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性视野下英国对抗制成因之考究——以刑事诉讼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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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族性格对其民主制度形成的影响

英国民族性格对其民主制度形成的影响

英国民族性格对其民主制度形成的影响苏勤勤【摘要】摘要:英国是近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源地,近现代议会制、内阁制、两党制等制度均滥觞于此。

英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独特的英国民族性格却使这一过程具有鲜明的英国民族特色。

在英国民族双重性格的影响下,其民主制度的形成走上了一条具有首创性和渐进性的改革道路,在稳与变的和谐交替中形成了具有不列颠风格的民主制度。

【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1)001【总页数】4【关键词】关键词:英国;民族性格;民主制度;影响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近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种政治法律原则,几乎均源于英国。

英国之所以能领导世界政治进步潮流并不是偶然的,窥其原因,英国的民族性格对其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很大影响,它同经济基础一道共同影响着英国社会的发展,并为这种发展打上了鲜明的英国民族的烙印。

一、英国的民族性格20世纪英国有位作家曾经撰文,认为英国民族具有明显的双重性格特征:一是“不列颠性格”,集帝国主义、狂妄自大、傲慢好斗于一身;二是“英吉利性格”,稳健、审慎、理性、灵活、妥协、宽容、保守、克制和调和,这是英国民族性格本质和内在的体现。

英国民族的双重性格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特有的历史变迁和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国民性形成的重要的、亘古不变的因素”[1]1。

除了这些自然与历史传统因素外,后来出现的思想先哲以及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民族性格也有重要影响。

(一)激进的“不列颠性格”英国独居海岛,东据海峡,西凭大洋,基本上四面环海。

一直以来,面对的都是纷争不断的欧洲大陆,除法国之外,几乎再没有一个强大而稳定的欧洲政权威胁其生存与发展。

独特的岛国环境一方面养成了英国人坚韧不拔、勇于探索的美德;另一方面也养成了其排外好斗、孤傲自大的性格。

英国首席大法官眼中的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司法审判

英国首席大法官眼中的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司法审判

M丨他山之石T 英国首席大法官眼中的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司法审判唐豪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北京 100062)【摘 要】 《英国最高法院2017年度报告》是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莫尔登·博内特勋爵于2017年底向英国议会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

本文主要是对该报告中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司法审判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分析。

【关键词】 刑事司法审判;民事司法审判《英国最高法院2017年度报告》(The Lord Chief Justice’s Report 2017)[1]是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大法官莫尔登·博内特勋爵(Lord Chief Justice Burnett of Maldon)于2017年底向英国议会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

该份报告除了前言,还包括了法院现代化建设,法官选任与种族多样性,法官福利、精神面貌、培训与纪律,刑事司法审判,民事司法审判,家事司法审判,行政司法审判,威尔士综述,法律职业与伦敦之外的司法状况,与英国议会、政府以及其他司法部门协作,宣传与沟通,国际化等十二个部分的内容。

本文仅介绍其中最为核心的——刑事司法审判和民事司法审判。

一、刑事司法审判公正、有效和及时地执行刑事司法仍然是司法部门真正关注的问题。

虽然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数目继续下降,但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审理周期却在不断增加。

欺诈和网络犯罪等罪行日益严重。

法院也仍旧面临着大量的性犯罪——既有历史遗留的,也有新近立案的。

自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因法院能够以较快之速度加以结案,未结案的性犯罪案件数量已经日趋减少。

然而,由于缺乏与案件审理周期有关的数据——因现有技术无法提供,目前不可能准确地衡量案件数量减少对法院工作量的影响。

这样看来,虽然案件数量减少了,但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审理周期却增加了。

长期羁押囚犯数量的不断增加令人日益关注。

尽管因公共保护而被关押监禁的人数不断减少,但判罚加长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被判监禁四年及以上的人数在稳步增加。

试论民族传统与英国宪政

试论民族传统与英国宪政

|雹^H EBEINONGJI摘要:近代各国相继通过立宪运动制定宪法,确立本国的宪政体制。

不同国家因其民族历史传统而选择适合本国的宪政模式。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宪政形式深受其民族传统影响:英国历史上分权制约、限制王权、法治的政治法律意识比较久远;英国政治实践中以法律约束国王,设立议会参政等政治制度形成比较早。

