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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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一名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公正廉洁公正是检察官的核心职责,在履行法律监督和公诉职能时,必须保持公正中立,不偏不倚,不受任何非法、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同时,检察官还应秉持廉洁自律的原则,坚决杜绝受贿、索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保守秘密检察官要严守国家法律规定的秘密保密制度,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共享案件信息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三、诚实守信诚实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要对被审查、被检察对象和当事人诚实守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歪曲事实,不允许隐瞒真相。

同时,检察官还应当遵守诺言和合同,不得违背承诺,保持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

四、严明纪律检察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接受纪律处分。

五、关爱当事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关心和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尽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待当事人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平等、文明、礼貌的态度,严禁侮辱、欺压当事人。

尤其对于弱势群体和行为受害人,更要给予特殊关爱和照顾。

六、勤勉尽责勤勉尽责是检察官的基本职业要求。

检察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全面、公正地开展工作,坚持办案的实事求是原则,勤奋工作,严密调查,准确判断,精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办结质量和效果。

七、执法文明检察官在工作中要以文明的行为作风为标准,严禁采取暴力手段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要尊重法律和程序,依法行事,遵循职业道德,在与他人沟通交流时要保持礼貌、谦虚的态度,对受案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

八、不断学习检察官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法律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要勇于接受新鲜事物和新理念,积极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水平。

检察官行为准则

检察官行为准则

检察官行为准则
一、忠诚司法事业
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成员,应当忠诚于国家司法事业,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二、保证司法公正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的干扰和影响,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确保司法廉洁
检察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不受贿赂,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四、坚持司法为民
检察官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五、维护司法形象
检察官应当注重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和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仪表和言行举止,树立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六、强化职业素养
检察官应当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

七、遵守法定职责
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不推诿扯皮,确保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官应当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九、保守司法秘密
检察官应当严格保守司法秘密,不得泄露案件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和传播涉密信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了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以下为试行版规范内容:
第一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检察官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权力为民、公正执法、服务群众的理念,忠实履行职务,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检察官要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维护道德底线,不违反职业操守,保证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第四条:检察官要优先考虑人民群众利益,以社会公正、法律公正为行动指南,严格对待立案、办案、诉讼的一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检察官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实现法律公正、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第六条:检察官要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漏机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求私利,保证职业操守不受任何影响。

第七条:检察官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任何时候都不得接受贡赠、受贿,不得从事相关违法活动。

第八条:检察官依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执法、客观公正,不得歧视、侮辱或恶意攻击任何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士。

第九条:检察官要维护自己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规范,保证行为不损害公众利益、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是全体公民的表率。

第十条:检察官要对职业外行为负责任,确保不对其自身、家庭、社会和司法公正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检察官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

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

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

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该对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进行简要的介绍。

检察人员是司法机关中的一员,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责任。

他们的职责是依法进行诉讼监督、法律调查和法律顾问等各项工作,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为公正、独立和专业的执法人员,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是他们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体现。

这些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忠实履行职责:检察人员应秉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客观地开展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严守法律: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确保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

在工作中,他们要坚持依法行事,不得篡改、捏造证据或者滥用职权等。

3. 尊重人权:检察人员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证据排除权等。

在进行调查和办案过程中,他们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杜绝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等不当行为。

4. 保守秘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秘密,对于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予以保密。

5. 自律规范:检察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廉洁自律,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经济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应以身作则,做到廉洁奉公,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检察人员的工作准则是为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是他们工作的底线和标尺。

只有始终坚持这些准则,他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文章结构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关于本文内容组织和安排的概述。

通过清晰地介绍文章的各个部分,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检察官要工作认真负责,忠诚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正当的公共利益,坚持守法行政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行使职权。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确保检察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良知和正直,确保公正无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有:
一、诚实守信:检察官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

二、尊重行政法规:检察官应当尊重法律法规,坚决遵守规定,严格开展行政工作,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责任感:检察官应当高度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认真尽职,廉洁自律。

四、置身事外态度:检察官要坚持中立态度,把自己置身事外,不得行使职权参与任何政治团体和非官方宗教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活动。

五、求实务实态度:检察官要求实务实,以便准确判断事件,严肃案件,办理完毕被受理的案件。

六、自信自律:检察官要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正确的职业标准,保持客观公正,勤奋自强,不放松,不轻言放弃。

