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中的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精选)

《劳动合同法全文(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方面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会计劳动合同(8篇)

会计劳动合同(8篇)会计劳动合同(精品8篇)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交易或合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双方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益。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会计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写会计劳动合同有所帮助。
会计劳动合同篇1甲方:乙方: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______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a、享有国家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论《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及 解 除 、解 释 和 责 任 等 制 度 中 . 规 范 和 制 约 着 合 同交 易 的 全 过 程 。《 动 合 同法》 第六 条 规定 : 劳 当事 人 行 使 权 利 、 行 义 务 应 当 履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此 .诚 实 大 J 信 用 是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 会 全 面 社
同 中 所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建 立 在 这 一 客 观 基 础 之 上 的 当 该 客 观 基 础 发 生 动摇 或 不 复 存 在 时 . 原 来约定 的权 利和 义务 与 新 形成 的 客 观 基 础 将 不 相 适 应 . 如 果 僵
范 . 自当事 人 的意 思 . 源 由于合 同
义 务 附 随 义 务 是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 动 合 同 劳
一
法 》 最 为 重 要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与 合 同义
的衍 生物 。诚 实信 用 是 附随 义 务
的 唯 一 源 泉 。 《 动 合 同 法 》 六 劳 第 十 条 明 确 规 定 :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
8 人 才资 源 开 发 4
一。 -
。; 曼_ j 1 力资源 ・战略规 划 照 人
二 、 实 信 用 原 则 与 合 同 诚
责 任
本 文 所 论 及 的 合 同 责 任 是 泛 义 上 的 民 事 责 任 . 以 违 约 责 任 为
其信 赖 的客 观 基础 .当事 人 在合
或 者不 正 当使 用 该商 业 秘密 给对
方 造 成损 失 的 .应 当承 担损 害赔 偿 责 任 。” 劳 动 合 同 法 》 于 先 合 《 关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只有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 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且,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时,田先生应当要求公司 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该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 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7500元。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
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者方面: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 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的解除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
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
是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
劳动合同的解除
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 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
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
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析:
案例分析:
199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 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 ,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试谈倾斜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

试谈倾斜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摘要]规章制度是管理的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建立权利、义务的制度,这种义务无疑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以往制度的制定者往往是用人单位本身,“最利己化”往往是资方追求所在,而这又恰是劳工利益可能受损之所在,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才是社会进步之所在。
社会法则是让这种矛盾得到调和,所以这种价值从人性的进步,弱者的倾斜保护中也渗透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合同解除;无固定期限一、倾斜保护的含义倾斜保护就是要保护弱者,在人们追求社会价值的时候,社会以有利于弱者身份的一方进行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弱势身份的一方。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以久,随着人类社会化运动的进行,对人价值的发掘,人自身的觉醒已经从公法上的管理与服从关系,私法中的平等关系上升到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从市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形式公平上升到实现人们价值的实质的公平。
在传统自由主义国家中,国家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国家对社会个体的干预越少越好,然而这种强调国家“无为而治”的做法,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劳资矛盾,扩大生产与环境恶化的矛盾等等。
当社会矛盾恶化,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秩序、自由就被破坏,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实现人真正的价值,国家就从“守夜人”的角色转化为公益的角色,国家也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
这种转变就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积极保护,就是实现社会平衡,人真正价值的倾斜保护。
二、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原则是建立在弥补原则不足之上的,通过对劳动关系事实不平等的纠正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倾斜保护以强行法的形式确保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体现了劳动法的维权性质,而区别于司法规范形式中通过约定而对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二)倾斜保护分离了资本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而这种分离则正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法律在维护利益的倾斜保护又不破坏司法上的平等;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适用平等原则维护法制的统一。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5篇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含答案)5篇篇1一、填空题1.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______。
2. 劳动合同应当以______为基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
4.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__日;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__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______日。