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结合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政治理论,参考本国传统政治实践,确立了君主立宪和议会内阁制。

英国的宪法与宪政实践带有浓厚的民族传统色彩,英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为英国的宪政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关键词:英国宪政;民族传统;普通法;限制王权;议会内阁制试论民族传统与英宪政河北经贸大学曹暗雨近代以来欧美各国相继产生宪政运动,都选择通过在制定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民主宪政体制。

尽管各国宪政理念相近、宪法原则相似,但在选择政治模式和宪政道路上却各具本土特色,宪政形式的选择深受本国历史、民族传统的影响。

本文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例,试图论证宪政模式与本国民族传统的关系。

1英国民族传统“民族传统”是具有共同地域、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方式的民族历经时代历史变迁而传承下来的精神与物质内容。

就政治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而言,一国的政治制度深受本土民族文化传统的影响;同样,现实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塑造着包括政治文化在内的民族文化。

尽管近现代意义上的英国宪法与宪政在许多方面受到近代“自然法”、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但本国的传统文化始终是该国政治制度萌芽生长的土壤,给予一国的政治行为以惯性。

回顾历史,影响英国近现代宪政实践的文化传统有以下几点:1.1始终受限的王权不列颠岛上居民建国历史比较早,但其形成统一的王国时间相对晚,至8世纪岛上诸国才合并成为英格兰。

1066年英格兰又被法兰西的威廉公爵征服,此后不过二百年几位英王又迫于贵族诸侯的压力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X牛津条例捋限制王权的政治条例;至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英国中央-地方、国王-贵族的力量差距始终比较小。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刘仁琦【摘要】英国的检警关系模式经常被学者引用或作为各国司法改革的参照目标,但各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或者形成都有其赖已存在的土壤和环境,所以,英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其运行程序的有效性、科学性仍然是探索我国检警关系制度模式的重要参照.【期刊名称】《大庆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30)001【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英国检警关系;中国检警关系;法律渊源【作者】刘仁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富有个性与特色,英国的检警关系即是如此。

“对外国刑事司法的真正了解,不只是了解外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本身,还必须熟悉形成制度的各方面的基础、条件。

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产生的基础、条件乃至历史根源,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预想不到的文化含义,反映了其国情、民心和理念的诸多侧面。

”[1]所以,本文有必要对英国警察、检察制度设立、变更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作以介绍和梳理,以便全面了解英国的检警关系。

在英国刑事诉讼历史上,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都与刑事控诉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1829年英国职业警察诞生之前,其控诉权一直由私人单纯享有和行使。

职业警察出现后,随着中央集权化的不断加强,要求形式化的政府结构在决策方面具有一致性;政治和哲学自由观念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对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保护;[2]同时人口的增多和警察机关权力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慢慢倾向于警察代他们起诉,于是,警察的职能慢慢地发生了变化,即警察可以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对犯罪进行控诉,警察开始了检控实践,这种情况大约出现在1880年左右。

警察把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治安法院时,不是先前那样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起诉时一并提交。

这样,警察就由原来受治安法院的监督和指挥,转变成为具有独立起诉权的主体,这就是英国最早的“公诉模型”。

刑事审判程序中调查证据方式之比较考察_顾彬

刑事审判程序中调查证据方式之比较考察_顾彬

刑事审判程序中调查证据方式之比较考察顾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庭审中的证据调查是审判程序的核心内容,两大法系在庭审中对证据调查的方式由于各自奉行的诉讼模式的区别,在证据调查的启动、范围和推进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不同。

通过对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考察比照,我国也有着自己特有的庭审证据调查方式。

关键词:刑事审判;证据调查;诉讼模式;考察doi:10.3969/j.issn.1000-5757.2010.07.037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757(2010)07-0037-03一、概述(一)概念刑事审判程序,以我国的刑事司法为例,包括以下诉讼环节: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和宣判。

其中,法庭调查环节的主要功能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与核实,证据调查就处于该诉讼环节中。

