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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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能资质[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377号)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工程业绩1.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内”调整为“最近6年内”。

2.申请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要求的工程业绩,凡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1) 无证或超越许可资质等级类别范围承揽的;(2) 以劳务分包形式参与的;(3) 在承(分)包环节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4) 存在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二)专业人员1. 对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电力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进行如下调整:2. 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

3. 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及管理人员、质检人员须专人专岗。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
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7〕78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17〕64号)要求,促进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起草了《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供电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我局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周天春电话:************,152****8688
传真:************电子邮件:152****************
附件:加强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7年9月15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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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结束——。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69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25日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能发资质[2018]66号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8.08.24
【实施日期】2018.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国能发资质〔2018〕66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电力业务许可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
服”改革的有力举措。

全面推行许可办理“最多跑一次”,建立健全“审批手续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的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机制,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防范行政许可办理中权力寻租等廉政风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许可服务便民利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简化优化许可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压缩时限,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企业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许可程序规范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9〕79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切实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实施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机制,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7.11•【文号】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积极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休〔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现就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助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一)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1.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项目业主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2.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对于配电网是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且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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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
(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

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

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监管工作的相关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

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

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

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

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

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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