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应该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一辩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专家参与诉讼规定了两种情形: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反垄断行政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国有垄断企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适用的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垄断行为是否应该成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垄断行为应该成为辩论辩题,因为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首先,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导致价格垄断和产品质量下降。
例如,美国历史上的标准石油公司就曾经通过垄断行为控制了整个石油市场,导致油价飙升,消费者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其次,垄断行为还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垄断市场中,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就缺乏了创新的动力,长期来看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因此,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反方观点:垄断行为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因为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一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是无法避免的。
例如,电力、水务等基础设施行业,由于巨大的投资和技术门槛,很难出现竞争性市场,这就需要政府允许一定程度的垄断来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垄断行为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
例如,亚马逊通过垄断地位在市场上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给消费者带来了实际利益。
因此,垄断行为并不完全是消极的,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被接受和容忍。
名人名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垄断是市场经济的毒瘤。
”——亚当·斯密。
“垄断是创新的敌人。
”——彼得·德鲁克。
经典案例:美国反垄断法案对标准石油公司的打击,使得其被迫分拆成多家独立公司,从而恢复了市场竞争,降低了油价,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总结:综上所述,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有着明显的负面影响,应该成为辩论辩题。
尽管一些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监管和调控,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育钧:为国企垄断辩护毫无道理——国有企业应该干什么,民营企业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不能回避,回避了

国资 委 关 于 推 进 国 有 资 本 调 整 和 国有知 。 指 导 意 见 》 提 出 ,进 一 步
>> 保 育钧
中华 民营 企 业 联 合 会 会 长 国务 院 参 事 室 特 邀 研 究 员
推 进 国有 资 本 向关 系 国家 安 全 和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集 中 。 即 要 对 军 工 、 电 网 电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坚 持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多种 所
础 设 施 、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 国 有 资 本 要 增 值 保 值 的 话 , 就 要 有 市 场 化 的 运 作 , 不 应 该 有 特 殊 的
保护 。 第 二 ,要 搞 清 楚 民 营 企 业 是 什 么 。 这 个 问 题 至 今 没 有 真 正 解 决 。 从 19 9 9年 开 始 ,中 央 党 校 在 社会 上 发起 讨论 劳 动价 值理 论 。当时 有 人 提出 ,
力 、 石 油 石 化 、 电 信 、煤 炭 、 民航 、航 运 等 七 大 行 业 保 持 绝 对 控 制 力 , 时 要 对 金 属 、 备 制造 业 、 同 装 汽 车 、信 息 技 术 、 建 筑 、 钢 铁 、化 工 等 产 业 保 持 较 强 的控 制 力 。这 完 全 是 跟 “6条 ” 对 着 来 的 。 3
我 国 20 0 7年 8月 3 日颁 布 的 反 垄 断 法》 实 0
际上 是 保 护 行 政 垄 断 的 。 反垄 断 法 》第 七 条 提 出 , 国 有 经 济 占控 制 地 位 的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和 国 家 安 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 行专业 专办 的行业 ,国家对 其经营者 的合 法经营 活动 予以保 护。这 明摆着是 在保护垄断。 为 什 么 反 垄 断 法 》 这 么 写 ? 是 因 为 宪 法 》 第 六 条 规 定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经济 制 中 度 的 基 础 是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消 灭 人 剥 削 人 的 制 度 ,实 行 各 尽 所 能 、 按 劳 分 配 的 原 则 。 后 来 修 宪 的 时 候 ,仅 仅 加 上 了 “ 家 在 ” 国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企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大型企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大型企业。
首先,大型企业的存在往往会导致垄断市场,限制了竞争,使得市场资源无法充分利用。
据美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研究表明,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推动力,可以激发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
而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往往会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次,大型企业的垄断地位也会对劳工权益造成影响。
大型企业往往拥有更强大的议价能力,可以通过压低工资、削减福利等手段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就会导致劳工权益受损,加剧社会贫富分化。
正如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言,“垄断是一种社会毒瘤,它会摧毁自由竞争,伤害劳工利益。
”。
最后,大型企业的发展也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大型企业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影响力,而它们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会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正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报告指出,大型企业是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之一。
综上所述,废除大型企业是符合社会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只有通过废除大型企业,才能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劳工权益,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大型企业。
首先,大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拥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和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施坦格所言,“大型企业是现代经济的支柱,它们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就业机会。
”。
其次,大型企业还可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消费者带来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例如,像苹果、谷歌这样的大型科技企业,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优化,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最后,大型企业也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它们可以通过跨国投资、技术输出等方式,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所言,“大型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撑,它们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国际影响力。
管理学院《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考试试卷(2677)

