出辩护证据,因此向被告⼈提出相应问题,但被告⼈拒不提供证据,或⽆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
此种情况下,法官或检察官可以提请陪审团作出适当的推论,例如,可以根据常识推断被告⼈对控诉⽅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
沉默权例外规则在审判阶段的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被告⼈未对特定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
如果警察在被告⼈体表、⾐物、随⾝物品或被告⼈被逮捕时所处场所的任何地⽅发现可疑物品、材料、痕迹,并且发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与上述物品、材料或痕迹存在关联,但被告⼈在接受讯问时未对上述物品、材料或痕迹作出解释,则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的推论。
该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被告⼈已被逮捕;警察发现有证据证实特定物品、材料或痕迹与被告⼈有关;警察要求被告⼈作出解释;警察⽤通俗的语⾔告知被告⼈拒不作出解释的后果。
第⼆,被告⼈未对其在案发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作出解释。
如果警察因被告⼈在案发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将其逮捕,并且有关联证据证实,被告⼈当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与案件有关,但被告⼈接受讯问时拒绝对此作出解释,那么,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的推论。
该情形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论,主要包括以下条件:被告⼈已被逮捕;警察发现关联证据证实,被告⼈当时出现在现场与案件有关;警察要求被告⼈作出解释;警察⽤通俗的语⾔告知被告⼈拒不作出解释的后果。
例如,警察在犯罪现场发现⼀部被丢弃的⽆SIM卡的⼿机,⼜在被告⼈⾝上搜查到另⼀部⼿机,经技术分析发现,从案发前半个⽉⾄案发时,这两部⼿机的运⾏轨迹完全相同,但被告⼈接受讯问时拒绝对这两部⼿机运⾏轨迹相同的情况作出解释,在审判时,法官或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的推论。
刑法当你面临指控时该怎么办

刑法当你面临指控时该怎么办当你面临刑事指控时,无论是因为误会、错误认定还是确有过错,正确的行为和应对措施至关重要。
在保护自己权益和维护法治正义的同时,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维护是每个人的权利。
本文将为您介绍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该如何应对。
1. 保持冷静与沉稳面对刑事指控,首先要做到保持冷静与沉稳。
情绪激动和行为冲动只会让问题雪上加霜,甚至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在得知指控消息后,应尽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思考后续行动。
2. 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寻求合适的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维权建议,帮助您评估案情,为后续辩护提供支持。
律师还可以协助您辨别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为您准备和组织辩护所需的证据和信息。
3. 了解自己的权利作为被指控人,了解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
例如,您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您有权拒绝进行任何可能违法的询问和拷问。
除此之外,您还有权获得被指控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 配合调查与合作尽管您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询问,但在与执法机构合作方面也是必要且重要的。
与调查人员的合作和配合,可以为案件的解决提供积极的因素。
您可以自愿提供与指控相关的信息或证据,但应该注意避免承认或否认与指控相关的事实。
5. 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您可以要求律师陪同参与所有的谈话、关于指控的提问等过程,并确保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同时,您也可以对任何不合法的行为提出抗辩,以确保自己获得公正对待。
6. 做好辩护准备如果您决定进行辩护,那么做好准备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您应当与律师一起仔细研究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和证据,为辩护提供充足的支持。
其次,您还应当准备清晰而有力的陈述,并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您应与律师配合,按照法庭程序和规则进行辩护。
如何应对刑事指控

如何应对刑事指控在面临刑事指控时,正确应对非常关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介绍如何应对刑事指控,帮助读者在困境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保持冷静面对刑事指控,第一步是保持冷静。
情绪激动可能导致不理智的行为和决策。
为了应对刑事指控,我们需要冷静地分析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二、寻求法律援助在应对刑事指控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律师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代表。
合适的律师将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提供法律建议,并在法庭上代表我们辩护。
因此,我们应该尽快联系律师,让他们为我们提供专业的帮助。
三、了解指控内容在应对刑事指控之前,我们需要详细了解指控内容。
与律师一起研究控告内容,了解指控的具体要素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指控,为自己辩护。
四、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刑事指控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这包括维护自己的沉默权和不自证罪权利。
在接受警方或法庭的询问时,我们有权保持沉默,不做任何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同时,我们也有权不作自我指控,即不需要主动提供任何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五、搜集证据为了有效地抵御刑事指控,我们需要搜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包括收集相关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以及寻找证人证言。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反驳指控,证明自己的无辜。
