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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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户外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户外广告安装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户外广告的安装、拆卸、维修及日常维护工作。

三、安全责任1. 项目经理为户外广告安装工程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装施工队队长为现场施工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四、安全措施1. 人员培训(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本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畅通。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杆等。

3. 施工工具及设备管理(1)施工工具及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施工工具及设备应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4. 高空作业(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宜从事高空作业。

5. 电气安全(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用电设施,并严格按照用电规范进行操作。

(2)施工现场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3)施工现场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上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公交车站等地方,为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给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展示的商业、公益或其他类型的广告信息。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身广告、墙面广告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广告内容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按照广告载体可分为建筑物广告、交通工具广告、场地广告等;按照广告展示方式可分为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2、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4、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1、申请:广告经营者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照明方式等详细信息。

2、初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现场勘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广告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户外广告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户外广告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拆除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四、安全生产措施1. 设计与制作(1)户外广告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广告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户外广告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2. 安装与维护(1)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2)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

(3)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拆除与更新(1)拆除广告设施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2)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更新广告设施时,应确保新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2.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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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

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

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

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

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

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
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安全使用期限暂定为3年。

确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申请安全检测,根据检测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安全检测合格结论,在明确的保用日期内使用。

检测不合格或过期、无主及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应、电子显视屏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二条城区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的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安全检测。

其设置者、使用者、收益者等利害关系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等街景相协调。

第十四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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