管理学院《法学基础知识与价格政策法规》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火车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火车票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机动车12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解析:3. 违反强制性和管理性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仅违反管理性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4.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法律规定。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正确答案:错误解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上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按贪污罪论处。
6.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题库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形考任务题库形考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经济法的理念中的主导思想是() 正确答案: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2.以下哪一项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维护社会公平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是() 经过经济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关系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正确答案:股份有限公司5.与公司、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6.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正确答案:股东会7.根据(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8.下列主体中,属于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是) 正确答案:B.购买化肥的农民许某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下哪一项不在此范围内?) 正确答案:家电产品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消费者金融信息”) 正确答案:C.医疗信息二、多项选择题1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 正确答案: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12.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市场规制关系?)( 正确答案:企业公司等登记关系、市场准入关系和市场退出关系、市场竞争关系13.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正确答案:消费者、经营者、各级政府、行业协会1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正确答案:发行债券、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1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若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包括() 正确答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三、案例分析题16.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杨某以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首先,垄断行为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
当某一企业或集团垄断某一行业时,他们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限制供应来获得不正当的利润,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失衡。
其次,垄断行为还会阻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在垄断行业中,垄断者往往缺乏动力和动力去进行创新和改进,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垄断地位来获取利润,而不需要去改进产品或提高服务质量。
这样一来,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就会受到抑制,最终损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最后,垄断行为也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垄断行业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由垄断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缺乏选择权和议价能力。
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可能会面临高价、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无法获得更好的选择。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首先,垄断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失衡。
在某些情况下,垄断者可能通过自身的优势地位来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消费者带来实际的利益。
比如,某些高科技行业的垄断者可能正是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来推动行业的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其次,禁止垄断行为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在某些行业中,规模经济是存在的,大企业通过规模效应可以提供更便宜的产品和更高效的服务。
如果全面禁止垄断行为,可能会导致这些企业无法发挥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整个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最后,垄断行为的定义本身就存在模糊性。
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哪些行为是正常的竞争行为。
如果全面禁止垄断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因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从而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更加注重对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界定,而不是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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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汇聚于此,进行心灵与智慧的碰撞,探索当下社会的环境,对《反垄断法》应不应该适用国有垄断企业这一问题抒发见解,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其手段主要为增加竞争元素和开放竞争环境。
而垄断是生产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结果,有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三种不同的方式。
至于国有垄断企业,顾名思义,是在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由国家控制的企业。
国有垄断企业存在的垄断主要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类。
首先是自然垄断,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的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而国有垄断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自然垄断型企业,盲目的在其行业中加入竞争元素只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市场混乱,显然,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这一类国有垄断企业。
其次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垄断形式,其含义是政府垄断和政府授权垄断,行政垄断是一把双刃剑,在中国具有垄断能力的企业多为超大型企业,其在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扮演者经济杠杆的角色,其垄断在市场中起到的是正面的积极作用,显然反垄断法对其也不适用。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中国,行政垄断确实存在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及建立壁垒等不合理行为,而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而我们的反垄断法在处理这些行为时存在豁免的规定不合理、法律课操作性差、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诸多问题,可见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存在着好的不能管,坏的管不着的尴尬,所以,我方认为现行的反垄断法并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
诚然,我方承认《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各样的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我方是持质疑态度的。
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
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自然垄断也好,行政垄断也罢,都是特定历史阶段和市场条件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反垄断法的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故我方坚持认为,反垄断法不应该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