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网洛监箐2021-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陈兵摘要:行为违法性认定是判定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关键步骤。
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越来越复杂,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鉴于此,本文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滥用行为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予以细致考察,聚焦滥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显著损害等客观标准,为完善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识别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案,更 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贏者通吃”特性,不断壮 大自身市场力量的同时,开始实施诸如强制“二选 一”、平台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 在内的反竞争行为。
为此,我国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 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加 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 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法规政策紧锣密鼓出 台的大环境下,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2021年4月,市场监 管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垄断行 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抖音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复杂性,以及跨市场竞争和优势传导等特性模糊了市 场边界等原因,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仍面临严重挑战®。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 法律文书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法律文书〔2009〕9号当事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股票代码60076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21层2104—2108室),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单昶,男,1959年5月3日出生。
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31日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2000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海河)董事长;2001年至2003年12月8日,任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电广通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迪恩)董事长;2004年11月9日,任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的董事。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19楼908号。
苏振明,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
2006年4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时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电广通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产业集团公司。
倪剑云,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
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总经理;2004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广通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经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6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持有其50.19%股权,中电广通持有其39%股权,以下简称电子财务)董事。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22号402室。
郭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
2000年至2002年8月,任北京埃迪恩总会计师;2002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004年,任融创经纬董事;2003年12月,任电子财务董事。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公(网安)行罚决字〔2022〕0028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公(网安)行罚决字〔2022〕0028号【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发文案号】矿公(网安)行罚决字〔2022〕002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18129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181****0000【处罚日期】2022.04.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井陉矿区【处罚对象】高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19 16:00:07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矿公(网安)行罚决字〔2022〕0028号被处罚人高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xxxxxx村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3月30日9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xx在自有电脑中安装“翻墙"软件clash并使用该软件违规连接国际互联网,该人属于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民警已责令其停止联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高xx的陈述,检查笔录,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

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环法[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环法[2017]19号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400030040组织机构代码:60485312-7法定代表人:宫地国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阳江核电厂5、6号机组核安全3级除气塔疏水泵最终配管焊接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实施补焊的问题,在红沿河核电厂5、6号机组核安全3级屏蔽泵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存在设计活动未备案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2016年度综合性检查记录单》(NRO-JXIII-ZHJL-16012)、《关于印发〈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综合性检查报告〉的通知》(北核发〔2016〕177号)和《针对核级屏蔽电泵“违规补焊”和“设计活动未报备”等有关问题的报告》(大帝屏发[2017]01号)为证。
我部于2017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7〕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7]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回函》(大帝屏发[2017]0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公司在阳江5、6号机组核安全3级除气塔疏水泵最终配管焊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实施补焊的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央视上榜品牌“案件处罚决定书

"央视上榜品牌“案件处罚决定书央视上榜品牌“案件处罚决定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工商处字(2007)第号当事人:张××,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县石场乡大木村牛马组人,现住××县城关镇长安街197号门面,在该门面经营高得乐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商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224243016767,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登记日期: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当事人从2006年上半年起,在其经营门市张贴内容为“高得乐太阳能、高得乐金沙专卖店,CCTV上榜品牌、以及CCTV央视上榜品牌、中国著名品牌、高得乐太阳能”的广告,该广告是上海高得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好后随货物发给当事人的,其中“CCTV央视上榜品牌”广告内容无相关依据证明,并且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于2007年6月回函告知我局,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上榜品牌”的称号或证书;据当事人口述,至被查获日止,张贴广告期间其经营的高得乐太阳能热水器共售出40台,平均销售价2000元/台,销往金沙城关及周边地区,经营期间未建立财务账。
上述事实有本局制作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证据(一)、2007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市张贴“CCTV央视上榜品牌”广告的现场情况证据(二)、2007年5月30日张先映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门市张贴“CCTV央视上榜品牌”广告的前后经过及经营事实;证据(三)、张先映身份证复印提取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四)、当事人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提取件1份1页,证明其经济性质;证据(五)、2007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用数码相机现场拍摄后经电脑打印机制作而成的照片2份3页,以图片形式证明当事人张贴“CCTV央视上榜品牌”广告事实存在。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的关键点和意义□ 王先林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三起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案件进行了处罚,各罚款50万元。
虽然这些案件的情况并不算复杂,都属于达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反垄断审查的门槛而没有申报,而且此前也有多起这类案例(自2014年商务部公布第一起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起,我国对未依法申报作出处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就对18起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是仍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这除了国家加大了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大背景之外,还有一些情况需要做必要的分析说明。
一、对三起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案关键点的简要分析第一,这三个案件都属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实体上的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关于具体的申报标准规定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即“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这次涉案的三个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都明显超过了前述申报门槛,但是相关经营者并没有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因而受到了处罚。
至于实体上的问题,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清晰地表明,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2017〕102号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当事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住所:江苏省盐城市。
陆永,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顾彤莉,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施妙芳,女,1962年9月出生,时任雅百特监事会主席,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褚衍玲,女,1973年8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陈建辉,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李冬明,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刘元玲,女,1973年8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张峥,男,1982年2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潘飞,男,1956年8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童敏明,男,1956年2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涂振连,男,1972年6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赵阿平,男,1968年3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单少芳,女,1965年12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彭玲玲,女,1983年4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雅百特监事,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温世燕,女,1970年9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雅百特监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张庭,男,1980年6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监事,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
