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民公民意识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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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与路径分析

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与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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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与路径分析
马喜亨
摘 要 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与西方各国社会发展进程不同,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转型, 建立了市场经济, 推动了中国社 会由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化, 为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奠定了基础, 各种社会利益团体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完 善, 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 公民社会对我国社会的建设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公民社会的内涵和建设基础、 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历程、 现阶段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指出促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多元性 路径分析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01-155-02 的阶段, 公民社会理论因与中国政治民主化、 文化多元化的发展 趋势相符合而更加兴盛。 此阶段的研究, 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 角度, 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 特别是对国家与社 会之间疆域的确立、 社会自主空间的建构以及第三部门的发展等 问题进行切实的论证。其代表人物有俞可平、 何增科等人。 三、 我国公民社会的现状 我国公民社会现在可以说发展到这样一种阶段, 即有了一定 的社会组织数量的累积, 有了一定的公民意识发展, 现在正处于 社会需求广泛增长, 社会组织出现向多层次结构化发展的需求和 发展基础, 公民意识寻求生长点的阶段, 社会改革和公民社会的 制度建设, 制度变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关系, 是互促互辅 的, 制度变革给社会容留出创新空间, 当社会创新累积到一定阶 段, 又产生新的变革需求和为变革累积基础。 没有经济社会文化 的渐进式发展, 公民社会不足以支持制度变革后的运作, 反过来 当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 没有制度性的变革, 也会压抑社会 发展, 积累社会矛盾, 引发广泛的社会问题。 目前, 中国公民社会 的建设可以说是制度变革不足,社会发展受到压抑和矛盾被累 积。 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相当数量的人认为 所谓的 “发展” 、 “进步” 就是单纯 GDP 的量变, 其它如政治文明、 社会文明等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自动得到发展。马克思主义 认为, 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经济增长 并不是最终的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当前在我国, 改革开放中暴 露出来的问题, 如利益分化与协调问题, 公民和政府因为传统的 思维定式而产生的冲突等, 只有经济、 政治、 社会都得到良好发 展, 特别是社会发展、 并造成一个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强烈的公 民意识并时时付诸实践的时候, 才可能更好地、 在一个规范有序 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四、 我国公民社会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政治体制改革的日渐深入, 公民社会对我国社会的建设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特别是 20 世 纪 90 年代初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 我国社会中出现一系 列新情况和新变化, 促进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 但是由于历 史、 社会、 经济等方面的原因, 公民社会的发展还很落后, 没有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 民间组织缺乏独立性 作者简介: 马喜亨,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研究方向: 地方政府治理与民族自治。 