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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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4: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四)陈渊鑫
【期刊名称】《财政监督》
【年(卷),期】2017(000)018
【摘要】三十一、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总页数】8页(P57-64)
【作者】陈渊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 [J], 陈渊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二) [J], 陈渊鑫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J], 陈渊鑫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五) [J], 陈渊鑫
5.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特定行业业绩”的理解 [J], 仇卉;高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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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朱晋华;陈川生【摘要】本文作者对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思考,对在特定条件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管辖的交叉情形,提出了处理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问题;工程招标;《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法律层次【作者】朱晋华;陈川生【作者单位】[1]中北大学理学院土木工程学部;[2]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3《《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但是两法对工程、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法律层次没有同一表述。

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工程和有关的货物、服务称之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法》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定义,其中“工程”定义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011年12月2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条例》)同《政府采购法》的解释靠拢,《招标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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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广 角
“ 财 政 监督 常用 法律 法 规 的理解 与 适用 ” 之二 十五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实施条 例 》 的 理 解 与适 用 ( 三)
0 陈 渊 鑫
十八 、 竞 争 性 谈 判 适 用 情 形
法律 条 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 三、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
•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40部
• 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条例》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
采购法》的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
善。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财政
性资金的含义、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
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有
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一)总则——政府采购的适用范 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 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行为。并分别对货物、服务、工程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条例: 进一步明确采购的资金范围 进一步明确服务的内涵 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
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 有所值
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
传统方式
公开、竞争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
采购活动
评审结果,需经采 购人确认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
《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 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 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 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 一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1)
法律适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案例九: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十: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 和业绩?
案例十一:投标人提交类似项目的名称, 并未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 其具有相关业绩?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案例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三年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新设立的公司 只提交了一年相关材料是否可以认定其符 合资格条件?
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大违法记录的界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 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案例分析
目时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 小张是否需要回避? 案例八:评审专家老吴在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时发现其侄儿为该项目谋投标人的授权 代表,老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的情形
法律适用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回避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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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案例九: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是 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十: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 和业绩?
案例十一:投标人提交类似项目的名称, 并未提供有关合同的证明材料是否能认定 其具有相关业绩?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案例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三年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新设立的公司 只提交了一年相关材料是否可以认定其符 合资格条件?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在政府采购管理中部分 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 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 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 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 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的规定进行采购。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 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 明。
目时发现其三年前任职的公司前来投标, 小张是否需要回避? 案例八:评审专家老吴在参加政府采购评 审时发现其侄儿为该项目谋投标人的授权 代表,老吴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的情形
法律适用 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回避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 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 董事、监事;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三、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案例四:工程项目招标财政部门是否实施 监管?
案例五:工程项目如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 购?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第三款保持一致。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案例分析 案例六:某高校采购有关课程软件,其采
购信息仅在校园网站公告,是否可以认定 其采购行为违法?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七、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禁止性 规定
案例分析
案例十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配偶关系,是否可以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其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案例十五:A公司已中标某高校信息化项目 的方案设计,后该高校又采购相关信息化 项目的施工,A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混合资金来源项目的法律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 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 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二、项目属性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大剧院采购舞台机械设备,采 购金额一亿多万元,财政部门在处理该项 目投诉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指定品牌和进 口产品未经审核,遂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 并做出行政处罚,采购人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该项目属于工程项 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一、如何界定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医院使用其经营性收入购买空
调,该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案例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
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财政性资金的界定与理解
法律适用 《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案例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授权代表将 身份证原件随投标文件密封提交是否合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法律适用 《条例》第七条规定 本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基础上
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应适用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法律适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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