六、与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律师是我们进行辩护的重要参谋。
与律师密切合作,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将根据案件情况、证据和相关法律,为我们量身定制最佳的辩护方案。
我们需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七、应对庭审庭审是对刑事指控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我们需要准备充分,理清辩词思路,并根据律师的建议做好心理准备。
在庭审中,我们应该恪守法庭规则,按照律师的指示发言,坚守自己的观点,并且尊重法庭和其他参与方。
八、考虑法律救济方式如果刑事指控结果不利,我们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这可能包括对判决提起上诉或申请复核,或者寻求其他相关司法救济途径。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4)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4)三、我们所能采取的对策“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⑤建立沉默权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是树立公众对刑事程序的核心,维持刑事程序正常运作的现实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然而何时确立沉默权、确立什么样的沉默权、沉默权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确保沉默权的实施还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论题。
既然沉默权在某些国家已实行多年,而且已逐渐成为世界人权的较普遍公认的内容,实行沉默权对司法公正、文明司法有合理因素,因此,在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之前,应尽力吸取其合理因素。
我国《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法》第247条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有关司法解释在口供问题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挥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有一些法规也对进行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处罚办法。
这些似乎都可视为沉默权若干内容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已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予以确认,而沉默权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我国政府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要该公约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那么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和实施顺理成章地只剩一个问题,那就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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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的应对策略
一、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概念和特点
反审讯是审理案件时当事人采取各种手段与审讯人员进行对抗的一种
形式,是一场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激烈的心理交锋战。犯罪嫌疑人为隐瞒
犯罪动机、逃避罪责、逃脱惩罚,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其
中审讯过程便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的关键环节,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犯
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预示着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地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出供
述。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会运用各种反审讯手段大做文章,以达到逃避或
是减轻罪行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
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
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
限制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情节问题上不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办案中,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时不
主动交代案情,不开口说话,以此来对抗审讯人员的讯问,使审讯陷入僵局,达
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使用保持沉默伎俩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审讯人员如何讯
问,其心中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是不开口说话,就算说话也只是敷衍审讯人员
的讯问,答非所问,漫不经心,根本不会提供有效的口供。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主要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而获得,并且口供也是查明犯
罪事实,印证其它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因此,一些犯罪嫌疑人知道口供的重要
作用后,就常常使用保持沉默的方式作为他们的反审讯伎俩,希望通过此种方式
达到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保持沉默型反审讯伎俩的应对策略
(一)准备充分,意志坚决
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心理落差很大,害怕罪行败露而受到惩
罚,所以他们的戒备心理很强,在审讯人员没有足够证据或是他们心理防线没有
崩溃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如实招供。因此,审讯人员要做好持久战的充分准备,
要在熟悉案情和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客观、辩证地对待审讯
中嫌疑人保持沉默的现象,临难而不畏难,要有比犯罪嫌疑人更顽强的精神和韧
性、耐心,表现出刚正不阿的气度与坚忍不拔的信心。讯问人员只有坚定这种信
念,才能在心理上占据优势,才能在审讯中不为挫折所气馁,不为假象所迷惑,
才能创造出便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气氛。
