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关于规范工业园室外宣传栏等宣传设施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业园室外宣传栏等宣传设施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工业园室外宣传栏等宣传设施使用的通知园区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园区宣传秩序,美化园区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进一步规范园区室外宣传栏(包括信息栏等)、电子屏、横幅、喷绘、厂旗等宣传设施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园区室外宣传栏、电子屏、横幅、喷绘和厂旗等是工业园区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宣传企业信息的重要阵地。

要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企业发展为原则,确保主题正确鲜明、制作精良美观,内容要展现园区企业新成就、新发展,发布企业和各单位重要通知公告及各类涉及招聘的服务信息等。

二、园区所有室外宣传栏、电子屏、横幅、喷绘、厂旗等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规划设置。

实行单位申请审批制度,不接受个人申请。

园区宣传部负责审批;园区安保部负责经常性巡查和相关通报工作;园区管理中心协助做好日常巡查与清理、维护工作,对宣传栏外所有违规张贴的海报、通知、公告和启事等,及时制止和清除。

三、园区宣传栏、电子屏实行统一管理。

宣传栏、电子屏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制作标识,统一编号管理,统一设置安防措施。

园区公共区域新设置电子屏、宣传栏需园区统一规划,由园区宣传部负责审批。

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由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取缔,并由园区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园区内现有宣传栏和电子屏依据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使用和维护。

各管理单位与园区签订《管理责任协议书》,对宣传栏、电子屏的宣传主题、宣传内容、制作外观、张贴物覆盖及日常管理等负责。

园区宣传部、安保部、园区管理中心定期评估使用维护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一般情况下禁止在园区道路、园区办公楼、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横幅。

喷绘、厂旗一般限于园区重大节庆及重大活动的氛围营造。

园区内活动信息原则上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网络媒体等方式发布。

园区重大活动或各单位开展的工作中确有需要设置横幅、喷绘、道旗的,需填写《园区横幅、喷绘、厂旗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明确横幅、喷绘、道旗的内容、规格颜色、设置起止期限、拟放置地点等信息,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园区宣传部、园区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摘要《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苏府〔2009〕6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3月24日在苏州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自2009 年5 月24 日起施行。

《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开篇介绍了《办法》的立法概况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概况,然后从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立法技术性标准、绩效性标准六个方面展开分析,对《办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最终形成评估结论,即从总体上看,《办法》实施以来,社会效果显著,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但是仍需修改,接着报告从七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诸如对公益性广告重新界定,与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协调、审批流程的细化等。

一、《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立法概况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纲要》,切实加大我市各类重大活动的宣传,努力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按照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实施富民强市战略、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目标,2008年市区户外公益广告阵地的设置通过努力已全面完成了市委在《苏州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纲要》提出的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达到12%,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达到20%的指标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文化、道德教育、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规范我市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苏州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2009年3月24日在苏州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一)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动。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30日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市容面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长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手续,市实行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工商、规划、财政、法制办、园林、市政、公安、环保、交通、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公开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进行会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制订市区主要路段和地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权,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费)(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缴纳管理工作;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二、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四个城区范围内实施,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为:1、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的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2、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苏州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3)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行政机关和主要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5)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规划及技术规定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依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园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2)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现场彩色效果图、媒体设施规格图等相关资料;(3)设置户外广告媒体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1)广告发布单位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填写后报园区城市管理局管理处初审;(3)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规划部门实施规划审核(限第一、二类户外广告);(4)由园区城管局组织园区工商部门实施内容审核(除第三类本店店面招牌);(5)报园区城市管理局审批;(6)属特殊路段、特种形式的,报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审批部门在广告设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设置广告的,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设置广告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将进行清理整顿,无论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还是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设置人都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实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登记)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对不符合规范设置的原户外广告,设置人必须在接到拆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移交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处理。

第二十二条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依法给予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成后,园区城市管理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原则上为二年,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设置的户外广告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园区管委会确定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年限根据拍卖年限确定;电子显示屏(牌)的设置年限不超过5年;具体设置年限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的期限届满需延长的,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园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应无条件拆除或移建。

第二十六条收费办法(1)根据园区管委会的授权,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适当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出让收益金由园区财政局专项存储。

(2)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

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中,公益性广告的留存比例不低于10%。

(3)其它户外广告按标准收取使用权出让收益金;(4)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参照《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对特殊区域、特殊企业、特殊目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可免收或减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第二十七条政府重大活动或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发布公益广告时,可无偿使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也可征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并通过协商支付一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按照《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有关规定及经批准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内容、时限、地点、形式、色彩、规格、材料、灯光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齐、完好;在特殊恶劣天气期间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其安全后果负责。

第三十条广告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理、拆除或办理延期手续,对于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广告,园区城市管理局可委托施工单位加以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该广告设施申请人承担;在设置期限内,对影响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有关对大中型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包括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和部分第七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出让等事项,参照苏州市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1)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2)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3)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工商、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设施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或技术规定的户外广告,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批准设置但符合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应督促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责令限期清除或修复、更新的户外广告,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清除或修复、更新的,有关部门可以强行清除。

第三十八条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园区城市管理局。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种类和标准一、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广告、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还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由单位或广告经营者自行制作广告设施的,按一、二、三类地区不同,其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如下:一类地区为人流量很大的闹市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2元;二类地区为人流量较大的地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5元;除上以外的三类地区,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

三、沿街店面招牌(含广告内容)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50元/平方米/2年,制作匾额、霓虹灯、漏空灯光字体等形式招牌的可免交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为每天每平方米0.1元;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其户外广告阵地出让收益金标准分别为: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1元;2、横、竖幅每天每条30-50元;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0-50元;4、扁担旗、彩旗每天每面1-5元;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500元;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500元;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30元;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500-1000元。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方: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局受让方:1、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苏府办[2002]51号文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