七、谨言慎行:检察官要谨慎行事,不可以言出不逊,言外之意,造成不清不楚,不透明的局面。

总之,检察官要极力维护职业道德,做到无私无欲,有诚信,有责任,不能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检察官要以他们的客观,准确,公正,公平的裁决为人民服务,发挥国家法治实践的务实作用。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是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至关重要。

作为司法系统中的关键角色,他们必须始终遵循高度的职业道德准则。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他们的无私、公正和专业。

正直和诚实是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

他们必须以最高的道德标准行事,代表法治原则的信仰。

正直要求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而只依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

诚实要求他们一诺千金,对待诉讼各方都必须坦诚相待,提供真实的证词和证据。

公正和公正是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另一重要方面。

他们必须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案件,而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政治背景。

公正要求他们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对案件进行客观评估的能力。

公平是一个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始终。

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对证据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评估,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解决。

保守机密性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

他们在处理案件时经常接触敏感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

因此,他们必须绝对保守机密性,并妥善保护当事人和证人的权益。

他们不得泄露任何案件相关信息,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尊重和尊严是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

在处理案件时,他们必须尊重诉讼各方的权利和尊严,注重沟通和交流,并给予当事人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他们应当遵循法院程序和规则,确保案件在适当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处理。

道德标准高于一切利益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铮铮誓言。

他们必须超越个人利益,不追求物质财富或地位,而是始终以司法公正为目标。

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避免利用他们的职权谋取私利,以免损害司法体系的声誉和公正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正直、诚实、公正、保守机密性、尊重和尊严。

只有遵守这些道德准则,他们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公民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职业道德不可能脱离行使职责的人而单独存在,因而检察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

(一)忠诚忠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石,也是检察官的职业本色。

检察官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要监督法律的切实遵行,纠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

只有忠诚,才能不负党和国家的重托,才能取信于人民。

忠于党,是检察官的政治义务,要求检察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对党的事业的信心,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遵循党的路线,自觉贯彻党的方针,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努力维护党的声誉和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

忠于人民,检察官法第1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检察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须服务于人民,为人民用好权,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为人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工作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忠于法律必须首先做到忠于事实,落实到检察官的职务行为中,就是要注意查明并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处理案件,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忠于人民检察事业,关键是要做到恪尽职守。

这不仅表现为为民执法时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积极勇敢的工作态度,爱检敬业,勤奋工作、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公正无私、尽心尽责、舍身护法的工作责任心,而且要自觉维护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二)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最高价值追求,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权利的维护的前提,是对检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
检察官是法律职业中的重要一员,他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检察官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伦理,这是他们作为法律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

检察官应该保持独立公正。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检察官需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在办案过程中,他们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应受贿、徇私、作恶,不能因私情、情绪或其他因素影响办案。

此外,在处理案件时,检察官应该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检察官应该保守秘密。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检察官在工作中往往会接触大量的敏感信息,如案件证据、当事人隐私等。

因此,他们需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当然,这并不是说检察官可以随意扣押证据,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慎重地处理相关信息。

检察官应该尊重人权。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检察官需要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其人身自由、隐私权等。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检察官应该勇于担当。

作为法律职业人员,检察官需要在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面对挑战和困难。

在处理案件时,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思考、果断决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他们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只有坚持这些伦理要求,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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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执行检察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检察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熞唬犞鞫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煻犞鞫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熑犞鞫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熕模犞鞫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熚澹犛衅渌立功表现的;熈牨咎趵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熞唬犌科取⑺羰顾人违纪违法的;煻牬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熑犠柚顾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熕模牥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熚澹犛衅渌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熈牨咎趵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熞唬牼告,六个月;煻牸枪,十二个月;熑牸谴蠊,十八个月;熕模牻导丁⒊分埃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

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可以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以单独撤销其行政职务或者法律职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

第十六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单位或者由上级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第十八条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二条处分影响期满,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在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的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缩短处分影响期,但缩短后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处分影响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受处分人另有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或者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又犯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同一性质的错误,应当根据新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应受到的处分,决定延长原处分影响期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恢复原职务、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分则第五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十条在国熅常犕狻⑼夤驻华使熈欤牴萆昵胝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熅常犕狻⑼夤驻华使熈欤牴莸模给予开除处分。

在国熅常犕夤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负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熅常牐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临时出国熅常犕牛熥椋牷蛘呷嗽保擅自延长在国熅常犕馄谙蓿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节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隐匿、销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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