中图分类号: D920.4 一、 公民社会的概述 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 公民社会既被认为是社会政治发展的 重要条件, 也被看作是政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 公民社会是一 个外来词, 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 用以描述与散 居的村落状态不同的城邦生活的特性, 即民主议事的、 自治的政 治生活共同体。康德的 “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 博兰尼的 , “自发 秩序” 哈耶克的 , “自生自发秩序” 奥斯特洛姆所说 , “多中心秩序” 等, 都是把 “公民社会” 和城邦、 政治共同体、 文明社会作为一回 事。 在黑格尔的 《法哲学》 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 里, 志愿结社、 警察和独立的司法。 笔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含义是指在政治的民主自治程序及国 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个人权利空间, 通过细化的制度得到很大程 度的保障的前提下所组织的志愿组织、并能保障公民的生活权 利、 休闲权利等。 现代的公民社会观是基于现代公民社会组织的 不断发展, 把公民社会看作是经济领域中的市场和政治领域中政 府的对应物。 由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和群体需求的增多, 社 会结构和社会功能也趋向多元化, 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办公民和 社会的所有事务, 正如丹尼尔・贝尔说的, 全球化使得国家不仅 因太小而无法解决大问题, 而且也因太大而无法解决小问题。 二、 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 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兴起的。 随着经济市场的建立, 社会现状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 随着而来 的有公民社会的建设, 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建立, 对我国民主社会 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 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初期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 1992 年开始到 20 世纪末。 20 世纪 90 从 年代开始, 中国的政治、 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现实层面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 系, 而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 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 方科学的现代化的经验来推动自己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 中国 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一 时期的成果, 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 主要集中在对 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价和对概念移植问题的讨论上。 (二) 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阶段是从 20 世纪末至今。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和善 治理论的兴起, 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 制度创新研究进入一个新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互联 系 , 成 一个具 有层次 分化、 形 自成 体 系 的 内 涵 系统 ; 民意 识 公 治 的实 现 程 度 ; 同时 , 基层 民主 是我 国 民 主 制度 的柱 石 , 村 基层 民 农 的 内涵 系统 具 有 生 长 性 , 着 实 践 的 进 步 不 断 演 化 。在 社 会 主 义 新 随 主 的 发 展对 于 我 国 整体 民主 的 推 进的 重 要 性 不 言而 喻 。 