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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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卫星城市和中心镇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人口吸纳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快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提升城乡治理水平的决定》(甬党发〔2014〕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城市化规划(2014-2020)的通知》(甬政发〔2015〕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5〕106号),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发展的新内涵、新特征、新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升级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坚持人文生态、绿色发展,坚持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破解发展瓶颈,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全面实现由“镇”到“城”的历史性跨越。

二、总体目标(二)到2020年,把卫星城市和中心镇建成城市功能基本完善、地域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空间布局合理、治理体系健全、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强、疏解中心城区功能和以城带乡成效显著的新型现代化小城市和区域经济文化中心,成为我市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要平台,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基地,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节点和引领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示范高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甬政办发[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全省开发区工作座谈会精神,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肯定省级开发区建设在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省级开发区在引进外资、集聚产业、发展工业、扩大出口、增加税收、解决就业、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

2005年,我市省级开发区(含城市工业功能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县域比重达41.6%,工业产值比重达18.9%,财政收入比重达10.2%,出口额比重达17.5%。

在新形势下,我市省级开发区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牢牢把握省级开发区在提升发展中的重大机遇。

全国范围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省级开发区迎来了更加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将进入新的提升发展时期。

当前国际经济增长态势强劲、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产业转移活跃,是省级开发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坚定发展信心,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实现省级开发区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集约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甬政办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4〕94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改变当前村庄布局分散、人口集聚度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村镇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凝聚共识,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工作做好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中亟需重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3号)精神,强化城乡规划统筹,优化镇村空间布局,加快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工业向园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规划建成区集中,土地等资源要素向高效集约利用方式转变。

牢固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理念,充分认识村镇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村镇规划工作,进一步强化村镇规划在村镇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镇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把改进和加强村镇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指标,确保工作职责、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二、统盘考虑,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当前,我市农村村庄布局比较散乱,自然村多、规模小,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不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利于高效集约利用土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到2016年自然村缩减10%的目标要求,合理撤并,因地制宜,认真分解落实任务,下决心解决村庄布局“低、小、散”和基础设施投入不经济、不可持续等突出问题。

调整完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全面融合一批城中村、园中村和城郊周边村,合并集聚一批零星分布的自然村、空心村,保护开发一批生态自然、乡村文化特色鲜明的古村落,整治提升一批中心村、规划保留村,搬迁减少一批偏远贫困及地质灾害多发等不适宜于人居的村庄。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浙林造[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林造〔2014〕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推进“森林浙江”建设和林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山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前提,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和林木特性,坚持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型林下种养模式,加快发展特色精品林业、林下林缘种植养殖经营与景观旅游开发,深入推进现代林业园区建设,促进林下经济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建立一二三产融合、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经营模式,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培育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开发。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节约集约利用林地资源,保护林下水土资源,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培育特色。

充分考虑气候条件、资源基础、立地条件和环境承载力,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科学发展各具特色的林下产业。

三是坚持集约经营,产业联动。

注重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配套发展,加快形成种养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四是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

加强政策支持,总结推广成熟模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据市场需求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7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3000万亩以上,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1000亿元以上。

山区农民来自林下经济收入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建成1000个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组织,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实现有机结合,林下产业综合竞争力和林地综合利用率、产出率大幅度提高,成为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7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7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留工优工促生产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支持企业春节期间留工优工促生产。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抢抓生产先机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鼓励订单饱满企业和建设任务重、工期紧的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合理制订春节期间生产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第一季度产能安排。

对2021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2022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对2022年第一季度新进规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其中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超出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15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春节期间建设不停歇的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复垦押金的,可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按职责负责)二、支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按照国家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

落实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须按约定协议与用工单位分配返还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进一步推进减费降税,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200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1999年11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三日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旅游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扩大内需、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宁波经济的支柱产业(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旅游业的紧迫感,积极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营造“合力兴游”的良好氛围,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

(二)宁波旅游业跨世纪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解放思想、抓好机遇、扬长避短、推陈出新,坚持“大力发展入境旅游、重点发展国内旅游”的方针,以“二次创优”为载体,以项目开发和市场促销为重点,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方向,努力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的创新能力。

到2002年,旅游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以上,保持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称号并成为中国旅游名城。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大力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纳境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科学编制造地规划。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

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

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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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5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林下经济是在保护森林的前提下,以林地资源、林下空间和森林环境为依托,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形式,提高林地生产力的立体复合经营和生态循环经济。

我市现有林地688万亩,森林覆盖率50.2%,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林下经济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我市林业增长方式,实现绿色增长和兴林富民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和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抓手。

为加快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林地资源优势,林荫、林缘空间优势,建设以林地为依托,种植、养殖和景观利用相结合,一二三产业融合、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林下经济模式,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着力构建高效、可持续的林业生态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增长,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林地及其空间环境条件,科学选择复合经营模式,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坚持典型示范、辐射带动的原则,通过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基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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