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证据调查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以便法庭就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1](二)证据调查在庭审中的地位司法实务界有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而且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证据论与刑事诉讼总论、刑事程序论并列单成一篇,可见其重要地位。

微观到具体诉讼程序中,证据调查是事实调查以及司法裁判的基础和前提,证据查不实就谈不上事实的认定,更无法进行裁决,因此证据调查在审判活动中占据着核心位置。

“查证属实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可靠基石。

基石坚牢,赖以建筑的工程便能经得起风浪考验,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基石不牢,如在沙滩上盖大楼,风一吹就会倒塌。

”[2](三)证据调查方式的比较法考察本文的重点并非阐述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而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各国关于庭审中证据调查方式的异同。

探究两大法系证据调查方式的异同,从根源上决定这一问题的是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

诉讼模式是诉讼理念的外化,直接左右着证据的调查方式。

从习俗到法治_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_陈晓律

从习俗到法治_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_陈晓律

从习俗到法治试析英国法治传统形成的历史渊源陈晓律内容提要 英国的法律体系经由习俗到普通法,再到议会立法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确立了英国的宪政体系和法治传统。

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自下而上的法律渊源,诺曼贵族的法制努力,以及英国社会经济力量的变化和各阶层的抗争,都对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 法治 法制 习俗 普通法 议会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其自身的组织、政治以及行政的制度,甚至在有些时段创造其经济的结构。

但法律方面却不同,只有欧洲的人民将其习俗转化成为了知识的法律体系。

因此,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制体系与其民众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 法律制度 的简称。

有了法律制度的国家就可以称之为法制国家,但还不是法治国家。

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

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

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 。

简言之,法制是硬件,法治是要求法律按上述原则运行的软件,只有在法制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法治,而法治反过来也有利于良法的产生。

一般而言,一个以保护所有社会成员权利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制度易于产生一种法治氛围,也易于在法制与法治之间产生一种良性的互动,一个民族构建这类法律体系的过程往往就是一个民族形成自己法治传统的过程。

因此,一个民族以什么方式产生什么类型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它能否形成法治的传统。

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只有控制着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普通法非常独特地从英国发展起来,最终形成了独一无二的英国法治传统。

这种法律史上的独特现象,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这一结果是英国法制体系经由三个相互联系,又独具特色的历史阶段演变而形成的。

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 ,因谭家康: 法治 与 法制 (法治论苑) 人民网 1999年11月10日。

1001618354

2006.11法制与社会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吴燕范席晶(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

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先例原则,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

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在司法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关键词遵循先例判例英国法司法原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239-02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同时也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本文仅就该原则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遵循先例的基本内容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es),概括地说,就是先前某一已决案件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法院有义务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任何法院都不得忽视上级法院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决①。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此的解释为: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②。

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践中,遵循先例的核心要求是:处于等级结构中的所有英国法院,都要受到其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先前判决的约束,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必须遵守本院先前的判决。

其具体做法是: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也拘束上议院本身。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本院及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但对本院只具有劝说性拘束力。

第四,所有高级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都具有约束力。

麦克法兰: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何以优越

麦克法兰: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何以优越按:题目为编者所拟,本文摘选自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第11章“法律和暴力”,第206~227页。

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 1941- ),英国历史学家、人类学家、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终身院士、英国皇家历史学会院士,主要关注现代世界的诸起源问题,代表作有《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17世纪牧师拉尔夫·乔斯林的家庭生活》、《现代世界的诞生》等。

在多种意义上,英格兰最重要的特点是其法律,它体现也导致了英格兰的另辟蹊径。

这个特点实在是非同小可,因为法律和司法如同润滑油,使一个文明的所有部件能顺利合作。

如果说现代性的关键在于政治、宗教、经济、社会之间既分立又平衡,那么,能够维持它们的平衡,并为它们提供共同基础的就是法律体系。

我们很难想象一场足球赛或一场板球赛没有规则,或者没有裁判员。

现代社会正像是一场需要规则和裁判员的游戏。

例如在经济领域,亚当·斯密将“适度的司法”与和平以及便利的税收【1】并置在一起,列为国富的三要素。

《国富论》的后续部分是近年发现并于1978年首次付梓的《法学讲座》,亚当·斯密在其中提到,英格兰法律凭其确定性、复杂性以及对财产权的关怀,显然十分理想,适合充当商业资本主义的绝佳基础。