但我 国 农村 农 村 建 设 中 , 当 提 倡 的公 民意 识 , 基 本 内 涵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部 分 应 其 基 层 民主 发 展 到今 日, 然 在 低 水 平 徘 徊 , 其 原 因 , 于 封 建 专 制 依 究 在 内容 。 思 想 的 影 响和 千 百 年 来积 累 下 来 的 陋 习。 11 权 利 意 识 。 谓 权 利 意识 , 是一 个 人 能够 意识 到 自 己作 为 . 所 就 3 如 何 培养 农 民的公 民意 识 国家的公民, 所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 , 并且具有将法定权利转变为现 31 一 如 既 往地 重 视 经 济 发 展 ,巩 固公 民意 识 生根 发芽 的社 会 . 实权 利 的 意识 和 能 力 。 新 农 村 建 设 中 , 利 意 识 应 当成 为农 民兄 弟 在 权 基 础 。 民意 识 的 出现 是 以国 家 与社 会 相 分 离 为基 础 的 , 有经 济 发 公 只 所 树 立 起来 的第 一 意 识 , 因为 , 利 体 现地 位 。 人 民 当家作 主 的 政 治 权 展 到 一 定 程度 , 会能 够 从 国 家体 制 中独 立 出来 之 后 , 民意 识 才 会 社 公 地 位 只 能通 过 人 民享 有 的权 利 来 得 到 体 现 。 真 正 产 生和 存在 。 在 新 农村 建 设 中 , 进一 步 稳 定 、 固 社会 主 义 市 要 巩 12 责 任 意 识 。 谓 责 任 意 识 , 是 一 个公 民在 享 受 了公 民权 利 . 所 就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积 极成 果 , 发挥 市 场 对 新 农村 建 设 的推 动 作 用 。 引 基础 上 , 楚 了解 自身对 社 会 、 清 国家 、 人 所 应 负 有 的职 责 , 他 以及 在 未 导农 民遵 循 市场 规 律 , 步 适 应 并进 入 市 场 , 过市 场 为农 业 发展 寻 逐 通 能履 行 好 职 责时 所 将 承 受 的谴 责 和 制 裁 。 这种 职 责 在 有 些情 况 下 是 找 出路 , 高 农 业 生产 效 率 , 加 农 民收入 。 提 增 法律上 的, 在有些情 况下是道义上的, 因此可以将责任意识近似的理 32 较 强对 农 民 的 文化 教 育 和 观 念灌 输 ,建 立 起 公 民意识 教 育 . 解 为义 务 意 识。 公 民责任 是公 民对 于 个 人 利益 和 公 共 利 益 关 系的 理 的机 制 。 我 国 农 民文 化 素 质 总体 水 平较 低 ,人 均 受 教 育年 限不 足 7 性 自律 , 民在 公 共 利 益有 可 能 受 到 自身或 本 集 团利 益 “ 公 冒犯 ” , 时 应 年 , 在 近 49亿 农 村 劳 动 力 中 , 小 学 文 化 程 度 和 文 盲 半 文 盲 占 . 自觉维 护 公 共利 益 。 在 新 农村 建 设 中 , 公 民意 识里 明确 责 任 意识 , 在 4 .1 O3 %。 这 严 重影 响 了农 民 对法 律 知 识 、 利 内容 的接 受 和 正确 理 权 其 意 义在 于 向农 民表 明 , 们 有 责任 、 义 务积 极 参 与 与 本村 有 关 的 他 有 解 , 而难 以形 成 基 本 的公 民意 识 。 文化 素 质 不 提高 , 他 一 切素 质 从 其 公 共服 务 、 同事 务 的管 理 、 设 。 共 建 的提 高 都 将 成 为 水 中 月 、 中花 。 镜 13 民 主意 识 。民 主最 核 心 的 意 义 就 是 少 数 服 从 多数 。所 谓 民 . 33 将 公 民 意识 的落 实体 现到 农 民生 活 的 方 方面 面 。 农 民公 民 . 主 意 识 , 是 一 个 公 民在 处 理 与 自身 有 关 的 公 共 事 务 时 , 表 达 自 意识 的养 成 , 不 仅 仅 是 农 民 自 己的 事 情。 从 发 生学 意 义 上说 , 何 就 在 绝 任 己的 意 见 之 后 , 定 要 听取 其他 人 的意 见 ; 能 够 根 据 少 数 服 从 多 一 并 自觉 意识 的产 生都是从 日常行 为的主要体验 中积累和提取 出来的。 数的原则 , 心实意地 尊重 、 同并执 行 多数 人所作 的选择 , 不 真 认 而 在 农村 城 镇 化 、 民市 民化 的过 程 中 , 们 的 社 会 、 们 的城 市 及 城 农 我 我 论 这 个 选 择 与 自己 的最 初 意 见 是 否 一 致 。 民主 是 现 代 政 治 最 基 础 市居 民都 应 当对 农 民给 予 关 注 。 会 各 界应 当共 同携 手 , 弃 那种 认 社 抛 的 理 念 内 核 之 一 , 不 应 认 为 它 仅 仅 与 政 治 相 关 , 应 将 民 主 的 观 但 而 为农 村 落 后 、 民愚 昧 、 农业 “ 人一 等 ” 带有 歧 视倾 向 的错 误观 农 干 低 等 念 纳 入 人 们 共 同 的行 为 方 式 之 中 。 民 主 意 识 的具 备 是 社 会 走 向 现 念 , 农 民看 成 和 我们 一样 平 等 的 中 国 公 民 , 他 们 追 求 公 民权 利 的 将 在 代 的 重 要标 志。 时候予 以积极的回应 , 帮助他们共同树 立自信心 , 为农民树立公民意 14 法律 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意 味着 , 民能够 发 自内心 的 . 公 识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 这既是为帮助农民树立公民意识 的努力, 也 认 同和 尊 重 国 家 宪 法和 法 律 的权 威 , 以之 为 自 己行 为 的 准 则 , 并 自

