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鲁政发〔2015〕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制定、实施和执行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严谨,包括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定等多个环节。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山东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是各市县标准化管理机构。
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山东省的地域特点、产业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因素,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比如,在农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要求;在工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等内容;在建筑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会规定建筑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山东省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对于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地方标准不仅是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山东省对外开放、对外交流的需要。
山东省将继续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力度,不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为山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2.1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2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山东省标准化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模板

附件:一、项目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各地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 要经过服务标准化, 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就我省具体情况来说, 山东省地方标准数量、各种标准示范化项目、标准登记、标准备案数量等也快速增长, 截至底, 我省批准发布地方标准967个, 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68个、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示范项目79个、服务标准化试点69个、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416家, 标准登记103957个、标准备案58943个、执行标准符合采标条件8849个、企业产品符合使用采标标志条件1564个, 这些数字在07, 得到大幅增长, 随着我省经济的增长, 标准化相关业务量将会同步增长, 这就对我们的服务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信息化的手段, 建立标准化管理服务平台, 科学、高效的管理标准化相关业务, 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山东省局经过几年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了山东省”金质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 ”金质工程”一期各项目在全省推广应用,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项目的建设为山东省局信息化工作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该项目属于四系统中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是符合”金质工程”的总体规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本管理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大致如下图所示。
1、地方标准管理1)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试行) 》的有关规定, 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实现网上申报, 填写基本信息、上报相关任务表格、实现标准查新; 对立项标准进行跟踪, 记录阶段信息、实现审批公告等。
2) 地方标准信息查询建立山东省地方标准资源数据库, 实现地方标准基本信息和标准文本的多条件在线检索。
2、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现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审批、批准成立、工作运转情况的动态管理, 实现网上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网上审批成立技术委员会等, 可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联系方式、业务范围、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工作状态等进行查询。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鲁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鲁建发【200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及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标准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是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全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五)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的问题;(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
按照《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邮箱。
联系人:李艳、相吉利
联系电话:*************、88527415
电子邮箱:*****************
附件:4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作为个人职称评价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技术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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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省地标准的管理,规地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人民国标准化法》、《省实施人民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
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围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省地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申报重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
4、申报要求。
各单位提出的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
填写《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和《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建议表和项目任务书)的纸质文件并同时报送软盘或发送电子。
项目任务书应有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无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签字。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项目建议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以直接上报。
5、项目下达。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材料后对所报标准项目组织审查。
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评审结束后10日下达年度计划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年度计划。
二、地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在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个环节加强调度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制修订工作。
在地标准起草过程中,若发生起草的标准与填报的标准项目不同或终止项目等,应立即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1、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地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
负责起草地标准的单位应制定工作实施案,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
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
强制性地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生产、经销、使用、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编写成地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2、地标准送审稿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函及地标准送审稿后,研究确定组织审查的式。
审查式分会审和函审二种。
强制性和重要推荐性地标准采用会审式。
强制性地标准的审查,人数不少于十二。
会审或函审由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单位发送审查通知。
会审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会议组织单位组织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承担。
审查结束后要形成地标准审查意见和修改结果处理汇总表。
会审。
会议由省局主持或委托的单位主持。
地标准起草单位应向会议提交地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性文件等材料。
会议需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推举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标准容的审查。
标准容的审查程序主要有:
a)请起草人简要介绍标准起草情况;
b)逐章审查标准,统一意见;
c)形成会议审查纪要。
函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向有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由起草单位将反馈意见汇总处理。
起草单位提交函审的材料主要有地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性文件、征求意见表(见附表3)等。
地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修改形成报批稿。
由主管部门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函报材料包括:报送函、报批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引用标准查新、参加审查人员)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存盘的软盘一)。
报送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时还需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4)。
3、标准报批稿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的地标准报批稿后,组织审查,没有问题的统一审批编号。
三、地标准发布、备案与复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标准报批文件后,推荐性地标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工作。
强制性地标准须在省局上公开征求意见1-2个月后发布。
若在公开征求的意见中有重大修改意见,需经原专家审查组审查后行文发布。
强制性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实施过渡期。
地标准发布后,应按照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发布后的地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标准的重要容在公告。
地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地标准在相应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四、地标准编写要求
(一) 省地标准的编号由地标准代号、地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37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标准代号。
示例1:
省强制性地标准:DB37/××××?××××
省推荐性地标准DB37/T××××?××××
(二)地标准的其他编写要求参照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五、地标准出版印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标准。
印刷应符合GB1.2的规定。
省地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附件:
附件1: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
附件2: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件3:编制说明
附件4:地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5: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附表1:
省地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表
主管部门:(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填报人:联系:
附表2:
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
省地标准项目任务书(续)
附件3:
省地标准编制说明容
一、强制性地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二、推荐性地标准编制说明可参照编写
附件4:
《xxx》地标准意见汇总表
附件5:
省地标准《XXX》专家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