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析系列PPT-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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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十四编 继承法 课件

与亲等。许多国家采取直系血亲卑亲属优于尊亲 属的立场,理由主要是遗产具有延续家庭财产、 抚养卑亲属的功能。配偶由于不是亲属,故许多 国家不将其列序,而允许他们参加任何一序列的 继承,具有优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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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未严格区分亲系、亲等,而采取更具有政策 判断性质的多重标准:
• ①婚姻关系; • 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 ③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与抚养状况; • ④地位对等。我国只规定了两个顺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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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二顺位继承人 • 1.兄弟姐妹。 • 2.(外)祖父母。 • (四)顺位的效力 • 1.在先顺位优于在后顺位。 • 2.同一顺位应继份额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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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产的处理 • (一)共有人的取回权 • 他人共有部分之财产,非属遗产,因此,在对遗
产进行分割之前,必须允许共有人取回其共有部 分的财产。 • (二)清偿债务 • 1.限定继承原则。 • 2.清偿时间。 • 3.比较法。
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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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继承 • (一)概念 • 转继承亦称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
•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2.遗产占有人的保管义务。 • 3.关系人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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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承人及其顺位 • (一)概说 • 确定继承人及其顺位时,大体有两个标准:亲系
与其他立法例相比,继承人范围极为狭窄,其结 果之一是,增加了国家取得遗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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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 • 1.配偶。 • 2.子女。 • 3.父母。 • 4.特别规定。《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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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未严格区分亲系、亲等,而采取更具有政策 判断性质的多重标准:
• ①婚姻关系; • 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 ③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与抚养状况; • ④地位对等。我国只规定了两个顺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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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二顺位继承人 • 1.兄弟姐妹。 • 2.(外)祖父母。 • (四)顺位的效力 • 1.在先顺位优于在后顺位。 • 2.同一顺位应继份额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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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产的处理 • (一)共有人的取回权 • 他人共有部分之财产,非属遗产,因此,在对遗
产进行分割之前,必须允许共有人取回其共有部 分的财产。 • (二)清偿债务 • 1.限定继承原则。 • 2.清偿时间。 • 3.比较法。
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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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继承 • (一)概念 • 转继承亦称再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
•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2.遗产占有人的保管义务。 • 3.关系人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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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继承人及其顺位 • (一)概说 • 确定继承人及其顺位时,大体有两个标准:亲系
与其他立法例相比,继承人范围极为狭窄,其结 果之一是,增加了国家取得遗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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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 • 1.配偶。 • 2.子女。 • 3.父母。 • 4.特别规定。《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
继承法PPT课件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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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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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一) 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二)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 则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容他人 改变。但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按自己的意 愿从法定继承人中任意确定遗产继承人及 其继承份额,而不受该法律规定的限制。
(三) 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而取 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有以下两类人:
1. 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 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一、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
承方式,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立遗嘱的被继 承人为遗嘱人,由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称为遗 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其主要特征在于:
(一)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 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明示的意思表示 的实现。
(三)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 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四)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及其有效条件
(一)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4.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不同, 可以将法定继承划分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承 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 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 3.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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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父, 子周子,女周女,都已成家另过。周 子有一子周孙,周女有两个子,李男、李女 周父与老伴单独生活。1995年周女去世,周 父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10 万及名人字画若干。周父生前留有遗嘱,将 字画及房屋留给老伴,其余财产未作处理。 周母表示放弃继承其余财产。周子认为,母 亲放弃继承,周女出嫁且早已死亡,自己是 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独吞遗产
5、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代位继承人虽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 格,但他们只有权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应继 份额。
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应 得遗产份额。他们只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遗 产的分割
二、法定继承
1、定义 2、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分配原则 3、胎儿的继承问题 4、儿熄、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5、代位继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 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 金某腹中胎儿谷弟
案例
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 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1992年4月, 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 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 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四、民事权力制度
(一)人格权 (二)财产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人身权
继承法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留债务的清偿 五、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
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 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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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 8 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第四节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案例:
余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 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徐某又与林 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参加工作,余乙随徐某改嫁。 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未再婚,并于 1994年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1995年1月林某去 世,留有遗产5000元。依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遗产 应怎样分割?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 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性 强制性 前提的身份性 补充性
2.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案例分析: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 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 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 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 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 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 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 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 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 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 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 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第四节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案例:
余某与徐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徐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徐某抚 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过了10年,徐某又与林 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参加工作,余乙随徐某改嫁。 徐某又与林某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未再婚,并于 1994年去世,留下遗产3000元。1995年1月林某去 世,留有遗产5000元。依法律规定,本案中的遗产 应怎样分割?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 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性 强制性 前提的身份性 补充性
2.特点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案例分析: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 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 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 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 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 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 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 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 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 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 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读PPT课件(带内容)
岁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0 岁
你未婚妻在婚前告诉你自己患有重疾,你决定和爱人一起面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
80
身体不太好的你觉得该立下遗嘱,打印遗嘱时,请了一位朋友来做见证人,但被提醒,还要再
岁
多找一个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四章 具体案例分析解读 其 他 案 例 分 享
Q:离婚太冲动? A:三十天内可撤回!
