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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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所 进行的诊疗行为。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例如: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 诊
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18 项民事权益:9项人身权,9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 所有权、财产权。。
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
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 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不合理选择
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
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
鉴于其违法在先,可以不听其意见 一般情况寻求司法介入,紧急情况决断处置
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 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 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 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 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 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 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 同意书。
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 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医疗法律案例课件(3篇)

医疗法律案例课件(3篇)

第1篇一、课程简介本课件旨在通过对医疗法律案例的分析,帮助学员了解医疗法律的基本原则、常见纠纷类型及处理方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使学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医疗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提高医疗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二、案例一:医疗过失纠纷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患高血压病就诊于某医院。

经诊断,医生建议李某进行降压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左肾受损。

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医疗过失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院的责任: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左肾受损,属于医疗过失。

3. 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二:医疗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患者张某因患肺癌,在甲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前,甲医院与张某签订了《医疗合同》,约定手术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术后,张某发现甲医院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甲医院与张某签订了《医疗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

2. 医院的违约行为:甲医院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法院判决甲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三:医疗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患者王某在乙医院接受治疗,因医院使用过期药品导致王某病情加重。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侵害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①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②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③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①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不再采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这是法律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②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过失。

具体而言,过错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标准,不应地区、资质而由差异;其他的诊疗义务的标准,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差异(北京与延安的差异),资质差异(医师与主任差异),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可以稍低(《侵权责任法》第57条)③三种例外:下列三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诊疗。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不断。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1万余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4万余件;北京市的某个区级法院1999年只处理了9起医疗纠纷案件,2022年已经上升到200件。

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合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用11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试图重建医患关系。

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

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

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

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

《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评注

《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评注

《民法典》第1221条(“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注意义务标
准)评注
曾见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24()3
【摘要】《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核心概念是“当时的
医疗水平”。

该概念自从在《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中首次出现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日本、德国及英美法的经验表明,应当从一般注意义务的角度来理解“当时的医疗
水平”。

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的判断,有必要正确认识诊疗规范的效力差异,强
制性诊疗规范本身就是注意义务,而权威性及参考性诊疗规范都只是判断医疗注意
义务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标准。

考察“当时的医疗水平”时,应当遵循一般的过错
理论,主要的判断步骤可以依次划分为:正确认识诊疗规范的作用、尊重少数人的观点、提高对于预防与避免风险的注意要求、考虑医疗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影响、谨慎审查医师的自由裁量权。

【总页数】14页(P147-160)
【作者】曾见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德国哥廷根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论“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7条与《德国民法典》第630a条的比较
2.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规定
3.如何界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4.如何理解"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5.新闻传播注意义务标准研究——《民法典(草案)》第八百零六条的意义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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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相应义务不能只看诊疗结果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相应义务不能只看诊疗结果

龙源期刊网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相应义务不能只看诊疗结果作者:龚楠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第19期《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义务时,不能简单的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来判断,即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合规。

同样,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判断,不能唯结果论,这也是由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

那么如何界定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呢?本条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即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都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这个条款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相同的专业,医务人员通常应当掌握的科学知识以及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务人员在这些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判断。

本条规定十分科学、客观。

在具体判断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需要参考医务人员的资质、医疗机构资质等因素的问题上,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明确规定的具体诊疗行为的内容(如医师未经注册不得执业的规定),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不因地区、资质等因素的差别而不同。

此外,对于一些基本性的操作(比如无菌操作的基本要求等),也不一定要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

但对于一些专业性的或者与医学水平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就应当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应当理解为包括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得当等各方面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这些方面的内容,从而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写在课前的话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1 、定义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1 、定义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1 )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

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

“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

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

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

英美法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在侵权法中,如果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

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

然而,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

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

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才公平合理。

民事案例分析:患者手术麻醉并发气胸 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案情介绍]2007年8月,患者许某因右中指深屈肌腱断裂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并行肌腱吻合术。

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胸痛,手术被迫暂停。

后行X线检查示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

次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复查胸片示气胸,仍未予特殊处理。

术后,患者出现严重气胸,遂以并发症处理不及时将该院告上法院。

当地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方未能提供麻醉同意书及麻醉记录单的原始资料。

经鉴定分析,结果为:1、诊断明确,医方麻醉术式选择符合医疗规范。

2、患者右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

[案情分析]缺乏证据法院可直接推定过错众所周知,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但本案中被告医院不能提供麻醉同意书,无法证明自己在医疗技术操作中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无法证明在麻醉操作中遵循了诊疗规范。

据此,法院可直接推定医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对于患者在麻醉中出现的异常表现,被告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和给予相应的处理,这一点又违背了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救助义务。

关键是由于缺乏病历记载,当事医院无法证明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依法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并发症尽到注意义务关于手术或操作并发症法律责任的确定较复杂,但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全面告知医疗风险。

即便如此,知情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生的护身符。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医生没有遵循诊疗规范,没有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针对出现的症状及时诊断和治疗,基于医疗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医生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是说明义务,即一般诊疗中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在患者到医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全权交给医院和医护人员,如果因为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医疗事故,那么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我会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给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行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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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者:龚楠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1年第05期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义务时,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来进行判断,即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合规。

同样,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判断,不能唯结果论,这也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那么如何界定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呢?本条给出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即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都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这个条款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相同的专业,医务人员通常应当掌握的科学知识以及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务人员在这些知识水平的基础之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判断。

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明确规定的具体诊疗行为的内容(如医师未经注册不得执业的规定),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不因地区、资质等因素的差别而不同。

此外,对于一些基本性的操作(比如无菌操作的基本要求等),也不一定要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

但对于一些专业性的、或者与医学水平发展有密切关系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就应当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应当理解为包括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得当等各方面的义务。

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应当充分注意这些方面的内容,从而避免给患者形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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