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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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浙河管[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浙河管〔2007〕1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开展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站成立了技术指导组,负责划界技术标准的制订、现场指导、测量成果验收、界桩、告示牌等埋设验收及成果汇总。

技术指导组设在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现将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一)及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标准开展划界工作,并接受技术指导组指导和验收。

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二: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二○○七年六月一日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一、划界范围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

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

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三、划界标准(1)河道1:2000带状地形图测量。

(2)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

(3)将划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同意。

(4)制作统一的公里桩、界桩并进行现场放样埋设。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xx万里xx道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则1.1为规范我省万里清水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实现我省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建设和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河道建设应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

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3河道整治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

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航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在实施中应注重和其它行业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是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工程评价的推荐性技术要求。

除本技术要求外,河道建设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道类别、功能及布局1.5按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按河道建设要求,宜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从河道流经地域,可细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一般河段。

1.6河道功能包括: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等。

河道建设应根据每条河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城乡建设及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及其相应的主导功能,确定河道两侧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7河道整治应维持或完善河网水系原有的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网水系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先补后占、就近补偿”原则,提出水域占补平衡措施。

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河道等级划分标准一、河道等级划分河道等级是河道分级的一种,指按照河道的自然属性、功能、规模、流域防洪标准等进行的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

一级河道为干流和重要支流,二级河道为支流和大型排洪沟,三级河道为一般支流和排洪沟,四级河道为小河沟。

二、河道等级划分标准1. 一级河道:干流及重要支流,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以上。

2. 二级河道:支流及大型排洪沟,防洪标准在10年一遇以上。

3. 三级河道:一般支流和排洪沟,防洪标准在5年一遇以上。

4. 四级河道:小河沟,防洪标准在3年一遇以上。

三、河道等级划分依据河道等级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河道的自然属性,包括河流的长度、流域面积、水文特征、河流形态等。

2. 河道的防洪标准,根据河道所在地区的防洪要求,确定河道的防洪标准。

3. 河道的功能,根据河道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河道的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主要功能。

4. 河道的规模,根据河道的水利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确定河道的规模和重要性。

5. 河道的维护和管理水平,根据河道的管理和维护水平,确定河道的等级。

四、河道等级划分的意义河道等级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有利于加强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有利于合理规划河道,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有利于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保障河道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河道等级划分的实施河道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水利管理工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实施。

具体来说,河道等级划分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河道等级划分制度。

制定河道等级划分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明确河道等级划分的标准和程序,为河道等级划分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持。

2. 加强河道调查和监测。

通过对河道进行调查和监测,全面了解河道的自然属性、功能、规模、防洪标准等信息,为河道等级划分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持。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发达的水运
交通,河道建设一直是该省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和提高河道建设的质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河道建设标准,以确保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好。

首先,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明确了河道的设计要求。

根据当地的地质、水文和
气候条件,对河道的宽度、深度、流速等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河道在各种自然条件下都能正常运行。

同时,还对河道的弯曲程度、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河道在长期使用中不会出现塌方、淤积等问题。

其次,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对河道的工程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河道的开挖、疏浚、堤防修筑等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对河道的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河道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另外,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还对河道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相关
部门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道问题。

同时,还要求对河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复,确保河道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
好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河道的运行效率,也保护了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希望在今后的河道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美丽的河道环境。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浙水办河〔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水利部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1、总体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3、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将对各地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请各地于2015年4月15前将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划界成果包括电子划界成果图、政府批准的文件。

4、实施方案编制:请各单位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大纲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划界确权目标任务、划界标准、工作内容、实施安排、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等内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TJ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3.3
河道功能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16.3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15
15.1
规划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到五级水系划分标准

一到五级水系划分标准
河道等级是综合考虑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等5个级别。

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组织认定;四、五级河道由河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跨省级行政区河道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认定。

