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1(1)精品PPT课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及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概念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1.投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 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 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 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规定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风险无限”,投资人必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 需的生活用品、社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是不能用于 清偿债务的,但是“无限责任”使投资人的其他资产始 终处于一种风险状态下。因此,投资人会选择有限责任 而非无限责任,使得投资者规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 通常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 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 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 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 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 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 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 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法42页PPT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个人独资企业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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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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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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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你可以很有个性,但某些时候请收 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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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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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概述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

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 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 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 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 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 现清偿
十三 入伙
• 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 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 事法律行为 • 2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 伙人的告知义务。 • 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 自愿退伙的条件 • 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提前30 天) • 必须避开合伙事业的繁忙时期 • 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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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退伙 1)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 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2)法定退伙的事由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 额
• 思考: • 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 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 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 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 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 案例:199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 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 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999年5 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 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 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 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 并加盖了公章。
九、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
1、多数通过规则 • 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 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全体合伙 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3、竞业禁止规则 –忠实义务 p61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 业务
合伙企业法
武汉科技大学 李晓桃制作
15
案例思考:
A、B、C三人分别投资 万美元、 、 、 三人分别投资 万美元、 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 2万美元和 万美元,组建一个合 万美元和1万美元 万美元和 万美元, 伙企业。三人约定: 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 负责合伙 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 、 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某一日, 以合伙企 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 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 签订了一份合同, 业的名义与 签订了一份合同,D 只知道B是合伙人 不知道A、 、 是合伙人, 只知道 是合伙人,不知道 、B、 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 三人的约定。 认为这个合同无 三人的约定 后来, 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 万美元债务, 要求 要求C偿还 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 偿还 的 万美元债务 全部债务, 拒绝。 认为自己 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 拒绝 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 , 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 /10,因 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 此只同意还 %的债务。 (1)B以合伙企业的 ) 以合伙企业的 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 名义与 签订的一份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2)合伙企业无力 ) 偿还债权人E的 万美 偿还债权人 的6万美 元债务,如果E要求 要求C 元债务,如果 要求 偿还, 是否有义务 偿还,C是否有义务 全部偿还? 全部偿还 (3)如果 偿还了债权 如果C偿还了债权 如果 万美元债务, 人E的6万美元债务, 的 万美元债务 他可否要求A、 分担 分担? 他可否要求 、B分担 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武汉科技大学 李晓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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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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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 •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一种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主体条件、合伙人的协议、物质条件、经营条件 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普通合伙 企业: (1)主体条件 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 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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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思考
• • • •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何不同? 要点: 1、责任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是由对合伙 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利益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方面 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 ,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参与而丧失有限责任的 保护;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完全可以参加合伙管理 , 其只对本人及其直接控制、监督下的人员 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 3、 适用方面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则顺应了当今服务中介行业的发展趋势,必专业服务中介组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 角色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 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 当包括:全体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总额,以及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 资数额。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才能以自 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
C.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经营〔与独资企业〕同类营业的有限 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其他自然人)不 得成为同类营业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练习题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A.赵某,35岁,退伍军人 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 D.李某,58岁,美籍华人 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
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其 最初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自 身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否以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 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
如果以出资和企业全部资产为限,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 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的风险较小,无限责任的风险较大。
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为单一主体(自然人);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 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不得出现“有限”或“公司”等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 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 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
(3)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的理由是否成立? 3、不成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还债是否合法? 4、不合法。法律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 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刘某未注明,所以由刘某个 人负无资企业的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企业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
例
•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 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刚开始形势 不错,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 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 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 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其经营不 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债权人要求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还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 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 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 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 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 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向其要求偿还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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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投资/一人所有/一人 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业相 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一个 自然人投资;(2)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无财产权;(3)企业有相对独立性,投 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先由企业财产清偿,不 足的,由投资人用其他财产清偿;(4) 非法 人营业性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2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 6章48条。),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 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者形式上区别: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实 质上区别:主要是雇佣人数。雇工8人(含8人) 以上的,应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方面就 是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似乎更广泛些,严 格区分有一定困难。但是,从趋势来看,个体 工商户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我们重点介绍一 下个人独资企业。
4.82
2006年
2595.61
131.72
5.35
2007年
2741.53
145.92
5.62
2008年
2917.3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75.80
6.41
港澳台居民个体户
截至2008年底,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 工商户实有3660户,比上年底增长20.67 %,从业人员9649人,增长19.26%,资 金数额2.42亿元,增长28.3%。其中香港 居民申办个体户实有3203户,从业人员 8641人,资金数额2.19亿元。 全国实有台湾农民个体户174户,从业人 员676人,资金数额2389.46万元。2008年 新登记台湾农民个体户79户,从业人员 334人,资金数额1406.7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1
截至2008年,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 户(含分支机构14.69万户),比上年底增加 2.85万户,增长7.01%,投资总额2.32万亿美 元,比上年底增加0.22万亿美元,增长10.21 ; %;注册资本1.3万亿美元,增加0.15万亿美元, 增长12.56%;其中外方认缴出资额1.04万亿 美元,增加0.12万亿美元,增长12.78%,外 方认缴出资额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9.88%,比 上年底增加0.1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户均注册 资本451.47万美元,比上年底增长11.84%。
树,公司是棵大树。
200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
2002年~2008年全国市场主体实有户数发展情况
单位:万户
项目
企 业(含分支机构)
外资
实有 户 数 合 计
内资企业
其中:
小 计
私 营 企
企 业
实有 户 数
业
个体 工 商 业
实有 户 数
2002 年
734.2 6
708 . 3 4 263.83 25.92
个独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 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 1.优点:
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合法吗?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名称专用权 财产所有权 经营决策权
用工权
工资决定权
定价权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 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 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 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 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 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 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 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做 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企业:
企业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共同企业
非法人 企业
法人企业
隐名合伙 公司
其他法人企业
二个比喻
投资人与企业之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二位一体,夫妻
一体) 合伙企业≈合伙人(藕断丝连) 公司≠投资人(离婚,各自独立) 从企业的发展史上看: 个独企业是棵幼苗,合伙企业是棵小
背景:个人独资企业法在2000年出 台实施,被铺天盖地的媒体称为“一元 钱做老板”。这一个非常响亮而有诱惑 力的口号,激起人们对个人创业的无限 遐想。当时,各地媒体记者就守在工商 局门口,结果全国第一个进行登记的人, 是北京的吴坤岭,它创办的是“知本家 投资顾问事务所”用他自己的话说,就 “一不小心成了名人,现在来找我的人 特别多,……”。
案例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 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 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 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 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 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 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 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 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2377 .4 9
内资企业1
内资企业2
私营企业1
私营企业2
2002-200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数发展情况
年份
增减量(万
户 数(万户)
户) 增长率(%)
2002年
2377.49
2003年
2353.19
-24.3
-1.02
2004年
2350.49
-2.7
-0.11
2005年
2463.89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