他指出:“欧洲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即使荷兰也不例外——的法律在总体上更有利于这种类型的工业。

”他还写到了“那种平等的、不偏不倚的司法,它不仅使英国最卑微臣民的权利也受到最伟大人物的尊重,而且保护了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行业中创造的果实,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最大的、最有效的激励。

”……梅特兰概括了英格兰法律的由来。

简言之,国王的宫廷里的习惯变成了全英格兰的习惯,这就是普通法。

梅特兰如此描述它的发展过程:“那些服务于国王的人以国王的名义而执行的司法,缓慢而坚定地变成了最重要的一种司法,直达国家最遥远的角落,它不仅处理小人物的小事务,而且处理伯爵和男爵们的大事务。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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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 国实践为参照 刘仁琦
(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要 : 国的检警关 系模 式经常被学者 引用或作 为各 国司法改革 的参 照 目标, 英 但各 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或者形成
都有其赖 已存在 的土壤和环境 , 以. 国的检警关 系模 式不一定适合 中国国情 , 所 英 但其运 行程 序的有效性、 科学性 仍然是探索我国检警 关系制度模 式的重要参照。
第3 O卷
第 1 删
大 庆 师 苊 学 院学 报
J RN L OF D QI OR L UNVEIrY OU A A NG N MA I I f S
Vo _ O No 1 I3 .
21年 t 00 月
J n ay 2 1 au r,00
口法 学研 究
中国式检警关 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


英 国检警 关 系考察
的监 督 和 指 挥 , 变 成 为 具 有 独 立 起 诉 权 的 主 体 , 转 这 就 是 英 国 最 早 的 “ 诉 模 型 ” 这 种 模 式 实 行 的 公 。
英 国 是 英 美 法 系 的 发 源 地 , 法 律 制 度 、 律 其 法
文 化 源 远 流 长 , 有 个 性 与 特 色 , 国 的 检 警 关 系 富 英
多 和 警 察 机 关 权 力 的 不 断 扩 大 , 来 越 多 的 受 害 者 越
慢 慢 倾 向 于 警 察 代 他 们 起 诉 , 是 , 察 的 职 能 慢 于 警 慢 地 发 生 了 变 化 , 警 察 可 以 以 普 迎 公 的 身 份 对 即
主 的偏见 , 而很 难对证 据持公 正 的认识态 度 。其 因 实 , 于 以上 的 批 评 , 在 2 对 早 0世 纪 初 期 就 开 始 了 ,

英国刑法的渊源

英国刑法的渊源英国刑法的渊源——代译序——兼论英国刑事制定法之特点谢望原众所周知,英国法是英美法系各国法律的源头。

而英国刑法则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瑰宝。

英国刑法不仅以其久远的历史闻名于世,更以其博大精深的法哲学根基丰富和充实着世界法律文化宝库。

因此,要阐释英美刑法的渊源,有必要从英国刑法的视角作一剖析。

而英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普通法和制定法。

一、普通法罗马法曾经深刻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发展。

英国也不例外。

但是“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1]却给英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带来了“戏剧化”的决定性影响。

法律史学家们曾经设想,如果英国历史没有“诺曼征服”这一历史事件的发生,也许英国的法律理论本该遵从罗马法理论的[2]。

而就刑法而言,从12世纪开始,英国刑法逐渐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而选择了于罗马法大相径庭的发展方向——普通法或判例法(common law or case law)。

虽然19世纪以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更加关注刑法的成文化,议会在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对有关犯罪与刑罚已作出明确规定,在英联邦的昆士兰甚至出现了刑法典,但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官在漫长历史岁月中积累起来的认定犯罪的普通法原则或判例法仍然是其主要渊源。

[3]3.12世纪以后,普通法在整个英格兰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意义,其内容涵盖了教会法、海商法、商法、刑法由于制定法的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权利、权力、救济方法以及犯罪等与制定法是有重要区别的。

