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融资投资股权之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5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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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7年6 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 8 月2 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科普惠农【科普惠农惠农政策H U I N O N GZ H E N GC E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联合资信金融部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整体看,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

从业务合作机制看,《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担保费率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

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

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提升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担保公司 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 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摘要:I.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和作用II.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问题III.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的措施和建议正文:I.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和作用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为各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简单来说,融资担保公司就是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降低融资风险,促进资金融通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II.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融资保障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合规挑战。

合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业务范围合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担保业务,不得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担保责任合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超越法定担保责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担保责任。

3.担保资金合规: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担保资金的合规性,不得使用非法资金、公众存款等非合规资金作为担保资金。

4.信息披露合规: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与业务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III.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的措施和建议为了应对合规挑战,融资担保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开展。

2.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完善合规制度:根据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合规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资金合规、信息披露合规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4.强化外部监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及时整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解读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解读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解读银保监会日前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具体配套制度如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即1个通知+4项制度。

一、通知解读通知内容较为简洁,具体如下:一是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二是《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为中投保等保本基金业务体量巨大的担保公司留了个活口);三是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该《办法》的要点有:1.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2.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3.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解读该《办法》的要点有:1.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2.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3.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余额+发行债券担保余额+其他融资担保余额,借款类余类中小微、三农类的可以打7.5折,债券类余额中AA以上的可以打8折,其余的权重都是100%四、《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解读该《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分为Ⅰ、Ⅱ、Ⅲ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以保证流动性。

融资担保公司 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 合规

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摘要:1.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和作用2.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3.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要求4.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趋势正文:一、融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和作用融资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为各类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服务。

按照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定义,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简言之,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在融资活动中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还款,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融资担保:为各类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如银行贷款、信托计划、企业债券等。

2.履约担保:为各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如工程合同、贸易合同等。

3.诉讼保全担保:为诉讼过程中的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4.投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合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持牌经营: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业务。

2.资本充足:融资担保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

3.风险管理: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环节。

4.信息披露: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规模逐步扩大:融资担保需求随着融资活动的增加而增长,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将逐步扩大。

2.竞争激烈:融资担保公司数量逐渐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3.监管趋严:监管部门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合规要求越来越高。

4.创新发展:融资担保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以适应市场变化。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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