我国公民社会建立以及当代意义(全文)

我国公民社会建立以及当代意义(全文)

我国公民社会建立以及当代意义古朗士在《古希腊罗马社会研究》中对氏族共同体做了深入研究,认为古希腊罗马原初的氏族共同体并非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GJ的起源》中指出的由血缘关系构成,而是依靠宗教信仰构成,同一个氏族拥有同一个神,正是这种神把人们维系在一起。

因此,共同体是依靠宗教保护和维持的,而共同体的原则、习俗、准则和行政权则由宗教信念导出,在这个意义上,宗教就是构成氏族共同体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在我国早期文明形成中,也并非是完全由血缘关系构成最初的宗族,而是“宗庙所在地成为聚落的中心,政治身份的世袭和宗主身份的传递结合,成为商周文明社会GJ的突出特点。

尤其是西周,政治身份与宗法身份的合一,或者政治身份依赖于宗法身份,进展出一种政治与治国融为一体的政治形式和传统。

在文化上,礼乐文化成为这一时代的总体特征”。

一、ZG传统宗法制与GJ的关系陈来在《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中对宗法社会给予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ZG古代的宗法社会是一个描述性概念,“意指以亲属关系为其结构、以亲属关系的原理和准则调节社会的一种社会类型。

宗法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家族化了,宗法关系即是政治关系,政治关系即是宗法关系。

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都依照宗法的亲属关系来规范和调节”。

从陈先生后文的论述来看,他似乎从古朗士对古希腊罗马社会研究的视角重新审理ZG宗法制,他借用李宗侗的话说,古代东西方的社会思想相似,因为古代希腊罗马的社会组织和信仰与春秋时代的ZG社会类似。

这里,陈先生试图借用古朗士的研究方式克服ZG学界传统的宗法制的研究和认识,特别是一些把宗法制看作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GJ的观点。

在陈先生看来:“在周代,虽然鬼神祭祀具有更加完备的系统,但在政治实践中已不具有中心的地位,政治实践领域的中心注意力已经开始转向人事的安排和努力。

西周的礼乐文化在本质上已不是神的他律,而是立足于人的组织结构的礼的他律。

共筑和谐社会,公民意识显真章

共筑和谐社会,公民意识显真章

共筑和谐社会,公民意识显真章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社会治理已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而是越来越多地依靠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

公民意识,作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一个拥有高度公民意识的社会,能够实现更好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从而达到真正的和谐与秩序。

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身在社会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和对其权利与义务的认同。

这种意识体现了公民自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当个体不仅仅满足于自身权益的保障,而是进一步关心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时,他们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参与社会治理可以促进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公民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他们对社会问题有着直接的感受和独到的见解。

通过各种渠道如社区会议、网络平台等参与到政策的讨论和制定中,可以为政策制定提供更多基层反馈,使得政策更加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公民的参与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公众的监督下,政府的各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更透明,有助于减少腐败和权力的滥用。

同时,公民参与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修正和完善的过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

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还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当公民能够在社会管理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感受到自己的影响力时,他们对社会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将大为增强。

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还能预防潜在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而要培养高度的公民意识并非易事,它需要政府、社会及学校等多方共同努力。

教育是基础,应从小培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制建设是关键,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参与的权利;社区服务是实践,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强公民实践能力。

公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治理的参与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只有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角色和价值,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公正、和谐且充满活力。

论新时期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

论新时期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

论新时期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
赵健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激烈的变革和转型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重大历史任务迫切要求培育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我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模式和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等原因使得当代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仍面临很大的阻碍,因此亟待寻求切实有效的对策加快培育新时期农民的公民意识,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治事业不断进步,进而推动公民社会的构建,真正实现现代化.
【总页数】3页(P7-9)
【作者】赵健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缺失及网络化培育 [J], 白毅
2.论新时期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 [J], 王国宁;刘婷;张海洋
3.开展“五讲五评”培育新型农民——宜昌市夷陵区新时期培育新型农民的探索和启示 [J], 杨燕
4.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现存问题分析 [J], 李艳竹[1]
5.公共领域视角下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自觉培育 [J], 孙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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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演讲稿

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演讲稿

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认同和责任感。

在当今社会,良好的公民意识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它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举止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呢?首先,我们要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是社会的纽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作为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不触法,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只有在法治意识的指引下,我们才能在社会中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其次,我们要培养社会责任感。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要有担当和责任,关心社会大事,关心他人的困难,乐于助人,乐于奉献。

我们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活动、捐助慈善事业等方式来践行社会责任,让爱心和正能量在社会中传播开来。

此外,我们要注重文明素质的培养。

文明是社会的风气,是公民的修养。

我们要讲究礼貌,遵守公共秩序,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们要树立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

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我们要热爱祖国,尊重国旗、国歌和国徽,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国家的繁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团结奋进、和谐稳定的社会。

在今天的演讲中,我和大家分享了如何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公民意识。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自己的公民意识,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谢谢大家!。