5.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______次试用期。
6.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个月。
7.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______和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8.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______订立,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9. 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______形式。
10. 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采用______形式。
二、选择题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下哪些原则?A. 平等自愿原则B. 协商一致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公平原则2.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哪些义务?A.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C.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D.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合同法》的创新与特色
务 应 承 担 的法 律 责 任 。如 《 动合 同法 》 十 四条 第 四 款规 定 :用 人 劳 第 “
单 位 自用工 之 E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合 同 的 ,视 为 用 t
如 实 告 知 劳 动者 工作 内容 、 作 条 件 、 作 地 点 、 业 危 害 、 全 生 产 工 工 职 安
状 况 、 动 报 酬 ,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解 的其 他 情 况 ;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劳 以 用 解 劳 动 者 与 劳动 合 同直 接 相 关 的基 本 情 况 ,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 ” 劳 在《 劳动 法 》 定 和 劳 动 部 三 令 五 申 的 基 础 上 , 第 九 条 规 定 : 用 人 规 其 “ 单 位招 用 劳动 者 . 得 扣 押 劳 动者 的居 民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 得要 不 不 求 劳 动 者 提供 担 保 或 者 以其 他 名 义 向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 ( ) 定 了双 方 解 除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的 后 合 同 义 务 2规 如 《 动 合 同 法 》 五 十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第 “ 劳 动合 同 时 出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档 案 和社 会 保 险关 系 转 移 手 续 。 动 者应 当按 照双 方 约定 . 劳
经 济 与 法
《 劳动合同法》 的创新 与特色
南京 师范大学法学院 孙天承
应 当说 , 颁 布 的 《 动 合 同法 》 比 于 原 《 动 法 》 言 , 着 很 新 劳 相 劳 而 有 多 创新 及 自身特 色之 处 , 要 表现 在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主
劳动合同履约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约,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缴纳履约金。
然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概念劳动合同履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违约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
履约金的性质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二、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有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涉及到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其中可能涉及履约金的支付。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也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履约金。
三、劳动合同履约金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的认定劳动合同履约金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约定的履约金超过这一数额,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约定的明确性履约金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包括违约情形、违约金数额、支付方式等。
如果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
3. 公平合理性履约金的设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明显地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一、现有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由于对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劳资关系的定位还不是十分清晰,因而在对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存在着诸多不恰当之处。
我们先将该法的相关规定罗列如下:《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上述7项内容是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款。
除上述条款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一是试用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在上述法律条文中,有些规定很显然是违背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劳资关系的本质要求。
比如“劳动纪律”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条款。
因为:其一,从劳动纪律的产生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纪律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而不是双方约定的。
[3]《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将劳动纪律规定为可以由劳资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话,则劳动纪律究竟是由用人单位制定还是由双方约定就存在立法上的矛盾。
其二,从劳动纪律的法律效力来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必须要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法》第3条明确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 该项 生产 技术 是 国 内外 同行 业 中公 知 的专 业 技 术 , 是商 业秘 密 , 且 4人 的离职 属正 常 的人 不 并 才流 动。最 后法 院判 决 认 为 , 东 电缆 附件 厂 是 广 该 技术 的合 法持 有 者 , 使 用 该 技 术取 得 较 好 的 并 竞争 优势 , 符合 我 国《 不正 当竞 争 法》 规定 的 反 所 商业 秘密 的构 成 要件 , 认定 电力 电缆 牛 产技 术存 在商业 秘 密 。陈灿 等 4人 经过 学 习和 培训成 为技 术或 生产 骨干 , 后 又 帮 助 高连 公 司生 产 出与 电 之
缆 厂 同一 水平 的相 似 产 品 , 以认 定 陈 灿 等 4人 可 故 意非法 披露 、 用 和 允许 高连 公 司使 用 其 所 掌 使 握 的商业 秘 密 , 成对 广东 电缆 厂 的损 害 , 造 高连 公
至 19 90年 1 月 间 , 厂 曾先 后 多 次 派遣 原 厂 长 1 该 陈灿 及技 术人 员 陈 永 德 等人 赴 德 国考察 , 受有 接
l 对 一起 轰动全 国的科技人 员
集体 跳 槽 案 的分 析
案情 简 介 :18 99年 1 月 2 1 4日, 广东 电缆 附
件厂通 过广 东省 机械进 出 口公司 购 买德 国一公 司 3 K 及以下 电力 电缆 用 硅 橡 胶 预 制 件装 配 式 附 5V
厂 向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 诉陈 灿 等 4
自动离 职 等方式 离 开 电缆 厂 ,94年 1 19 0月 , 述 上 陈灿 等 4人 与佛 山市 某 公 司合 作 , 立佛 L高 连 成 I J
公 司 , 分 别 任 总经 理 、 经理 和 生 产科 长职 务 , 并 副 生产 与 电缆厂 实质 相 同 的产 品 , 广 东 电缆 附件 给 厂造 成 了重 大 的经 济 损 失 。为 此 , 』 电缆 附 件 东
、0 . No 3 f1 2. .
