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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的冲突2019-10-151、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媒体采访所得到的新闻事实与法官以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

两者的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受众感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争执的焦点的查明及各种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

媒体的触⾓伸得很长,影响和渗透⽆处不在,其传播的案件事实即使是客观的⽐如犯罪嫌疑⼈的前科,有罪供述等事实都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

由于媒体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偏重点和追求的结果有所差别,等到法院严格依照法律下判以后与公众期望的处理结果不⼀致时,公众往往不理解甚⾄认为法院判轻了,这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并使公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怀疑。

⼏年来,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如近⼏年在我国发⽣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许霆案”、“刘涌案”、“彭宇案”、“蒋艳萍案”等,在进⾏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时都明显媒体舆论严重影响。

2010年10⽉20⽇深夜,药家鑫驾车撞⼈后⼜向受害⼈连刺⼋⼑致其死亡后驾车逃逸。

后于10⽉23⽇在⽗母陪同下投案,同年4⽉22⽇西安市中级⼈民法院⼀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罪,被判处死刑。

5⽉20⽇陕西省⾼院⼆审维持⼀审死刑判决。

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在舆论的引导下群情激奋⼀盘喊杀之声,理性的声⾳毫⽆踪影。

与其说药家鑫被司法审判,不如说他被“⼈民”审判了。

2、媒体和司法冲突解决的境外借鉴传媒和司法在⼀定范围内所出现的紧张和冲突现象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对⽴关系。

况且媒体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致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实现。

虽然传媒和司法间的冲突源远流长,但是在中国只是新近浮现于⼈们视野中并引起极⼤关注的。

因此,要从制度上探究解决其冲突切实可⾏性,就⼀定要放眼世界,从⾛法漫长法制之路的发达国家汲取营养。

现代法治社会中,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式有以下⼏种:2.1限制媒体的舆论监督⾏为。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但过度地强调传媒监督的作用会导致两者的冲突,既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公正。

【关键词】司法;传媒;冲突一、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产生的原因(一)冲突点传媒通过各种平台对司法领域里发生的事件等发表言论,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使社会维持一个良好秩序,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公平和正义。

但传媒在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两者的冲突。

1.传媒与司法介入的时间点我国没有从立法上对传媒做出明确的限制。

由于传媒群众性的特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往往会首先选择传媒来帮助解决,而后才寻求法律的帮助。

但审判结果的不同便会引起民众的愤慨,使司法陷入尴尬的境地。

2.伦理情感标准和法律标准有些传媒为了获得更多的点击量、销售量,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与经济利益,对案件事实进行有目的的剪裁,断章取义,或是做一些大肆渲染大的报道,以伦理道德标准和情感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导致所报道与案件事实大相径庭,也使得舆论有所偏向,致使许多还没有结案的案件极其容易误导广大市民群众。

如“药家鑫”一案,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进展和掌握的各种信息,致使社会骂声一片。

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带来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药家鑫并不是所谓的“富二代”、“军二代”。

3.大众对传媒的推崇与司法公信力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仅仅是属于一种外部的监督,如果过分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大众群体就会对传媒产生盲目的推崇,不利于司法的独立,而且会对司法的公正造成损害。

但是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在大众群体的心目中司法公信力正逐年降低。

4.传媒对判决的抨击与司法的权威性夸张或过度的报道会对审理案件的司法部门无形中造成了一种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程序被干预。

“邓玉娇案”因其与官员的地位悬殊,让普通的刑事案件轰动全国。

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及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

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曝光,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透明度。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每一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在我们的生活中,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媒体往往会通过报道和曝光来揭露一些社会丑闻和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也涉及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某个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然而,为了维护媒体自由和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找到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以下是一些解决冲突的案例:案例一:2012 年,英国《每日电讯报》发布了一篇文章,揭露当时正在审理的一起贪污案。

这篇文章提到了审判中的细节和证据,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法院认为这篇文章的发表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禁止了该报纸的进一步报道。

为解决冲突,法院最终采取了妥协的方式。

它允许该报纸报道该案件,但要求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不得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2016 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记者报》揭露了当地一名警察在执勤时射杀了一名非洲裔男子的事件。

该报纸引用了当时警察局长的内部备忘录,这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许可。

虽然该报纸可能被指控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但公众的监督力量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终决定,该报纸的报道并没有违法,因为它揭露了一件非常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事件。

案例三:2020 年,印度一名电影演员刚刚被判处死刑。

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但很快就被法院禁止。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媒体和法院之间开始了对话。

法院解释,禁令是为了防止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媒体则表示他们只报道事实并确保报道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最终,法院撤销了禁令,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是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在这些案例中,媒体和司法机关最终找到了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媒体得以继续报道,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限制,以确保其不会干扰司法程序。

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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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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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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