培养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发言稿

培养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公民意识发言稿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发表一下关于培养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的发言。

首先,我想说一下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作为一个公民,具备的一种对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认同和遵守,以及关心、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行为。

培养公民意识,就是要让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份子,应该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那么,为什么要培养公民意识呢?首先,公民意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奉献,只有每个公民都具备高度的公民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国家向前发展。

其次,公民意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只有每个公民都具备公民意识,才能识别和抵制不公正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那么,如何培养公民意识呢?首先,学校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该从小培养学生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懂得作为公民应该如何行事。

同时,家庭教育也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环节。

家长应该从小给予孩子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养成遵守规则、关心他人、关注社会的良好习惯和行为。

此外,社会实践也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有效途径。

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能够亲身体验社会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接下来,我想谈谈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是指个人对社会问题的认知和关注,以及愿意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

培养社会责任感,就是要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并且愿意用自己的行动来改变社会。

为什么要培养社会责任感呢?首先,社会责任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并付诸实践行动,才能凝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力量。

其次,社会责任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只有每个人都具备社会责任感,才能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公民意识是指个人对自身作为公民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与理解。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直接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探讨公民意识形成的因素、发展过程以及其对社会的意义。

一、公民意识形成的因素公民意识的形成主要受到文化、教育、法律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1. 文化因素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对公民意识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

儒家文化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感,而西方文化则更倾向于个体利益与自由权利的强调。

这些不同的文化背景塑造了人们对公民角色的理解。

2. 教育因素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校教育,学生不仅学习知识,还接受价值观的熏陶,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

素质教育理念的推广使得学生更能自觉参与社会事务,增强公民意识。

3. 法律因素法律是约束与规范公民行为的基本要素。

良好的法律体系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与维护意识。

同时,法律的宣传与普及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4.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开放、民主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公民主动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公民意识。

而封闭、专制的环境可能导致公民对自身权利的漠视,进而抑制公民意识的发展。

二、公民意识的发展过程公民意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1. 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对公民身份的认知往往较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角色认同。

大多数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

2. 认知提升阶段随着教育的提高和社会信息的传播,个体对公民身份的认知逐渐增强。

人们开始了解自己的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同时也逐步意识到履行义务的重要性。

3. 参与阶段当公民意识进一步发展时,个体开始积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

无论是参加社区活动,还是通过社交媒体表达意见,都是公民意识发展的体现。

这一阶段,个体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还愿意为公共事务贡献力量。

《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即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

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责任意识。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命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农村,培养和造就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新型农民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有很多。

一、当前我国农民公民意识普遍缺失的原因分析“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与封建社会的“臣民”和“子民”有着根本的不同。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没有公民而只有和臣民的封建社会,广大农民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剥削的附属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但整体上还是比较淡薄,尤其在广大农村,农民的公民意识普遍缺失,具体表现为:农民的科学文化意识仍需提高,独立主体意识亟待增强,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民主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团队协作意识尚需加强。

我国农民公民意识普遍缺失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二、农民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困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其标志就是人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更须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凶此,加强农民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公民意识,是培养新型农民的必然要求。

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注重培育农民的科学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卡意识、法治意识、市场意识、生态意识和健康意识等公民意识,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公民意识的薄弱直接影响政治运行中制衡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阻碍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目前,在一个日益市场化的社会中,传统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正在降低,利益的分配和调整,更多不再是通过熟人社会的传统习俗来实现,而是通过制度化的法律实现。

