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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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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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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刑法权力论文8800字_刑法权力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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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权力论文8800字_刑法权力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在当下的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力解释的膨胀使得刑法典有被架空的危险。

权力解释因为自身有着各种各样的弊端而不应该得到承认。

作为主观解释论产物的立法解释与权力分制原则背离并且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不应存在;检察解释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阻碍司法,且与检察权的职能相左,不应存在;审判解释的成文法属性及语言的特性都决定了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审判解释的泛滥也严重削弱了法官的能动性,不利于审判实践,况且审判解释的一些内容也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故也不应存在。

将释法权逐步转移给法官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

关键词:立法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法官释法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构成了以刑法典为核心、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

因为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因此理论通说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统称为权力解释,以区别于学者或普通民众所做的无权解释。

从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以来,迄今已有13件立法解释、数百件司法解释出台,如此众多的权力解释已经对刑法典形成“合围”的态势,并且也因为其独特的“魅力”而备受各级法官的青睐,导致刑法典越来越不被重视,长此以往,刑法典被权力解释架空是迟早之事。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毁灭性局面的出现,必须要逐步摆脱对权力解释的依赖,重构以刑法典为中心的解释论。

当然,在权力解释泛化的今天,这样的改革因为涉及既得利益,必然会阻力重重,但是依然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式进行。

本文拟就权力解释的消解过程提出理论构设,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当务之急:取消立法解释《刑法》上的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

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立法解释本身依然属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与普通的解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因为所做的主体有些特殊而已。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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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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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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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毕业论文 日本刑法的特色

刑法毕业论文 日本刑法的特色

刑法毕业论文日本刑法的特色刑法毕业论文日本刑法的特色1. 引言每个国家的刑法体系都有其独特之处,日本刑法也不例外。

本文将重点探讨日本刑法的特色,包括其文化背景、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等方面,旨在增进对日本刑法的了解和认识。

2. 文化背景与刑法准则2.1 文化背景的影响日本作为一个岛国,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传统和观念,这些文化背景对于日本刑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例如,“羞辱感”在日本社会非常重要,因此日本刑法中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罪行处罚较重。

2.2 法律原则的体现日本的刑法体系主要受到了西欧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影响,但也体现了一些独特的法律原则。

比如,日本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给予特殊关注。

3. 刑罚原则与量刑制度3.1 刑罚原则的特点日本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最低限度原则、刑事反省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刑罚的公正与人道,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3.2 量刑制度的特色在日本刑法中,量刑主要采用了最高刑和刑种量刑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日本刑法也允许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轻刑罚,如缓期执行、罚金和社区服务等,以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保护的目标。

4. 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4.1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日本刑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4.2 犯罪构成的特点日本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的规定相对严格,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

此外,日本刑法对于未遂罪和共同犯罪也有详细的规定。

5. 刑事诉讼制度与审判程序5.1 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注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和决定不起诉方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此外,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还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提供辩护律师和严禁酷刑等。

5.2 审判程序的特点在审判程序方面,日本采用了非常规审判制度,即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后,经过简化程序迅速作出判决。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首先,文中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适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其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

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机制的建议。

通过研究,本文旨在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罚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未成年人个人的健康成长。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现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形式。

2.1 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直接的家庭监护、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道路。

在学校因素方面,学业压力、同伴压力和学校暴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风险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社会环境方面,社会矛盾、价值观扭曲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

2.2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增长。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过去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增加。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向网络领域渗透。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年龄偏小化的趋势,出现了一些年纪很小的犯罪分子。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文从特殊性认定、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提供合理和有效的罪刑匹配。

3.1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认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其法律责任能力与成年人存在差异。

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中非常有活力的一个命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辩论,这些思考与辩论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完善,通过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对比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及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

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缺陷四要件学说完善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刑法理论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

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对是否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论辩的结果是,主张全盘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或参照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来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似乎占据了上风。

上述学者对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不能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排除; 2、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排列杂乱无序,有从主观认定犯罪之危险。

其实,不论是全盘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体系还是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都涉及“法律移植”的问题。

撇开法律移植的恰当性探讨,同时去除自身文化优越性、狭隘的民族自尊心考量,单就某一法律体系是否应当被移植或作为改造的样本而言,其自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进行上述法律活动的前提。

对此,将我国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劣,是应该引进、重构,还是完善,就一目了然了。

