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管理办法
PPP项目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管理办法

PPP项目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管理办法违约和提前终止条款是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通常会规定违约事件、终止事由以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等内容。
一、违约事件(一)概述。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事件,这些违约事件通常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PPP项目合同中的重大义务而引起的。
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项目合同终止。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通知和补救程序,即如果在PPP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件,未违约的合同相对方应及时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限期内进行补救,如违约方在该限期内仍无法补救的,则合同相对方有权终止PPP项目合同。
此处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在PPP项目合同规定中了融资方介入权或者政府、融资方和项目公司三方签署了直接接入协议的情形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且在限期内无法补救时,还会允许融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补救(关于融资方介入权,请见本章第五节)。
(二)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
实践中,不同的PPP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PPP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
通过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明确构成违约事件的情形,从而避免双方在违约事件认定时产生争议。
为此,在PPP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政府方违约事件。
PPP项目合同在约定政府方违约事件时,应谨慎考虑这些事件是否处于政府方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并且属于项目项下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
常见的政府方违约事件包括:1.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达到一定期限或金额的;2.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3.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的征收或征用的(是指因政府方导致的或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或征用,如非因政府方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则可以视为政治不可抗力);4.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PPP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5.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并导致项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PPP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PPP项目招标管理办法1 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式及程序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式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
通过招标委托监理任务,其程序与施工招标大致相同。
在与选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是针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专用条件部分的条款具体协商议定。
确定工作计划、人员配备、监理设备仪器的投入等问题。
2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管理在建筑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有些需要由PPP单位负责供应时,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之一选择供货商,并与其签订物资购销合同或加工订购合同。
1)招标选择供货商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采购工程项目的大型货物或永久设备、标的金额较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
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其招标程序与施工招标基本相同。
2)询价选择供货商这种方式是采用询价――报价――材料送审和认可――签订合同的程序,即PPP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就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询价,比较其报价后,选择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议标的方式,无需采用复杂的招标程序,又可以保证价格有一定的竞争性。
一般适用于采购建筑材料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3)直接订购由于这种方式不能进行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比较,因此是一种非竞争性采购方式。
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为了使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向原经过招标或询价选择的供货商增加购货,以便满足现有设备的要求;●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只能从一家制造商获得;●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单位要求从指定供货商处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尽管询价通常是获得最合理价格的较好方法,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需要某些特定货物早日交货,也可直接签订合同,以免由于时间延误而增加开支。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财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PPP示范项目在引导规范运作、带动区域发展、推动行业破冰、推广经验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近期核查情况看,部分示范项目存在进展缓慢、执行走样等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示范项目规范管理,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一)将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头市立体交通综合枢纽及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二)将尚未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北京市丰台区河西第三水厂等54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
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
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ppp运营管理制度

ppp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PPP项目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作各方的权益,充分发挥PPP模式的优势,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各类PPP项目的运营管理。
二、组织架构1.1 PPP项目领导小组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社会资本代表和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负责项目决策、指导和协调。
1.2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本代表共同组成,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1.3 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组织架构中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职能部门,予以细化分工,确保项目运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运营管理3.1 项目规划与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预算核算,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做好预算控制和成本管控,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3.2 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PPP项目合同,遵守约定的各项规定,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
3.3 经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统筹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等,确保项目的正常经营。
3.4 风险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各项风险给予合理的评估和控制,保障项目的稳定运营。