因此,要积极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公民意识构建路径探析


公民意识, 但现实状况并不乐观。
官员不太在 乎像 我 这有 的人有何 想法 ” , 有超 过一 半 ( 5 4 . 2 %) 的
我 认为 我 完 全有能 力参 与政 治 ” 。 国家意识方面。国家意识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共 同理想, 反 受 访者不太 同意 “
映人 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统一意志、 指导行动等新 的社会 意 识。 ㈢ 据笔者 的问卷调查, 我 国公民的国家认 同感和 自豪感普 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 遍很高, 爱 国情感浓厚, 但 是不 同年龄组存 在差异性 。 在对不 同年龄人群的调查中, 年龄在4 5 岁以上的公 民在 国家认 同感和
依 法 办 事 的意 识 。 普通 民众 法 律 基 本知 识 不 扎 实 。 通 社 会主 义 民 主法 治 、 自由平 等 、 公平 正义 理 念 ” 。 十八大 报 告 也 守法 律 ,
指 出要 “ 推 进 公 民道 德 建设 工 程 ” 。 在 当前背 景下 , 公 民意识 的
过 问卷对 受 访者 进 行 综 合法 律 知 识测评 后显 示 , 受访 人法 律 知
现代 公 民公 德 意识 较 强 , 但出 个国家 国籍 并根据 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享有权利 并承 成 的对 最 基 本 道 德规 范 的认 识 。 现“ 知 性 脱节 ”的现 象 。 对 于 公道 意 识, 调 查较 为 满 意 的是 , 每
担义 务 的人 。 公民 的核 心 问题 就 是 公 民的权 利 和义务 。
主体 意识 方 面 。 主 体 意识 是指 公 民作 为 国家 的 主体 , 对其
价值和 主观 能 动性 的 自觉意 识 。 公 民自我 意识较 弱 , 会 中, 公 民在 爱 国、自主 、 平等 、 遵 纪守 法 的基 础 上 行使 自己权 存 在 地位 、 利, 同时也 履行 自己相 应 的义 务。 存 在 依 附、 盲 从 的行 为 , 对政 治 的参 与 热情 不 高。 在 问及 “ 您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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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民公民意识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和现实,因此我国公民社会应该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早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学者邓正来认为,“中
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资源为前提和自治为
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
方公域。也有的学者认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
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无论怎样的观
点,都不否认在我国公民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如何处理好国家和社会的
权力关系。我国长期处于政社不分的环境下,实现社会权力的回归是
构建公民社会的前提,社会权力作为社会主体拥有的资源对国家权力
的影响力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虽然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但是必然的。
所以不同的环境也造成了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我国公民社会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
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的双重属性。我国公民社会这种特征决定了在
中国要实现真正的公民社会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公民意识尤其是
农民的公民意识的提高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构建的内在逻辑关系
西方社会下的公民意识是在社会国家二元论的前提下孕育的。我国现
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是相对于臣民意识而言的,是指公民对其所处的社
会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是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利意识。
当然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主体意识、权利和责任意识、
参与协商意识。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内涵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
作为我国社会转型的一部分,农村地区也在经历着从传统农村到现代
农村的转型过程。这种转变是公民社会在农村地区形成和成熟的关
键,而公民意识的树立又是这种转变的前提。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与
公民社会的构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本文试以公民意识的内容为线索
分析其中的逻辑关系。
(一)主体意识与公民社会
农民的主体意识应该促使农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社会活动,“作为
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公民社会中的基本关
系。”这种交往是以现代契约关系为核心,而契约关系的确立和成熟
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和国家分化的前提必然
构成了公民社会形成的根基。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说明主体意识的重
要性。但我国长期以来是典型的身份社会,自西汉确立了以血缘、宗
法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后的两千多年里,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不是个
人,而是群体。目前仍有一部分地区还存在这样的认识。以自然经济
为基础的农村地区的个体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
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
附。”所以,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逐步打破身份意识,推进契约意
识在农村的推广对构建公民社会有重要作用。
(二)权责意识与公民社会
倡导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免受非法
侵害,更重要的在于其内涵即权利本位意识的推广,逐步改变长期以
来存在的权力本位的意识。公民社会的理念强调个体的权利是首位
的,权力是以权利为界限的。但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权力干涉权利
的现象,而受制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纠正。责任与权利往往是
硬币的两面。农民的责任意识长期以来被我们所弘扬,虽然我国农村
地区具有“重义轻利,爱国主义”等传统,但小农经济影响下的农村地
区的责任观是狭隘的,“为了实现家庭内部和谐的价值目标,遵循的
是孝、悌原则,为了维护邻里人际关系的和谐,他们遵循的是基于人
情面子意识而确立起来的信、义。”但对待其他人缺乏普遍的道德责
任感。农民权利意识的缺乏、责任意识的扭曲对公民社会的构建不利,
