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前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乱设乱放、难以管理等。
为了强化户外广告管理,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实施细则概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是北京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而制定的。
该实施细则共有22条,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规划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特点等,制定相应的广告规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广告企业在设置广告前,需先查看广告规划,确保广告在设置位置合法。
二、广告审核广告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不得伪造、隐瞒广告发布人身份和广告真实情况等。
三、广告设置广告需按照审定规格、形式和数量、位置放置,并做好防盗、防火、防震等形式。
广告设置后需要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广告维护广告企业需对所设置广告进行保养和保护,定期检测广告安全等情况,并及时处理广告倾斜、损坏等问题。
五、广告清理城市管理部门会不定期对城市环境和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的广告,需通知广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清理。
实施效果北京市实施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取得了以下的实施效果:一、环境美化实施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广告污染,为城市环境美化作出了贡献。
清理不合规的广告、规范广告规划都使城市的环境更为整洁、美观。
二、安全保障规范广告设置,防范广告倾斜、损坏等情况,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必要手段,实施细则对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规范经营实施细则要求广告企业需保证广告合法合规,这对规范广告市场、消除不良竞争、促进规范经营具有显著意义。
总结“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确保城市环境美观、安全、有序、规范。
其有效实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好评。
希望广告企业和群众在实施中能够进一步共同努力,为城市的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负责本市户外
广告的登 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 批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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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权限 ,
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 , 遵循统一
除。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 ,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 门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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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
馆、北京工人体
育场 (馆 )、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
通快速路、京
津塘高速路、京石高速路等地区的户外广告 ,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市市政管理
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 ;
(二 )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
(三 )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超过7米或者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 的;
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
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会同市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
理部门按照统一
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 ,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的广告设置使用权能够经过协议、招标和 拍卖等方式
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在本市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应当经市
,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 ,主办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领取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发
5 2020 年 5 月 29 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8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J],
4.关于《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说明——2021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何光松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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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京政办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市容环境的要求,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含招牌),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
此次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重点是:(一)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二)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的;(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四)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五)空置、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不当的;(七)不规范的车身广告;(八)违反《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各类招牌。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标准和措施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第一章设置原则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方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爱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都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和谐。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进展相结合,鼓舞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和谐,达到白天美化都市景观与夜间妆点都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差不多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幸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一直车方向,不能阻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阻碍居民生活等;(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
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治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一)道路路口范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阻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许多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许多于 2.2米;(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都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阻碍都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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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
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
第九条[对道路的规定]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的;(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三)在道路路口50米内的;(四)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的;(五)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二)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三)在危旧房屋上设置的;(四)城市道路两侧和三环路以内地区设置单柱式设施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五)落地式设施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安全整洁完好的要求]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红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对环境的规定]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防止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影响居民生活。
第十三条[对利用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得依附、利用交通安全、电力、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护栏、围栏、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妨碍识别和通行。
第十四条[车身广告规定]设置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设置。
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规范和标准。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可以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
第十五条[对临时广告的规定]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的场所外或者区域范围外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张挂张贴含有广告内容的标语、宣传品。
举办其他大型活动,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广告内容。
第十六条[设置的其他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本办法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的牌匾标识设置地点与该单位依法注册的地点或者经营地点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权出让和组织招标活动]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包括现有符合规划保留设置的和按照规划可以新建的,实行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
第十八条[出让1]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同意设置的,其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也可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出让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该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采取协议出让的,协议双方签订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出让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也可以参加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出让2]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出让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的招标人;采取拍卖出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确定特许经营者]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的中标者为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特许协议期限,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事项办理]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协议,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同时获得特许权。
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特许证书。
特许权不得转让。
特许经营者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凭特许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特许经营者保护和鼓励的规定]特许经营者依法履行特许协议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特许经营者在履行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协议期满后,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特许协议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对违法本办法的行为,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四)擅自设置车身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制约]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撤销,或者超越权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户外广告经营者损失。
第二十九[附则]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市市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工和组织招标的范围,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定。
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