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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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及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前言

评标环节的重要性
评标是政府采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关注 的焦点。评标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赋予评审专家相当大的权利,使 专家在政府采购的许多重要或关键环节环节拥有决定性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整个链条中是“位高权 重”的。 目前,我国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专家责权不对等,权利过大,责任模糊。 二是被普遍诟病“专家不专”。 三是专家数量不够。 四是评审程序不规范。 五缺乏监督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6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 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 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为帮助⼤家了解过更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ppt课件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ppt课件
(四)资金支付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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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质疑处理
(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 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 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质疑。《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四)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 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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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正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 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 《条例》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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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 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 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 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二)采购人通过网络填制《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登 记表》。
(三)采购人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相关资料15年 (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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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 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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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诉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诉。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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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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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那么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此,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 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 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 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 (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 购,免费发放。
(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则、
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式及
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策、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 信息平台;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 结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 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020年7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 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8600
地方人大
•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白皮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
法律 行政法规 财政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 购法实 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18号令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民事责任的规定
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场零售价每本19.9元,补贴14元,相当于7.0
折。 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省级新华
书店供货的折扣是5.8折,约合每本11.5元。 云南超低价5.5折盗版、湖北《学生新华字典》,
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验收把

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
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 从制度层面予以策应。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纳入国 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下拨17亿元专项 资金,按照每本《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 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购, 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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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
5、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
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 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 现场考察。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 况。
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 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采用方式有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
总则 3、政府采购遵循原则 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国税系统还增加了依法采购 原则、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原则、按预算和计 划采购原则。 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 范围划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 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 值的比例过大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采购。概念是指采购人随即邀请三家或 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 谈判方式采购: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 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 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 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 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
6、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 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政府采购法
总则 1、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 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法
总则 2、政府采购概念
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买东西。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 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换而言之,我区国税系统各级国税局和 直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 政拨款,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 标准以上的行为,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 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 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 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
总则
5、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6、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
合。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 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 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
总则
7、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
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 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政府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 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 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 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 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 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单一来源采购。概念是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但在一定条件下采购人只能与单一的供应商进 行谈判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因为是没有竞争 的谈判采购,对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经总局 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 者服务,可以依照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 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 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 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各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 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 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 的资信和业绩,随即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明 显区别是邀请招标对投标人要进行筛选。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
政府采购法
法律责任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政府采购法
公开招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5个工作日
投 标退 保 证还 金
5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日
发售招标文件
开标
签订合同 30日 发布中标公告
定标
评标
政府采购法
采购文件管理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 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 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 、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 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 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方式分类及其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概念是采购人通过公众媒体、报刊、电视 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邀请 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所进行的招标。只要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参加。
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
3、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 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 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 要内容; 二是加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 三是调控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 重要手段; 四是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内容
第一、国家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目前正在 向社会征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讨论稿);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法
法律责任。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 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二、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 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三、总局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 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
政府采购法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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