岁
责任人, 你的父亲获得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50 岁
你妹妹的丈夫背着家人在外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妹妹像你哭诉,你告诉妹妹这笔债务她不必偿还。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
第四章 具体案例分析解读 其 他 案 例 分 享
Q: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 A:保护更严格!
•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 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法条
第四章 具体案例典》总则编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 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课件
自己的财产及其有关事物并在其死 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效条件
•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相
•
应的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遗嘱内容合法
• 4.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形式
• 1、口头遗嘱 • 2、自书遗嘱 • 3、代书遗嘱 • 4、公证遗嘱 • 5.录音遗嘱
遗赠
• 概念: •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遗嘱 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遗产的受领人范围不同 • 2.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
• 概念: •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遗
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承担生、养、死、 葬权利义务的协议。
案例1
• 刘某的丈夫三年前因车祸而死亡, 当时遗产未分割。去年10月,刘某 与王某结婚,今年5月刘某继承前夫 的遗产18万元。最近刘某与王某感 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分割遗产 时,王某认为18万元是刘某婚后继 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 要求分割,问:婚后继承前夫的遗 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产
• 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婚生、非婚生、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 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时才会发 生第二顺序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有效条件
•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相
•
应的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遗嘱内容合法
• 4.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形式
• 1、口头遗嘱 • 2、自书遗嘱 • 3、代书遗嘱 • 4、公证遗嘱 • 5.录音遗嘱
遗赠
• 概念: • 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
所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遗嘱 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遗产的受领人范围不同 • 2.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
• 概念: •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遗
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承担生、养、死、 葬权利义务的协议。
案例1
• 刘某的丈夫三年前因车祸而死亡, 当时遗产未分割。去年10月,刘某 与王某结婚,今年5月刘某继承前夫 的遗产18万元。最近刘某与王某感 情破裂,刘某提出离婚,分割遗产 时,王某认为18万元是刘某婚后继 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 要求分割,问:婚后继承前夫的遗 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遗产
• 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婚生、非婚生、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 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时才会发 生第二顺序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学:继承法 课件_OK
继承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 权,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无效。”
13
法定义务的内容:
(1)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 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
(2)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 (3)赡养或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 (4)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
某省文化局某处处长马育才之父于1964年 病故时留有祖业房屋12间,当时由马育才 主持分配给其弟马文才、马良才,妹马素 才每人四间。1975年马文才死亡。他所分 得的四间房屋由其子马一民继承。自解放 以来,由于马育才收入较多,对其在农村 生活的弟妹、侄儿在经济上均不时有所接 济。
35
马育才与其妻程广仪的独生女儿马阿莉, 1976年死于难产,因马阿莉的爱人赵刚在 外地工作,故留下的婴儿赵莉由马育才夫 妇抚养,但赵刚每月都给付生活费。 1978年5月12日,马育才、程广仪带着外孙 女赵莉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仪 当即死亡,赵莉、马育才因抢救无效,亦 先后于5月13日、14日死亡。
3、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才能具体确定下来。
4、被继承人死亡后,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的应继 承份额、被继承人遗嘱是否有效等才能予以确定, 继承权的行使结果才能具体化、定量化。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算点。
7
教学案例:被继承人死亡二十年后未占有
遗产的继承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遗产?
2、代位继承的要件 (1)须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须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 (3)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须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31
3、代位继承权的效力
(1)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 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 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人为一人或为多人,均只 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一份遗产。
13
法定义务的内容:
(1)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 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
(2)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 (3)赡养或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 (4)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
某省文化局某处处长马育才之父于1964年 病故时留有祖业房屋12间,当时由马育才 主持分配给其弟马文才、马良才,妹马素 才每人四间。1975年马文才死亡。他所分 得的四间房屋由其子马一民继承。自解放 以来,由于马育才收入较多,对其在农村 生活的弟妹、侄儿在经济上均不时有所接 济。
35
马育才与其妻程广仪的独生女儿马阿莉, 1976年死于难产,因马阿莉的爱人赵刚在 外地工作,故留下的婴儿赵莉由马育才夫 妇抚养,但赵刚每月都给付生活费。 1978年5月12日,马育才、程广仪带着外孙 女赵莉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仪 当即死亡,赵莉、马育才因抢救无效,亦 先后于5月13日、14日死亡。
3、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才能具体确定下来。
4、被继承人死亡后,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的应继 承份额、被继承人遗嘱是否有效等才能予以确定, 继承权的行使结果才能具体化、定量化。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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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被继承人死亡二十年后未占有
遗产的继承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遗产?
2、代位继承的要件 (1)须有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须有继承权可供代位行使。 (3)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须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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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位继承权的效力
(1)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 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 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人为一人或为多人,均只 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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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尚未普 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 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 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 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 份遗嘱有效吗?
•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 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 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 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随着人民群众 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 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 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 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 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 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 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 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 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 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遗赠扶养协议 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 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 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 目标的积极助力。
• 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 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 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 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 【专家解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删除公 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现 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 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 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 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 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 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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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宽恕制度’ 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 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 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 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 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 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 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民法典解析系列 -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 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 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 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 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 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
•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 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 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 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