当今世界上的普通法正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普通法的特点最初的普通法意义上的刑法,是一种基本的司法责任。

法院根据司法审判的经验与规律,制定了一般刑事责任原则,建立了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确定那些事由可以作为被指控犯罪的辩护理由。

这些所谓普通法上的刑事责任原则、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辩护理由虽然并非载之于法典,但它在漫长岁月中由法官的司法意见凝聚而成并延边成司法信条。

英美刑法中很多关键性术语,并无成文法上的定义,其司法认定完全依赖经验与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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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深层 次的 因素发挥 了重要 作用 , 简言之 , 即塑 造 了对 抗制最 核心 的理念 。


英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形成之考究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 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 , 对政治或者其它问题 , 追溯到其原始 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 , 我们就可获得明朗的认识。 ] [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也说过 : 历史是真理的火 3 “
[] [ 3 古希腊] 亚里士 多德 :政 治学》 吴寿彭译, 《 , 商务印 书馆 16 95年版 , 4页。 第
(] [ ] 4 德 弗里德里希 ・ 尔 ・ ・萨维尼 : 论 立法与法 学的 当代使命 》 许 章润译 , 卡 冯 《 , 中国法制 出版 社 20 0 1版 ,
第8 7页。
把 ” 于是历 代人 们在 探究法 律奥秘 的过程 中, 自觉或 不 自觉 地 、 同程度 地 因循 着历 史探 源 之路 , 。 都 不 追溯 着法律 的源 流而前行 。“ 只有通 过历史 , 能 与 民族 的初 始 状态 保 持生 动 的联 系 , 丧失 了这一 才 而
联系, 也就 丧失 了每一 民族 的精神生 活 中最 为 宝贵 的部分 。[ 因此 , 们 首先 需 要 梳理 一 下 英 国对 ” ] 我 抗式 刑事诉 讼模式 的形成 历史 。
[ ] 程汉大: l 3世 纪英 国法律制度的革命 性变化” 载《 5 “ 2—1 , 世界历 史) 0 0年 第 5期。英格兰法律 成长的这一 ) 0 2 连贯性 , 为诸 多法学 家所论述 。例如德 ・ 托克维 尔, 其详细的论述可参见 D D ma ,h u ia B nhi nln 77 . u n TeJdc l ec nE ga d12 i 17 :h e a i r e inl 8 5 TeR s pn o Po soa h g fa f s ( oa H s r a Sc t 18 )12 R yl ioi l oiy 9 2 0 . t c e [ ] 参见 F Plc 6 .o ok&F W. iad T e io E gi a e r teTm d ad,( a big n esy l . Maln , h s r o nlhL w b oe h ieo w r t H tyf s f fE C m r eU i r t d v i
