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造价〔2013〕332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
湖南施工工程取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1. 取费标准:根据建筑面积的不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24.084%-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22.077%-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20.07%-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18.063%-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16.056%2. 计算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数为定额基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
二、人工费1. 最低工资单价:根据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长沙市最低工资单价为62.00元/工日。
2. 市场工资单价:长沙市市场工资单价为54.00元/工日。
三、施工管理费1. 取费标准:施工管理费按直接费用的百分比收取,具体费率由有权机关批准。
2. 计算方法:施工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直接费用。
四、措施项目费1. 取费标准: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2. 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措施项目,采用建筑面积、接触面积、施工工期日历天数、机械设备使用数量、钻孔深度等作为计算基数。
五、安全文明施工技措费1. 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技措费综合算下来不得低于2.1%,否则按低价竞争给废标处理。
2. 计算方法:安全文明施工技措费的计算基数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机械费。
六、工程监理费1. 取费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以尊重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
2. 计算方法:监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为直接费用。
总之,湖南施工工程取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旨在规范施工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项目费用需严格按照取费标准进行计算和收取,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2篇一、人工费1.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湖南省各市州实际情况,设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
湖南道路工程施工收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道路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湖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近年来在道路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不断完善和优化全省的交通网络。
本文将就湖南省道路工程施工收费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二、湖南道路工程施工收费政策1. 收费依据湖南省道路工程施工收费主要依据《湖南省道路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道路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
这些法规明确了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2. 收费主体湖南道路工程施工收费的主体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其中,政府投资道路工程由财政资金支付,社会资本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的道路工程则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收费。
3. 收费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道路工程施工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补偿成本原则:道路工程施工收费应确保工程建设成本得到合理补偿,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3)合理盈利原则:道路工程施工收费应考虑企业的合理盈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工程建设。
三、湖南道路工程施工收费标准1. 设计费设计费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设计深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按照设计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公路:2.5%;(2)二级公路:3.0%;(3)三级公路:3.5%;(4)四级公路:4.0%。
2. 材料费材料费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和工程量计算,具体包括主材、辅材、设备等费用。
3. 人工费人工费根据工程规模、劳动强度、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工日和人工单价计算。
4.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根据工程规模、机械种类、机械台班费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挖掘机:300-500元/台班;(2)推土机:200-400元/台班;(3)装载机:200-400元/台班;(4)压路机:200-400元/台班;(5)混凝土搅拌车:100-200元/台班。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预算说明)

一.编制依据:1.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称<编制办法>)。
2.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3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3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 湖南省交通厅湘交计统字[2004]857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养护预算定额》。
5. 湖南省交通厅湘交计统字[2005]70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
6. 湖南省交通厅湘交造价(2011)124号《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7. 湖南省交通厅湘交造价(2013)332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服(2012)171号《关于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G209麻阳龙田溪大桥加固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范围:G209麻阳龙田溪大桥加固改造工程,桥梁全长212.35米。
三、工程数量:工程量均按照G209麻阳龙田溪大桥加固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工程量计列。
四、费用标准:(一)建筑安装工程费1.根据《补充规定》,人工工资(含机械工)采用68.91元/工日。
2.材料预算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根据实际调查单价与运距计算而得,并参照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站近期材料预算价格信息。
3. 其他工程费、规费、企业管理费等均按《编制办法》的标准取费。
4.利润、税金均按《编制办法》的标准计列。
5.主副食运费补贴按主副食运距综合里程3Km计算。
6.工地转移费按照调遣距离300Km计算。
(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1.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示计列.2.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按《编制办法》的标准计列。
(三)、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1.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未计列.2.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编制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湘交造价[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交造价〔2011〕31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为配合《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的实施,更好地对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合理定价,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配合《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以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施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合理定价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等,编制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台账和工程量清单预算,再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竞争性要素的折算系数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的合理定价(高速公路项目须事先经省高管局审查),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审核,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定价的工程量清单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此进行确认与承诺,作为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清单。
湘建价〔2006〕330号_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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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
对于使用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纠正。
对于销售盗版、未经符合性评测或评测不合格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交造价〔2009〕12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造价〔2009〕125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交通工程计价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印发的《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十四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交通基本建设各个阶段合理、科学的计价规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等;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
第四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和交通养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合理确定工程所需费用,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养护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是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和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152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提高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09921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c.png)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第一篇: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
为确保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材料价格浮动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在建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分析水泥、钢材、沥青、柴油四种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涨(降)幅和工程实际用量适当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调差资金首先从招标节余的建安工程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项目预留中列支,原则上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的规模内进行调价,如因调价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说明、概算执行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高管局、厅造价站审查,省交通厅批复后实施。
2、原合同条款中已规定由于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且有明确调整方法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3、“十五”期未完工结转的统贷统还的普通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公路水运项目由各市州制定调差办法,省定额投资金不变,增加投资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4、计算起讫时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水泥、钢材、柴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沥青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结束时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5、符合价格调整的在建项目以季度为时间段,依据施工当季与招标时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并以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和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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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
价及税金的通知
湘交造价〔2013〕3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2011年第83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厅决定调整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5日起,凡我省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规定,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之后上报或虽在之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人工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由57.59元/工日调整为68.91元/工日,今后将按照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测算并适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估、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工程其他费等费用取费标准
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不含规费)和工程其他费等费用仍按部颁编制办法执行。
规费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新建和改建公路间
接费规费
养老保险费20%
失业保险费2%
医疗保险费7.20%
住房公积金9%
工伤保险费0.90%
四、税金内容、综合税率计算公式及标准
(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中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调整后的税金包括按国家税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计算公式: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综合税率。
(三)调整后的综合税率标准: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
2.纳税地点在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
3.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
五、我厅2011年以湘交造价〔2011〕124号文件公布的《关于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规费标准调整的通知》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