S p, 0 e t 2 06
文章 编号 :6 3—15 ( 0 6 0 0 9 0 17 7 1 2 0 ) 3— 0 9— 2
试 论 劳 动 合 同 中的 后 合 同义 务
王 凯 静
( 河南工业大学 人事处 , 河南 郑州 405 ) 50 2
作者简介 : 正凯 静 ( 94一) 女 , 南 郑 州 人 , 计 师 , 16 , 河 经 主要 从事 劳 动 人 事 1竹 。 .:
东 电缆 附件 厂经 济损 失 9 0万元 。此 后广 东省 高 0
维普资讯
10 0
院维持 了一 审 的判决 。
维普资讯
第 2卷 第 3期
20 0 6年 9月
河南 工业 大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nl f n nU i r t o T c n l y S c l cec ) o ra o a n es y f eh o g ( oi i e He v i o aS n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 后合 同义务
中 图分类 号 : 9 2 C 7 文献 标识码 : A
近 年来 , 随着 人 才流 动 的加快 , 劳动 者 “ 由 跳 槽 ” 引起 的劳动 者 与 原用 人 单 位之 间的 纠 纷屡 而 见 不鲜 。尤其 是 那 些 知 悉 、 握 原用 人 单 位 技 术 掌 秘密 、 市场 信息 等 商业 秘 密 的 劳 动者 与 原 用 人 单 位之 间发生 的纠 纷更具 代 表性 。这 就是本 文要 探 讨 的劳动 合 同中 的后 合 同义务 问题 。
河南 工业 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关 生产 厂家 的技 术 培 训 和有 关 专 家 的 临场 指 导 ,
获得 了全 部 的技术 资料 。担任 技 术科 副科 长 的李
收 稿 日期 :0 6— 3—2 20 0 5
一
司的产 销行 为构成 对 电缆 厂的 不正 当竞 争 。所 以 审判 决高 连公 司立 即 停 止侵 权 行 为 , 并赔 偿 广
摘要: 劳动 者与 用人 单位 在 终止 劳动合 同之后 , 因劳动 者 利 用在 原 单位 所 掌握 的 商业 信 息 、 技
术秘 密等 商业秘 密 而引起 的争议 大量 出现 。 目前我 国处理 此 类 争议 的 主要依 据 是 《 不正 当 反 竞争 法》 《 同法》中关 于商业 秘 密保 护 的规 定。从 劳动合 同的后 合 同义务 角度 对 这 类纠 纷 和 合 的 实质 进行 分析 、 讨论 , 呼吁 立法将 劳动合 同 的后 合 同义 务规 定 为 法 定 的义 务 , 并 以维护 劳动 者与 用人 单位 双方 的合 法权益 。
人 与佛 山高 连 电 缆 附 件 有 限公 司 侵 权 。被 告 认
件 的设 计 、 制造 、 用 、 量 控制 和试 验 的专 有 技 应 质 术 和机 械 , 为 此 支 付 了机 械 购置 费 、 术 文 件 并 技 费 、 训 费等共计 西 德马 克 50多万 元 , 为 国 内 培 0 成 唯一 掌握 此项技 术 的生产 厂 家。鉴 于技 术处 于 国
丹梅 和担 任生产 车 间副 主任 的 吕洪 生都 因工 作关
系, 直接 掌握 了该项 技术 。之后 , 厂研 制 开发 了 该
1 系列 的产 品 , 2个 大部 分 获得 了 国家级 新 产 品 及 省 、 科 技 进 步 奖 。 19 市 9 3年 Βιβλιοθήκη 19 年 期 问 , 94 陈
灿、 陈永德 、 李丹梅、 吕洪生 4人分别以提前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