苑宁宁 , 中国政法大 学刑事 司法学院刑事诉讼 法专业 20 0 7级硕士研究生(0 0 8 。 10 8 )
[ ] 参 见 A E m i, io otetlCi n l rcdr Jh ipo rn. il, r nad C m a 1 s e A Hs r o C n nna r a oeue( onSm snt s 。L t B o n o pn n ty f i mi P a te w
1 1 )3 艾斯曼在《 93 . 欧洲刑事诉讼 史》 开篇介绍 了刑事诉讼模 式, 的 他指 出这种 区分是根 据刑 事诉 讼制度在人 类文 明 的不同发展 阶段 中所表现 的具体特征而作 的 区分 , 划分 的主 要依 据是 国家官 员在 诉讼 启动方 面所具有 的不 同作 用。 根据 艾曼斯 的论述 , 弹劾 式诉讼 最主要 的特征在 于: 第一 , 任何 个人 均有权 自由地对犯 罪行 为提 出控 告 ; 没有起诉人 就 没有惩罚 , 控告 者承担起诉之 责, 并承担相应后果 ; 第二 , 原始 的 >俗倾 向于将 紧急之需要及理 想之情境 最小化 , - j - 它总 是尽 可能的避免 以暴力进行复仇 ; 被侵犯之 当事人对于一些特定形 式的尊重 以及 适 当延缓 其权利 的实现压倒 了原 始 的个人仇恨 , 这被认为是一 大进步 ; 第三 , 原始社会 , 在 对被告人 的审判几 乎总是 由与其地位相 等之人 , 由居 住在被 告 人所在之部落或城 堡之人 来进行 , 认为是 对公 正无偏之 司法的最佳保 障; 四, 这被 第 3事人 必须亲 自 场的观点来 自 " - 到 于原始诉讼 所具备之 决斗性质 , 因为 , 所有 的决斗都 必须 以双方到 场为前提 ; 具有一 定的 象征 意味 , 这 但是 这无关 紧 要; 重要的是形式盖过 了实质 ; 第五 , 法官在 弹劾 式诉讼 中不得 主动提 起诉讼 ; 他既 不能主动 管辖 某一案件 。 也不能主 动搜 集证据 , 他的职责仅仅是 对提 交到他 面前 的问题作 出回应 ; 对证据进行 审查 , 并在证据 的基础上作 出决断 ; 第六, 揭露犯 罪以及发现犯 罪分子的程度充分地体现着 "时的信仰 , 3 - 或者说反 映着 "时时代之偏见 。 3 - [) “ 2 中世 纪初期 , 整个欧洲西部 , 认为犯罪大都 只涉及 当事人—— 即犯 罪者及被 害人或其亲属。控 诉犯罪者乃 是被 害方面或其亲属之任务 , 双方均认为站 于 多少平等之地 位 , …… 以为原告 并不异 于被告 , 在判 决之前 。 亦须被拘 禁。被告有 罪或无罪之 P题 , - 并不认为人力所能判决 ; I 而唯有神 圣之裁判 能胜任之 。祈 求神 之判决之 主要 方 法. …… 或被告 可由证人证明其无罪 .. 第三 、 以决斗来做裁判之 方法 ; . …・ 有 这就是控 诉制度 ( 弹劾式诉讼 ) 最单纯之 方式。 引 ” 自[ 欧文 :英 国人之生 活与思想》 上册 ) 王 学哲译 , 英] 《 ( , 商务 印书馆 14 9 4年版 , 9 第 4页。
第2 5卷第 3期
21 0 0年 6月
研究 生法 学
Gr d a e La Re iw. a u t w v e CUPL
Vo . 5 No 1 12 .1 1
Jn 2 1 u .0 0
民 族 性 视 野 下 英 国对 抗 制 成 因之 考 究
以刑 事诉 讼 为进路
苑 宁宁
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基础之上的英国法律制度素以历史的和渐进性而著称于世。一部千余年
的英 国法制 史 , 一条 波澜不 惊 的长 河 , 就像 和缓 而平 稳 地 向前 流 淌。 即使 在 国 内发生 动 乱 、 内战或 革 命 的非 常时期 , 也未 出现大 连续性起 大落 的剧烈 变 化 。 ] 欧洲 大陆跌 宕 曲折 的诉讼 模 式 变迁 相 比, [ 与 5


