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__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违规经营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优化户外广告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形象。
2.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审批,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 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4. 强化户外广告执法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三、工作内容1. 完善户外广告规划体系(1)编制户外广告控制规划和设置导则,明确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
(2)制定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等指标,形成区域统一的设置思路。
(3)落实示范街巷、重要节点(商业综合体)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一街(场)一方案。
2. 严格户外广告审批(1)规范户外广告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对广告内容、形式、材质等方面的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对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备案管理,对已设置广告进行定期检查。
3. 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监管(1)开展户外广告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进行排查。
(2)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及时通知责任人进行加固、修复,对毁损严重的广告设施,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3)加强夜景灯光开启监管,确保广告设施夜间照明安全。
4. 强化户外广告执法力度(1)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2)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整改。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3. 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管理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4. 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5. 加强与广告企业、广告主的沟通,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五、工作进度1. 第一季度:完成户外广告控制规划和设置导则编制。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方案(3篇)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一、整治范围及标准(一)整治范围:包括城区道路两侧、公园绿地内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立交桥等设置的平面广告、液晶显示屏广告、塔柱式广告等。
经初步调查摸底,共涉及___块(详见附表1),其中先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的___块,未签订协议的___块,无法取得联系的___块,取得联系暂未提供协议的___块。
(二)整治标准:严格执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条例》,针对石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置、标准统一、设置规范、外形美观”的标准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推行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制度,促进大型户外广告规划更加科学、手续更加规范、收费更加合理、设置更加美观,营造干净、整齐、规范的城市形象。
二、实施步骤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共分为三个步骤,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始,至___年___月___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城管大队负责: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清设置位置、审批手续、协议年限、产权归属等情况。
2、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进行走访或约谈,详细说明此次整治的意义、内容、标准、措施等,对明确表示拒不签订出让协议的,告知其违法事项及后果,督促产权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协议。
办公室负责: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的好经验、好做法,拟定我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产权人在缴费、管理、维护、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报局领导审议。
(二)具体操作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城管大队负责: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重新签订广告位有偿使用协议,明确规定产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其广告位实际广告收益(扣除维护、电费等成本)的___%-___%征收广告位有偿使用费,交费日期截止为___月___日。
并自___月___日起至___月___日,重要节点及创园路线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全部更换为创建省级园林城___宣传标语(宣传画)。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部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品牌竞争的加剧,户外广告作为品牌宣传的重要渠道,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户外广告部的管理水平,提升广告效果,特制定以下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户外广告投放的精准度和效率。
2. 优化广告设计,提升品牌形象。
3. 加强团队协作,提高部门整体执行力。
4. 控制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具体措施1. 市场调研与分析- 定期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广告策略和消费者需求。
- 分析目标受众,确定广告投放的区域和时间段。
- 根据市场动态调整广告投放策略。
2. 广告设计与管理- 建立一支专业的设计团队,负责广告创意和制作。
- 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品牌形象,传递品牌价值。
- 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广告内容。
3. 广告投放与维护- 与户外广告资源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广告资源的稳定供应。
- 制定详细的广告投放计划,合理安排广告位和投放时间。
- 定期检查广告设施,确保广告画面清晰、完好。
4. 成本控制与效益分析- 制定合理的预算,严格控制广告成本。
- 对广告效果进行量化分析,评估广告投入产出比。
- 根据效益分析结果,调整广告投放策略。
5. 团队建设与培训- 加强团队内部沟通,提高部门协作效率。
-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 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6. 客户关系管理- 建立客户档案,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 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广告投放效果,收集客户反馈。
- 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工作计划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 组建户外广告部,明确各部门职责。
- 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2. 执行阶段- 按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广告设计、投放等各项工作。
- 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汇报工作进度。
3. 监督与评估- 定期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 对广告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4. 总结与改进- 每季度对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分析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计划安排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的目标,以科学规划、精细管理、依法治理为原则,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1. 完善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户外广告管理体系。
2.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户外广告质量,打造美丽城市形象。
3. 保障城市安全,消除户外广告安全隐患。
4. 提升市民对户外广告管理的满意度。
三、具体措施1. 完善规划体系(1)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数量、形式等要求。
(2)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对重点区域、重要节点进行精细化设计。
2. 严格审批程序(1)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确保审批程序规范、透明。
(2)对新设置、改造、迁移、拆除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3. 强化日常监管(1)加大巡查力度,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4. 优化服务管理(1)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管理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咨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2)加强对户外广告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5. 加强宣传教育(1)广泛宣传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户外广告管理的认识。
(2)开展户外广告管理主题活动,引导市民参与户外广告管理。
6. 保障城市安全(1)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
(2)加强对高空广告设施的监管,防止高空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实施步骤1. 第一阶段(2023年1月-3月):制定户外广告管理规划,开展宣传活动,加强队伍建设。
2. 第二阶段(2023年4月-6月):开展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新设置、改造、迁移、拆除户外广告。
3. 第三阶段(2023年7月-9月):加大巡查力度,查处违规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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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
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内容或载体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
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
围栏广告。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十分之一。
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
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五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范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
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招牌除外。
第十九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观。
第二十二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管理。
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置许可。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