3.5 绩效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的运营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三、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分配,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监督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接受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监督,及时向监督部门和合作方报告项目运营情况,并接受审计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机构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项目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宣传与沟通项目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宣传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项目合作各方之间的良好关系。
七、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应不断改进和完善PPP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
PPP项目技术和管理方案

PPP项目技术和管理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PPP(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成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技术和管理方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探讨PPP项目的技术和管理方案。
一、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PPP项目实施的核心。
技术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可持续性和风险控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理利用。
在技术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1.项目可行性评估在选择PPP项目时,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包括市场需求、资源供给、技术条件等方面的研究,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2.技术方案设计在技术方案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需求、投资规模、可行性评估结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应注重创新,避免与传统模式重复,提高项目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在设计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确保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先进性。
3.风险评估与控制在技术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应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方面,并对各种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管理流程、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等。
二、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管理方案应注重项目管理和风险管理,以确保项目的高效运行和风险控制。
在管理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1.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是确保PPP项目管理的前提。
项目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绩效评估等要素,确保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
管理体系的建设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
2.团队建设与培训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团队的能力和素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辽市政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保证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模式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领域及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用于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推进。
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扩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推进。
第四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具体模式:(一)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冀财资合〔2019〕4 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加高质量公共服务供给,促进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第四章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PPP项目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库〔2014〕2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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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PPP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决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管理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经公司授权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事业部)(以下简称各级单位)实施的PPP项目的管理。
各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制度)。
参股公司自行实施的PPP项目管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PPP项目是指公司或所属各级单位作为社会资本投资人参与的PPP模式下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要深刻认识PPP项目的投资属性,应妥善处理PPP项目与传统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关系,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参与PPP项目应遵循积极、稳妥的总体原则,秉承“简政不减政、放权不放任”的核心理念。
拟参与的PPP项目应是已履行完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等必要的合法性立项程序并且已列入地市级以上PPP项目库的项目。
优先重点选择国家财政专项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引导的项目。
第五条PPP项目发起单位是指实际牵头发起、跟踪和实施PPP项目的公司内部单位,可以是公司或者所属各级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PPP项目协同单位是指配合发起单位跟踪和实施PPP 项目的公司内部单位,可以是公司或者所属各级单位。
发起单位与协同单位之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比选、内部优先的原则进行选择搭配,并应签署相关内部协同协议,明确二者之间责权利关系。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小组)是公司设立的专门针对PPP项目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对PPP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审查论证,并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组织PPP项目投标活动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项目中标情况。
第七条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是公司PPP项目管理的主责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起草公司PPP项目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所属成员单位PPP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PPP项目风险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负责落实或督办PPP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收集PPP项目招标阶段(含)前的信息;负责公司、所属成员单位PPP 项目的预审及招投标管理。
其他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服务、支持等管理活动。
第八条各级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PPP项目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PPP项目管理和监督体系,并接受公司的全过程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层级PPP项目的识别及预审论证;(二)负责与PPP项目利益相关方谈判,并形成一系列合同、协议;草拟投融资方案、担保方案、PPP项目合同草案、PPP项目公司章程、联合体投标方案等主要协议、章程、方案草案并进行论证;如果是公司负责谈判,则应配合公司进行项目交易结构、项目边界条件等的谈判和磋商;(三)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层级PPP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初步论证及审议,审议过程应形成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董事会决议;(四)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履行PPP项目的相关决策程序;(五)负责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并上报公司审批;(六)组织编制PPP项目特殊事项报告,并上报公司;(七)负责组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并负责办理工商手续,协助公司完善产权登记手续;(八)负责PPP项目和项目公司的实施、运营管控、过程监管、审计、经济考核和评价;协助公司开展PPP项目的过程监管、终结审计和项目整体后评价;(九)负责组织PPP项目的移交,负责项目公司的清算注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提供PPP项目的所有资料;(十)负责本企业PPP项目的整体后评价并编制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需上报公司审批;(十一)公司认为各级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单位应明确本单位PPP项目主管领导,并至少配置投资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及法律风控等四名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PPP项目主管人员,公司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资格不达标或多次出现报送相关材料不合格的,将暂停该人员及所在单位参与PPP项目的资格。