支流级别是在同一个水系中,把直接汇入干流的河流称为一级支流,直接汇入一级支流的称为二级支流,依此类推。

河道的次序级别则是将在水系网中位于顶端,上游无进一步分支的河道称为一级河道,两条一级河道汇合后的河道称为二级河道,依此类推。

所以一段支流的支流级别越高,其河道级别越低。

这种表示法的缺点是会把一些大小不同的河流纳入同一级支流,还有一种是分级法,从源头最小支流开始,称为一级河流,以后把二条一级河流汇合后的河段称为二级河流,以此类推到更高级别的河流,这种分级法确定的各级河流有相近的客观特征。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河道等级划分综合考虑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等5个级别。

第四条规定:河道等级确定采用分级指标综合评分法。

分级指标主要包括流域面积、多年平均径流量、影响范围内耕地、人口、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河道范围、生态重要性等。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治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治理爱护,保证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治理方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范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爱护、养护和其它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治理分工)本市河道治理实行水系统一治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治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治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治理和日常治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治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治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爱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治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治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治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禁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治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依照治理需要能够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托付的市三江河道治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治理机构负责日常治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治理制度省级河道的治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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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河道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标准、方法、划分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的河道等级划分。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2,2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2.3流域面积
河道所在流域周围分水线与河道某个断面之间所包围的面积,习惯指地表水的集水面积。

2.4河道范围
指河道跨越行政区域的情况,即跨界方式,跨界方式包括上下游、左右岸。

2.5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指正常水位相应的水面宽度。

2.6河道行洪能力
指河道排泄洪水的能力,本标准中行洪能力特指山丘区河道承担水库溢洪道泄洪任务的能力。

2.7河道引排能力
指河道排泄洪水、引水供水的能力。

2.8控制对象
河道在行洪排涝和水量调蓄等方面影响到的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交
通、工矿企业等。

3总则
3.1河道等级划分方案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四个等级。

3.2河道等级划分原则
河道等级划分应遵循事权明晰、合理划分、符合省情、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实用可行、有效衔接、力求协调、立足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4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指标
4.1划分依据
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河道的自然属性、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4.2等级划分属性指标选用的总体要求
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应根据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三者实际情况分别选用。

4.2.1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不考虑管理属性。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行洪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交通和工矿企业。

4.2.2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管理属性指标为河道范围。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引排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和工矿企业
4.2.3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和平均河宽。

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暂不考虑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5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标;|
5.1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指标标准
八大水系干流从起始断面开始域下划为省级河道。

流域面积大于250km2独流入海河道划为市级河道。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指标标准见表1,当某条河道的分级指标满足表中(1)、(2)、(3)任意两项指标或同时满足(1)、(4)、(5)三项指标者,这条河道自上游起始断面起整条河道可定为相应等级。

5.2山丘区省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第一座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断面、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或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1500km2时上溯最近的一级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

对重要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上级河流的入汇口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或受该河流保护的第一座县城的某个典型断面。

5.3山丘区市级河道上游起始断面的确定原则
对干流河道,从源头开始往下游方向当控制流域面积达到 250km2时上溯最近的支流入汇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对支流河道,离该支流汇入干流的入汇口最近的第一座中型水库大坝坝址、泄洪道尾水渠末端断面、重要的水文站控制断面、受该河流保护城镇的某个典型断面。

6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指标标准见表2,满足指标(1)和(3)或指标(2)和(3)者,即可定为相应等级;或满足指标(1)和(2)两项,且满足指标(7)或满足指标(3)的下一级,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或满足指标(1)和(2)两项,且满足(4)〜(6)中任意两项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平原河网区河道的分级指标满足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指标表中某级河道定级标准,则整条河道可定为相应等级。

8滨海岛屿区市级河道等级划分标准
滨海岛屿区市级河道的确定标准为:流域面积大于10km2 , 且主城区河宽大于20m的河道。

滨海岛屿区县级及乡镇及以下级河道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山丘区和平原河区河道等级划分标准制定。

9河道等级划分的程序和公布权限
浙江省河道等级按照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镇级河道的程序划分。

省级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划定后公布;市级河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镇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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