正是这种内在的关系说明提高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是有必要的。
(三)参与协商意识与公民社会
受制度设计、文化水平的影响,农民对现有的政治参与方式较少接触。
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不仅仅在于提高其参政议政的意识,更重要的是
作为社会主体的的参与意识,这种参与是以对社会权力的承认,“强
国家、强社会”模式认可为前提的。因此农民的参与意识的内容有两
方面:一是对现有民主制度的参与;二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通过社
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农民的参与意识是推动“强社会、
强国家”模式的重要力量。我国公民缺乏妥协和谈判的传统,非此即
彼的思想仍占主流。提高农民的协商意识一方面有助于农民更有效的
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政府的协商意
识的提升,而不是官本位意识的泛滥。推动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上更
多的依据“博弈理论:政策是竞争环境中的理性选择、团体理论:政
策是团体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精英们的价值偏好。参与和协商在社
会管理中的应用正是公民社会构建的要求。
三、提高农民公民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成熟
通过分析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逻辑关系,我们认为提高公民意
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构建应该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此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根本方
法。首先从农民和农户角度讲,应在农村地区强化契约意识、淡化身
份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农民和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在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激发农民的市场积极性,“让农户自主生产,进
入市场经营,成为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主体。”其次,进一
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增加农民就业在非农产业中的
比重,加快城镇化进程,以非农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再次,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中介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新型农业合
作社,通过合作社来带动农户的发展,增加农户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
力。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不仅仅是带来农村的繁荣,更重要的
是促进契约意识在农村的推广。
(二)基层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基层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政治参与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方面,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政治参与的
完善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为农民
政治参与提供了平台,但是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现在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停留在选举上,选举之后往往没有相应的自
治制度,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实现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的转
变,而这种转变重要的在于通过制度安排对权力进行再分配”,“通过
立法界定自治权限的范围,保障其权限得得以实现,在不同的组织间
建立监督关系以保障他们各自权利的独立性。”要改变以往自治权力
过于集中的弊端,要进一步实现治权的合理分化。同时要改变基层政
府的落后的执政理念,改变“官本位”和“政治全能主义”的思维模式,
改变行政命令主导的行政执行模式。鉴于此要推动协商民主理念在农
村的应用,这不仅仅在村务治理上要求村委会要与村民代表大会、与
村民协商,更重要的是基层政府在农村事务上要与村委会协商,提供
指导和帮助,而不是以往的行政命令。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完善
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对于公民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社区
本身的共同体性质决定了其为公民意识提供最原始的环境,同时借助
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有利于社区居民增进相互的了解,增强社区居民
的归属感。“社可以为公共意识的扩展和不断传承提供有效的公共舆
论力量。”社区在我国长期以来是在城市存在,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
况的农村社区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路径。在农村进行社区化
建设有利于改变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象,有利于克服目前
单纯的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权威型自治”的弊端,引导农民的公共参与
意识。由于我国不具备社区自治的传统,目前正在由政府主导的社区
建设向居民自治的社区治理转变。大部分地区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建设
模式,所以目前农村社区的建设也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农民参
与为主要内容。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可以作为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
路径加以探索。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作为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应该以
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协助和监督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以应对
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政府、市场的失灵,共同促进善治社会的形成。
而由于体制、文化水平等原因,我国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很好发展,农
村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更是不乐观。在广大农村地区要依托农村社区
开展农村志愿者活动,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不仅
仅是市场中介组织,而是基于社会分工、兴趣爱好、共同需要,以业
缘群体、趣缘群体为组成内容的社会性组织。只有农民以社会主体的
身份参与到社会中,公民意识才能得意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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