翻开人类刑事诉讼史 , 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所有的诉讼制度都起源于弹劾式诉讼 , ] [ 欧洲各国尤 1 其是 , 西欧亦是如此 。当我们以为欧洲各 国的刑事诉讼模 式将会沿同一历史轨迹演化前行时 , 现 实并未如我们所愿 。历史的转折点出现在 11 25年, 英诺森三世禁止神明裁判 的决定留下 了一个法律 真空 , 导致英国像基督教界的其他 国家一样蹒跚而行 。然而, 英格兰对于废 除神明裁判的回应 , 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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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生法 学
第2 5卷 3期
为何会 出现如 此扑 朔迷离 、 耐人 寻味 的历史现 象 , 古今 中外 学者 均进 行 过相关 的探讨 研究 。有 的 将其归因于历史机遇的偶然性 , 也有将其归因于地缘文化 , 等等。但笔者在梳理英 国对抗式刑事诉讼
模式形成的历史过程 中, 受黑格尔、 萨维尼民族精神理论启发, 发现该现象背后最深层次的原 因是英 国与众 欧洲 大陆各 国不 同的 民族 性 。英 国人 的保 守 , 使他 们 没 有像 欧洲 大 陆各 国那样 彻 底抛 弃 古 老
本文 首先梳理 了英 国对抗 式刑 事诉讼模 式 形成 的历 史过程 。随后 立足 史 实, 过 比较 分析 , 通 总结 出其
形成特 点 。最后 , 笔者在 分析 英 国与众 欧 洲大 陆各 国不 同的民族性后 , 重论证 了英 国独特 的民族 性 着
是如 何指 引和促 进 对抗式 刑事诉 讼模 式形成 的 。 [ 关键 词 ] 对抗 制 务 实 保 守 自由 FiPa ar l y
[ 摘 要] 1 世纪之前, 2 欧洲各 国刑事诉讼均采用 了古老的弹劾式 , 共誓涤罪、 明裁判和决斗 神 审判 等仰 赖神 明的 审判 方 式大量 运 用于 司法 实践 。在 “ 法律 源 于神 意 ” 的观 念 和 信仰 垮塌 之 后 , 判 神 法最终被废 除 。如何 填补 审判方 式的 空缺? 英 国和 欧 洲大 陆各 国选择 了截 然 不 同的道路 。欧 洲大 陆 各国 在教会法院的影响下, 普遍采用 了纠问制。而英 国在采用 了富于理性的陪审制之后 , 随着律师辩 护制度的兴起和证据规则的设置, 逐步建立 了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在共享欧洲同一文明的大背景 下 , 国是如 何 以及 为何 走上这 样 一条截 然不 同的 司法 审判 道路 , 一 个扑 朔迷 离、 英 是 耐人 寻味 的 问题 。
不 同于大陆法 系 国家 。大陆法 系 的统治 者 求助 于 教 皇 的纠 问式 技 巧 , 教 会法 规 则来 充斥 法 律 的 真 用 空, 借鉴 教会 法的 审判 制度 建 立 了纠 问制 。但 是 , 马 教 会 从来 没有 对 英 国王 室 司法 产 生 同 样 的影 罗
响。英国在坚持 自己诉讼传统 的同时 , 秉承着公平竞争 的理念 , 借鉴和创设 了诸多规则和制度。其 中, 陪审 团审判 制度 、 律师辩 护 制度和证 据规则 三 者恰好 构筑 了对抗 制最基 本 的内涵 。
易延友 在 《 陪审 团审判和对 抗式诉 讼》 书 的绪论 中 , 一 探讨 了对抗 式诉讼 的历 史沿 革 。他 认为 “ 对 抗 式” 诉讼是 一个 历史 的概念 、 一个发 展 的概 念 。它 在不 同历史 时 期 , 有不 同的历 史 特征 。他 根 据 具 人类诉 讼 的发展轨 迹 , 抗式诉 讼 的发 展 划分 为 三种 形 式 : 自然 状态 的对抗 式 诉讼 、 自然 状态 将对 纯 半 的对抗 式诉 讼 、 自然状态 的对抗 式 诉讼 。英 国 自罗马 征 服后 一 直到 1 非 3世纪 前 , 诉讼 形 式 都 介 于 其 纯 自然状态 的对抗 式所诉讼 和半 自然 状 态 的对 抗式 诉 讼之 间 , 是纯 自然状 态 的 对抗 式 因索 更 多一 但 些 ; 自 l 纪陪 审团审判 建立 以后 , 讼形 式属 半 自然 状 态 的对 抗式 诉 讼 形式 。l 而 3世 其诉 7—1 纪 以 8世 后 , 国的律 师辩 护 制 度 及 证 据 规 则 逐 渐 得 以建 立 , 国 的诉 讼 程 序 属 于 非 自然 状 态 的 对 抗 式 诉 英 英 讼0 ] [ 笔者借 鉴易延友 上 述对抗 制形成 的 阶段 划分 , 梳理英 国对抗 制 的历 史形 成 过 程 , 大 致 可 以 8 来 其 分 为三个 阶段 : 一个 阶段是 古老 的 弹劾式 诉 讼 , 第 是纯 自然状 态 的对 抗 式诉 讼 ; 二 个 阶段 是 中世 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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