当事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 地 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3年11月立案,依法对当事人滥用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及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以下简称基带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调查涉及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由产业界以合作方式共同制定的标准化技术方案,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使不同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的产品可以接入同一无线蜂窝网络。CDMA(包括CDMA IS-95和CDMA 2000)、GSM、WCDMA、TD-SCDMA和LTE均为当前主流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电信网络运营商需获得相应网络运营牌照,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网络,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和基带芯片生产商也需进行大量投入开发符合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同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替代成本很高。同时,同代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实现的网络服务水平基本相同,相互替代没有技术必要性。不同代际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存在演进关系,但电信网络运营商升级到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为了保证长达数年的网络升级过程中的代际兼容性,普遍要求无线通信终端必须同时支持上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因此,已广泛应用的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关系。本案调查涉及的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当前均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性标准。
业界通常将实施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作为高度复杂的技术方案,包括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一项无线通信专利因被纳入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而成为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具有了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排除了其他竞争性的专利。由于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实现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要实施的专利,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获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从需求替代分析,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特定的无线通信终端,纳入相关技术标准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不可或缺,都是必须要实施的技术专利,任何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缺失,都会导致无线通信终端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从供给替代分析,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都具有唯一性,在被相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采纳并发布和实施后,不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替代性供给。因此,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均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将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相关产品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
由于专利授权、使用和保护均具有地域性,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相关产品市场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市场均为一个特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在本案中,当事人将持有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当事人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的集合。
本机关查明,在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当事人均持有数量不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在当事人持有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独立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当事人均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同时,当事人分别持有构成CDMA、WCDMA和LTE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多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相互叠加,构成了覆盖特定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当事人在该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市场占有100%的市场份额,不存在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推定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当事人具有控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能力。由于当事人持有覆盖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无线通信终端,需从当事人获得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否则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并可能面临当事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和禁令救济等风险,潜在被许可人与当事人达成相关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是唯一的选择。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拥有超过200家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且绝大多数被许可人与当事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是当事人单方面确定的,被许可人缺乏制约当事人市场力量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因此,当事人在较大程度上具有控制专利许可费、许可条件以及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3. 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销售符合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使用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由于当事人的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同方面,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均不可或缺,任何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缺失,均可能导致无线通信终端不能与网络互通,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和获得监管部门的入网许可。因此,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高度依赖,当事人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力量。
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是实现无线通信终端兼容、互联和互通的技术规范,在一项专利成为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其他竞争性技术则可能被排除在该技术标准之外。CDMA、WCDMA和LTE技术标准被实施后,任何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若要改变,通常会给运营商和相关制造商带来难以承受的成本,其他竞争性技术客观上难以被纳入该技术标准。因此,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当事人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构成的相关市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上述因素,认定当事人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当事人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基带芯片是实现无线通信终端通信功能的重要部件。由于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依托不同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符合不同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在特性、功能等方面均不相同。从需求替代分析,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生产用于特定无线通信网络的产品,必须采用支持实施相应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不会因为一种基带芯片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寻求采购实施其他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从供给替代分析,基带芯片的研发和生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存在较强的壁垒;生产商生产符合不同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依托不同的技术和平台,不会根据不同基带芯片的需求量、价格等变化进行快速转产,不同的基带芯片供应之间不具有强替代性。因此,符合不同技术标准的基带芯片彼此不可替代。本案调查涉及的基带芯片市场细化为三个不同的相关产品市场: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 基带芯片在运输、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方面均不存在明显的地域障碍。基带芯片生产商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基带芯片,并通常与其他基带芯片生产商进行全球性竞争;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会基于功能、价格、质量、品牌等因素考量,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采购不同的基带芯片。因此,在本案中,CDMA基带芯片、WCDMA基带芯片和LTE基带芯片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全球市场。
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根据Strategy Analytics 报告数据,2013年当事人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基带芯片市场的销售额市场份额分别为93.1%、53.9%和96%,均超过了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推定当事人在上述基带芯片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当事人具有控制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能力。根据Strategy Analytics 报告数据,当事人在基带芯片市场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从2007至2013年已连续六年稳居全球基带芯片销售第一的位置,占有的市场份额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在CDMA基带芯片市场,长期以来只有当事人和威睿电通(VIA TELECOM)两家公司,而威睿电通2013年只占有不到7%的市场份额;在LTE基带芯片市场,2013年,位居第二的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占有的市场份额只有2%左右。因此,在CDMA和LTE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具有较强的控制市场的能力。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2013年联发科(MTK)的市场份额为15.5%,英特尔为11.8%,博通公司为9.3%,均远低于当事人53.9%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第二的联发科近几年所占市场份额有所上升,但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中低端市场,且同等规格的基带芯片推出时间远落后于当事人,其对WCDMA基带芯片市场的控制力远低于当事人。因此,在WCDMA基带芯片市场,当事人具有一定程度控制市场的能力。
3.主要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当事人的基带芯片高度依赖。在全球范围内,当事人在CDMA、WCDMA和LTE基带芯片市场均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且基带芯片生产商数量较少,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对基带芯片生产商的选择有限,对当事人高度依赖。同时,由于当事人生产的基带芯片在技术、功能、品牌等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中高端基带芯片的竞争优势更为明显,无线通信终端制造商为使生产销售的产品更具竞争力,有选择当事人基带芯片的较强倾向性和偏好,对当事人的基带芯片具有高度依赖性。
4.基带芯片市场进入门槛高、难度大。基带芯片的研发和生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潜在经营者进入基带芯片市场难度较大,通常会面临研发生产、终端操作系统支持、运营商测试、国家监管部门入网许可、技术出口管制、研发和上市周期长等现实进入门槛。因此,其他经营者进入基带芯片市场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