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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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展示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有公用、公益设施、城市空间或经政府确定区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牢固、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教学单位主体建筑、城市标志型建筑及围墙,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绝对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消防通道;(二)电力、电信、交通标识、警示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立杆(柱);(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四)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7层以上建筑物;(五)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六)交通护栏、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城市高架路、立交桥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七)公交车辆的前后部、车窗玻璃、车辆顶部,出租车顶灯,公交候车亭顶部;(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张贴的范围。

xx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地面和空间,依附于道路、建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路牌、霓红灯、灯箱、牌面群体电子显示屏、横幅、橱窗、招贴等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桐乡市建设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

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桐乡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容貌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进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以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需占用道路的;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度: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市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若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公路控制红线、供用电等方面,核以前还应到市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局等部门签署意见,各部门应在7天内办理。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30天内持《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八、鼓励与支持1. 针对环保型、文明型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2. 鼓励广告主注重广告内容的创新和艺术性,为城市增添文化和艺术的氛围。

九、结语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南宁市:●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

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我为您总结了一篇经典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文章,供大家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干净、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详细规范(一)店招店牌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出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需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哄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需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精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修理、保养,做到干净、安全、美观。

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准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准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颜色应与我镇相关掌握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一)城管分队(Z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准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状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公司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社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社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1条幅、气球、橱窗等。

第三条我社区负责本社区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社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由社区市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社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利用我社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报批我社区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广告设置。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三)影响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社区容社区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内的;(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八)在区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户外广告无处不在。

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高楼大厦和公共交通设施上。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的设置并非毫无约束,而是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保障公众的利益,并促进商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城市需要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城市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系统,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例如,过多过杂的广告可能会破坏城市的整体美感,影响城市的形象;一些不符合规范的广告设置可能会遮挡交通标识、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此外,一些不良内容的广告还可能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

那么,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通常都包含哪些方面呢?在广告的位置和尺寸方面,规定会明确哪些区域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哪些区域是禁止的。

例如,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可能会限制广告的设置,以保护其独特的风貌和文化价值。

对于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也会对广告的尺寸、面积等做出具体要求,以避免广告过大或过小,影响视觉效果和城市景观。

广告的内容也是管理的重点之一。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内容。

同时,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能出现贬低竞争对手、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的内容。

广告的形式和材质同样需要符合规定。

在形式上,要求广告设计新颖、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不能采用过于刺眼、夸张或与城市风格格格不入的形式。

在材质方面,要保证广告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因材质问题导致广告掉落、损坏等情况发生。

此外,广告的照明和声音也在管理范围内。

对于夜间照明的广告,其亮度和光照范围不能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干扰,不能形成光污染。

而带有声音的广告,音量也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产生噪音扰民的情况。

在审批和监管方面,设置户外广告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户外广告规定

户外广告规定户外广告规定是指对在户外进行的广告活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活动,如大型广告牌、霓虹灯、LED显示屏、横幅、公交车身广告等。

为了实现有效和有序的户外广告管理,各地区和国家都制定了相关规定。

下面就是一个关于户外广告规定的700字的介绍。

首先,户外广告规定对广告宣传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和误导性宣传。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负责任,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广告内容也不得包含淫秽、低俗、恶俗等不健康内容,以保证公众的身心健康。

其次,户外广告规定对广告的规格和尺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广告规格和尺寸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此外,广告牌、霓虹灯等广告设施的悬挂和安装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广告的安全稳定。

再次,户外广告规定对广告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制。

广告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如不能在夜间进行、不能在特定敏感时期进行等。

广告的地点也必须经过审批和批准,不能随意设置广告,以保证公众安全和市容环境的整洁。

另外,户外广告规定对广告费用和执法处罚进行了规定。

广告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不得逃避或拖欠。

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部门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强制撤除广告设施等,以保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

最后,户外广告规定还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进行了相关要求。

广告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应的执照和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广告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广告宣传内容负有责任,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规定对户外广告活动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和规范。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促进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广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合规。

只有做到合法、规范和负责任,户外广告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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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
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
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
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
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
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
布的广告,其它利用车、船、飞艇、气球等户外媒体设置的
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建造
的,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户外广告阵地是指
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
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
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发布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负责
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出让活动。
(四)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执法
局、工商局、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
编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消防和建筑设施安全,有损市容市貌,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的;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
制地带;
(三)市政府规定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
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简
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的条件:依法取得与申请
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
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二)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由规划局、城管执
法局联合审批,工商局审核后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年限: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年
限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使用年限,设置批准年限期满后,应
提前30天向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一律拆
除。以有偿出让使用权方式取得的,一般根据拍卖年限确定。
(四)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
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广告、店招
店牌等设置方案,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时报批。大型商场和
超市的自设性广告立面效果单独审批,设置面积从严控制。
建筑工地围墙广告只能用于宣传本工地项目的内容,不得作
为经营性广告。
(五)城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的户外广告更换画面、短
期(一个月之内)临时设置活动宣传牌的,由工商局、城管
执法局负责审批,审批到期后不再同意续办。市区和镇区中
心广场开展公益性活动时,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性广告。政府
大型活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由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工
商局等部门联合另行审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出让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
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
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
(二)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
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
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
模型等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
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
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四)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
向受让者公布,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
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以招标方式出
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
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
单位均可参加竞拍或投标。
(五)户外广告设施或阵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
出让金(费)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利用单位或个人所
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
按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商定比例返回。
第十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
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在取得户外
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
由市城管执法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公益广告;超过一年
仍未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
用权。所有户外广告每年须有一定时间用于公益广告的发
布,具体公益广的内容、时间和幅面另行在合同协议中予以
明确。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
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
2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者,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
拒不拆除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局代为拆除
或进行调整,所需费用由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
或者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
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
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
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
7月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转发昆山市关于加强户
外广告设置及沿街立面装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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