第三章PPP项目的审批第十条凡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以PPP形式投标、接洽的项目,或其它带有投资属性的类PPP项目,先由发起单位报送相关材料至公司市场营销部,按照“公司PPP项目库”入库程序进行项目信息预审。
相关材料应在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报送。
第十一条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认为应转入PPP项目管理流程的项目,在3日内将项目信息和资料传递至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个星期内组织识别以判断项目真实属性,并确定后续管理程序和要求。
项目预审的重点将依据项目合同双方主体关系、经济责任及其性质进行判定。
(一)若政府资本和公司或所属各级单位为伙伴关系,公司或所属各级单位存在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等投资行为,承担股东的投资风险及享有投资收益,则属于具有投资行为的PPP项目。
(二)若政府资本和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仅为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建设合同关系,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或不具有实质性投资行为,不承担投资风险及不享有投资收益,则实质不属于PPP项目。
判定为不属于PPP项目的,由公司市场营销部主责,履行公司一般招投标经营程序。
第十二条判定为具有投资行为的PPP项目,发起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在拟参与项目中所担负的职责(发起或协同单位)以及所承担的角色有针对性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重点关注“融、投、管、退”等四个环节,具体包括:合作投资方背景、项目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SPV公司组建方案、融投资方案(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贷款偿付期限和方式)、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担保(反担保)/增信方案、税收筹划方案、项目运营方案(负责人、运营团队、运营成本分析、税收分析、运营价格分析、调价机制等)、财务分析及经济评价方案、项目投资退出方案(股权置换、政府方回购等)、风险分配及预防控制方案等内容作出重点研究。
鼓励各级单位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议。
第十三条发起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协同协议及责任主体承诺书等材料报送至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可行性论证。
公司领导小组论证审议通过的,项目发起单位可继续推进项目正式招投标等相关事宜。
公司领导小组认为项目基础条件不充足、项目自身风险过高或政府设定的刚性条件过多,需要进一步论证研究的,应完整履行公司董事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招投标阶段工作由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招投标阶段部分工作(如:资格预审)可以与项目论证、决策阶段并行,但必须在公司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投标,包括: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办理,以及投标文件封标、盖章和递送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级单位开展PPP业务的原则规定:(1)凡以公司名义开展的PPP项目,以及各级单位以自身名义承揽的项目规模高于(含)8亿元的PPP项目均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进行审批。
其中,各级单位以公司名义开展的PPP项目的相关投资资金由各级单位通过内外部融资等方式自筹解决,且必须与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责任主体承诺书等内部协同文件。
(2)各级单位以自身名义承揽的项目规模不高于(不含)8亿元的PPP项目由各级单位根据谨慎、积极的原则自行决策,各级单位应完整履行自身决策程序后(各级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进行正式投标。
(3)项目规模5亿元以内(含)的PPP项目原则上鼓励各级单位以自身名义承揽。
第四章PPP项目的标后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发起单位(含各级单位自身名义承揽的PPP项目)在中标后应及时将中标情况向公司领导小组备案,并严格按照相关决议组织PPP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PPP项目发起单位(含各级单位自身名义承揽的PPP 项目)在中标后应依据公司领导小组决议、项目合同等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策划文件,其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投融资方案、资金使用方案、运营管理方案、项目退出方案等,并报公司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和所属各级单位应高度重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运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运营能力建设,将运营管理环节作为实现项目整体收益的主要途径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九条公司和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PPP项目的两级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反舞弊机制。
(一)项目公司应按项目责任主体的要求建立内控体系。
(二)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等均应纳入项目责任主体的日常系统管控,其中人力资源、资金、成本、采购、合同、预结算、设备采用集约化管控模式。
(三)报告制度。
项目发起/协同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按照月或季度编制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并报送公司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中期评估。
应按照项目实施的重大节点安排中期评估,如建设期满、运营3-5年等。
重点分析项目运转情况、项目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制定的应对措施等。
评价活动应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
(五)过程审计。
项目发起/协同单位应按照内控要求适时开展节点审计和专项审计,公司审计部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过程跟踪。
(六)项目终结审计。
PPP项目移交前半年,项目公司应向投资/实施主体和公司报告,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项目公司的终结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投资主体/实施应协助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七)针对PPP项目及项目公司的考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应与发起/协同单位主体的考核混淆。
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分开核算的应单独考核。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报告制度。
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引起投资额度、投资收益、融资方案、投资回收期、责任人、建设期、运营期、重要相关方变更等重大变更的情况,或者导致投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项目发起/协同单位应向公司PPP领导小组上报特殊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变更情况、造成的影响(分析及测算)以及应对措施与解决的建议方案等。
相关特殊情况在公司PPP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发起/协同单位凡在设立SPV公司、退出PPP项目时涉及到SPV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类型时,仍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并应依据相关决议和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依法办理工商手续、完善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转让手续。
第五章投资损失的处罚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和所属各级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等;(二)在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篡改专家评估意见;(三)PPP项目违背审定程序,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四)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等,越权操作等;(五)项目实施时不执行监控规定等;(六)与其他合作方恶意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的;(七)竣工后不执行审计规定,或审计时隐瞒、虚报等;(八)其他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