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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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拟聘人员公示名单(五)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聘人员公示名单(五)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
陆真荣 陈冰洁 王泽勇 陈斯强 张文卓 袁萍 刘瑞霞 聂慧 厉焘 马丽萍 邹杨 梁译中 罗燕冰 李华 陈鹏 张志玲 谢帆 吕寅驹 钟惠敏 刘亚莎 孙佳佳 王昇 陈娜
性别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出生年月
1982-08-10 1988-07-10 1986-09-10 1988-03-02 1987-02-01 1985-08-04 1986-06-17 1986-11-01 1986-11-20 1990-05-20 1989-09-10 1988-01-17 1990-10-04 1989-10-08 1983-07-27 1989-12-01 1986-11-03 1987-04-11 1986-11-04 1988-09-07 1985-07-29 1988-01-02 1988-02-11
1301B054 1301B055 1301B056 1301B057 1301B058 1301D016 1301D026 1301D027 1301D028 1301D028 1301D029 1301D030 1301D031 1301D044 1301D044 1301D046 1301D046 1301D046 1301D050 1301D050 1301D052 1301D052 1301D052 1301D053 1301D053 1301D053
蔡葭霖 钟满妮 刘小琳 黄伟雄 靳晓敏 汤大巍 邓杏 关燕婷 田贵梁 林安妮 雷应花 许盼 苏轩绵 焦程佳 程干 余卫琦 周旭 徐立 段珊珊 马伟杰 杜童龄 奚丽丽 刘效良 杨雪静 崔鑫 黄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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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深建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于《专项规划》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供地方案中备注:“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批准文件。

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尚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从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开始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作相关要求。

《专项规划》中所称的新建建筑,是指《专项规划》发布实施后各年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专项规划》中所称的建筑面积,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

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深建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4月24日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计算适用以下规则:(一)同一工程相邻部分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与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一致。

2个及以上位于5公里范围内的被打包招标工程可以由同一项目经理兼任,但打包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总数不得少于被打包招标工程总数的一半。

第三条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三)对于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监督的直接发包的工程,起算时间为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四)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时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8.20
•【字号】深建规[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建规〔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工作,规范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我们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现予印发。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规程。

本规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请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规程》全文请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7]5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
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规土〔2017〕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
例》《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粤建公告〔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余泥渣土,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土、砂石和其他无机固体废弃物。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是指依规定建设的专门用于收集、堆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场地。

二、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使用年期。

三、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审批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年月日批准,现予公布。

年月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年月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人居环境、财政、规划和国土、公安、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关于做好通知四篇

关于做好通知四篇做好通知篇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随着暑期、汛期的到来,我省有些地方发生了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防溺水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避免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市、县级教育、公安、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防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采取有效举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定期督查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学生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抓好安全教育。

在今年放暑假之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教基一[]316号)将预防溺水教育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个班级、每一位师生,宣传到每一位家长。

切实做好《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发送和回执回收工作,确保不遗漏一位家长、确保收回并妥善保管好每一份回执,督促每一位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三、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市、县级教育、公安、水利、住建等部门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联合并协调组织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所管辖区域内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途中以及村庄周围的水渠、河道、水库、坑塘等水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漏任何一处水域。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凡需要由乡镇、村庄整治的安全隐患,要提请当地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下达整治任务,并督促整改。

对非法采沙取土形成的水坑和在建工地形成危险水域的,要加大整治力度。

对因整治不力,形成安全隐患,造成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巡查管理力度。

县水利、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危险、重点水域的管理,立即通知各水库、河道管理单位,按照防汛检查的要求,实行值班、巡查和关键时段、地段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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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高
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二、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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