二、对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分析(一)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随着对刑法理论的不断探索,三阶层犯罪构成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又以古典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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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 〔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 显性因素 规范化 实证研究 引 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这三种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还是适用死缓未限制减刑。换言之,每个案件所体现出的不同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及罪前罪后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等显性因素决定了法官对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事实上,死刑裁量是否公正,正是由这些显性因素进行评判的。 (一)犯罪原因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率较高的暴力犯罪,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上,通过犯罪原因因素,可厘清犯罪事实,合理界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恰当选定死刑适用方式。根据对样本分析,如表一,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126人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6%,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占25.4%,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占28.6%。根据对样本分析,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原因概括起来共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核心家庭和堂兄弟以及祖父母旁系血亲)、恋爱纠纷(包括婚外情)、邻里琐事纠纷(邻居和责任田纠纷)、民间琐事纠纷(饮酒、赌博)、民间经济纠纷(生意交往、借贷及合伙间经济纠纷)、谋财害命(抢劫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杀人(强奸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及寻衅滋事杀人、报复杀人等9种情况,其中因婚姻家庭纠纷和恋爱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频率较高,分别占23%和20.6%,两者占样本总数的43.6%。 横向分析,具体犯罪原因自变量与死刑适用因变量的关联度存在较大差异。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强奸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66.7%,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20%,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13.3%;因琐事纠纷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55.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均为22.2%;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和邻里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1.4%、42.4%和47.1%;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4.1%、26.9%和29.4%;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30.8%、34.5%和23.5%;因谋财害命、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0%和42.9%;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纵向分析,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均最高,因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4%;因报复杀人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1%;因强奸杀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罪,占5.6%。

(二)犯罪行为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何谓犯罪手段?其与犯罪行为有何种关系?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具体方法。〔3 〕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式。〔4 〕尽管不同学者对犯罪手段的理解不一,但大家都认可犯罪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化,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方式、方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借助犯罪手段才能全面准确把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手段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的重要依据。同时,犯罪手段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也是准确量刑的依据。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手段是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外化,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评判要素,因此,犯罪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密切相关。 根据对样本分析,在死刑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手段的评价有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两种,但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残忍、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判决书主文部分未进一步表述并进行区分。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通过对犯罪手段残忍的类型化,主要有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是掐死、扼死、捂死)、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及肢解尸体、毁尸灭尸四种自变量。根据人伦及常识,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界定四个层级,处于第一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又“肢解尸体”,处于第二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毁尸灭尸掩埋尸体”,第三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是借助刀、枪等工具数次打击致使休克性死亡(或脑损伤死亡)或实施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脑损伤死亡),第四 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借助工具打击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如表二。横向分析,在犯罪手段中,肢解尸体、毁尸灭尸、掩埋尸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最高,分别是100%和87.5%;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是57.9%。也就是说,这三种行为方式应当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极高。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死缓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31.7%;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是54.2%,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机械性窒息死亡应当是犯罪手段残忍,对此类被告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概率较高。纵向分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多的是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占37.9%;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多的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分别占40.6%和47.2%;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少的是肢解尸体和毁尸灭尸掩埋尸体。 (三)犯罪结果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 关于犯罪结果的概念、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结果的分类,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不管争论如何激烈,犯罪结果应当是最直接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征表之一,是刑法规范评价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最直接、最现实地反映了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当事人、司法人员、普通民众能够实实在在地切身感受到的,也体现了犯罪人的罪行严重性,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本质上讲犯罪结果是影响选择死刑适用方式 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选择死刑适用方式时理所当然地要依据被告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是杀害一人还是杀害多人,不同的结果反映了被告人不同的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根据对样本的分析,如表三,在死刑判决主文部分,在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至少致一人死亡。在样本中,主要存在单纯致一人死、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单纯致两人及以上死亡、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六种情况。致一人死亡(含附随伤害结果)的116人,占92%;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10人(含附随伤害结果),占8%。事实上,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依然体现了一命抵一命的司法惯习。横向分析,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致一人死亡且附随重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92.3%;致一人死亡且附随轻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70%;单纯一人死亡的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较高,占42.2%。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罪中,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法官都选择死刑执行作为死刑适用方式。在单纯致一人死亡、致一人死亡且轻伤他人、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这三种自变量中,“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高;“单纯致一人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较高,而且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适应概率呈上升趋势;“致死1人且轻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较高,且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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