(二)入情入理,教育感化
讯问人员要抱着挽救他们的思想,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
有理。首先,讯问人员要设身处地的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思考一些问题,找
到促使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及客观因素可能有哪些情况,这之中有没有可以理
解和可以利用的情节。只要讯问人员有了“治病救人”的诚意,心怀让犯罪嫌疑
人回心转意的诚意,就能够做到用真诚去打动嫌疑人。哪怕只是点一根烟、倒一
杯水、甚至是一次问寒问暖也可能打动犯罪嫌疑人。相反,缺乏诚意的去讲大道
理、假装对他的关心、照顾,这些都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不但不能起到打
动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反而会被认为是伪善、圈套。其次,要对症下药,切忌冷
冷而谈。讯问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在指出其犯罪行为
是错误的、违法的同时,也要理解和同情其所遭遇到的不幸。结合我们现有的政
策和法律,客观公正、通情达理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并且帮助他分析时势,
表明能够拯救他的出路只有直面自己的所作作为。这样不仅仅犯罪嫌疑人容易接
受,而且侦查人员也易于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三)法律、政策攻心,形势分析
运用法律、政策去教育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让其接受讯问人员的指引,
争取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做法可以对其宣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阐明从严和从宽
的有关规定;运用犯罪嫌疑人能耳闻目睹的一些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帮助其分
析如实交代与顽固抵抗的利弊,说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好形势,感染犯罪嫌
疑人,使其改邪归正。
(四)慎用证据,一举突破
对于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一般都非常严重。
当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占主导心理的时候,我们不能一味地对其打压,要利用畏
罪心理中隐含的“求生”、“求轻”的心理,抓住这个薄弱环节进行突破,促使犯
罪嫌疑人考虑:将要受到惩罚的现实是无法逃避的,但是选择继续对抗讯问而被
从重处罚,还是坦白交代被从轻处罚,其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一定的时限
内,不要错失良机。当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占主导心理的时候,我们突破的关键
在于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因为犯罪嫌疑人存在赖以拒供
的精神支柱和思想依托后,往往很少考虑这种依托被摧毁以后要如何对抗讯问的
问题。因此,侦查人员要在正确分析嫌疑人侥幸心理的关键原因的同时,巧妙地
使用证据。
(五)利用弱点,趁虚而入
在讯问中,面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情节问题保持沉默,可暂不追讯其罪
行,而作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发问,让其自由陈述,从中发现他的一些弱点。这些
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
从、控制和依赖、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人员能够根据嫌疑人暴露出
来的弱点,例如: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父母养育之恩、夫妻恩爱之情、儿女
抚养之责等对症下药,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另外,审讯人员再根据对犯罪
嫌疑人的了解和他以往的经历,将审讯环境与技巧两者有效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更能够促使罪犯最终坦白交代。对于环境的利用主要是表现在审讯室的布局上。
《审讯与供述》中提到,审讯室不能够过大,最好是一间狭小且隔音的房间,房
间里只放三张椅子和一张桌子,其中两张椅子给审讯人员,一张椅子给犯罪嫌疑
人,墙壁不要有任何的饰品。这样的布局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出一种无所遁形、
陌生、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不自觉的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让我出
去”的一种意识。《审讯与供述》中还建议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
上,使他无法触碰到任何物品,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这时审
讯人员要尽量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全感,假装与他是站在一方的,并在后续中
尽量让自己表现的更加真诚。例如:审讯人员可以使用一些表示关怀或者友好的
肢体语言,在身体上更靠近犯罪嫌疑人一些。这都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更加难以
从这种局面中脱身,最终让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诱发嫌疑人心理的不安全
感,使得嫌疑人产生很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使他们感到痛苦、折磨,因此急于摆
脱,压力越大,越可能只顾摆脱眼前的压力,而不考虑后果,这时候犯罪嫌疑人
就很难不开口了。如果嫌疑人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双手抱头,双肘
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那么审讯人员一定要抓住机会引导嫌疑人招供。如果嫌
疑人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
就很难停下不说了(或开始说谎)。
(六)利用“测谎”技术,加强心理压力
“测谎”技术是心理测试技术的简称,它作为一门现代科学技术,是由
专业的技术人员借助生理心理测试仪收集、分析受测人对相应问题刺激激发的心
理生理反应的指标,最终通过综合评判被测人与被调查事件是否有关联的一门应
用技术。由心理变化导致生理反应的原理,心理测试技术借助脉搏、血压、呼吸、
皮肤电阻等不受人类中枢神经所控制的生理指标,通过电子仪器记录这些生理参
数的变化,然后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被测人对所问问题的回答是“诚实”还是“说
谎”,从而判断被测人与所调查案件是否相关。由于心理测试看重的是被测人由
问题刺激所产生的客观生理反应,所以即便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测试仍然可以
进行。最终通过测试结论的认定或测试犯罪线索的暴露,犯罪嫌疑人很难再继续
保持沉默。这时,审讯人员就可以打破讯问僵局,加快讯问进展的速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