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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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无形资产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

部门 所掌握,不为公
众所知晓的信息和资 料,能为拥有者在同 行业的竞争中取得优 势地位,带来的收益 能超过本行业一般 收 益水平。
配方、体育食品制作方法
等;也包括体育界专家、 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 技巧和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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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特征
•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五大特征概述 • 以赛事的声誉和宣传效应为主 • 无形资产与媒体的联动性 • 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可估性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概述
体 育 赛 事 无 形 资 产 本 质 分 析
体育经济资源
体育经济效益
可用货币计量
01
①体育无形资产是人类社 会一种客观存在的财富; ②体育无形资产是提供体 育服务和体育劳务的必要 条件;③体育无形资产是 一定经济要素投入的结果; ④体育无形资产受市场规
02
体育无形资产的作用在 于可以促进体育服务的 实现,产生经济方面的 效果。通过对经济效果 和经济投入的比较,就 可以判断体育无形资产 的经济效益
A
经营管理水平和开发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问题研究
我 国 体 育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20
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尚缺少法律的保护。 由于体育无形资产存在形态上的无形性,相对于有 形资产来说,对其的使用较为方便,有关界限也较 为模糊,构成侵犯的可能性较大,加大了对其保护 的难度。同时,在我国从事体育经营缺乏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给予体育赞助费不能以广告费列入成本, 从事体育经营没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等。这些严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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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无形资产概述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特征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经营管理 体育赛事无形资产问题研究

体育赛事运作案例精选

体育赛事运作案例精选

体育赛事运作案例精选案例一全国运动会电视广播报道权首次以货币形式实现转让——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电视广播报道权有偿转让运作案例导读现代体育赛事和大众媒体之间存在着合作并实现双赢的可能性。

大众媒体能够缩短体育赛事与普通大众的社会距离,使体育赛事传播速度加快,社会覆盖面扩大,体育赛事的价值由此得以提升;体育赛事能够向大众媒体提供精彩纷呈的报道内容,提高媒体的收视率、收听率、浏览量等,带来大众媒体广告收入的增加,为媒体机构的赢利提供绝佳途径。

然而,这种理想的双赢结果在现实运作中却很难得以实现。

因为尽管体育赛事和大众媒体之间有着相互促进与合作的关系,但也存在着利益争夺的矛盾乃至冲突。

媒体经营者可能认为媒体从报道赛事中获益匪浅——这种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在体育赛事与大众媒体的博弈中比比皆是。

从西方发展成熟的体育赛事行业来看,媒体向赛事组织者支付费用以获得报道权,尤其是出资购买电视报道权已成为一种惯例,这些资金成为体育赛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收入之一。

对于我国体育赛事而言,赛事报道权的开发却一直发展缓慢,这不仅是受我国的体育及媒体行业发展水平制约,也同时受到我国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如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束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体育赛事与媒体发展水平普遍较低等。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加大,我国体育赛事报道权的运作必然要走市场化道路。

2001年,在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决策及支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运动会筹(组)委会着手有偿转让第九届全运会电视、广播报道权的运作。

此次运作对象是全国最大规模、最高规格运动会的电视、广播报道权,直接影响着全国广电媒体对新世纪首届全国运动会的宣传报道,事关重大,举足轻重。

笔者作为此次运作的直接策划与具体操作者,如今回想起当时的情境,不敢说是千难万险、披荆斩棘,也可以称得上困难多多,压力重重,唯有小心谨慎,随机应变,摸着石头过河。

案例背景2001年11月,新世纪我国第一个综合性体育盛会——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在广东省举行。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皖体竞〔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已经2020年6月23日省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体育局2020年6月30日安徽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施行范围包括在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安徽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各类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六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外事审批权的申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关于向排球中心报送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第二次报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关于向排球中心报送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第二次报名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关于向排球中心报送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
少年组”第二次报名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关于向排球中心报送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第二次报名名单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排球字〔2012〕29号“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参赛运动员审核工作方案”的规定,各参赛单位于2013年1月31日(以邮戳为准)前,须向排球中心报送十二运会排球“青少年组”不超过20名参赛运动员第二次报名大名单。

同时,书面报送运动员有过三次参加全国集训或比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集训的时间、地点和报名单,参加比赛的时间、地点、秩序册或成绩册。

报名运动员的相关信息由排球中心审核确认。

逾期未报,将以放弃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排球“青少年组”比赛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排球中心
2013年1月15日
——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十二运会击剑竞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击剑决赛的补充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十二运会击剑竞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击剑决赛的补充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十二运会击剑竞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击剑决赛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8.07•【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十二运会击剑竞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击剑决赛的补充通知各参赛单位: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击剑决赛将于2013年9月1日至9月7日在辽宁省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馆举行,现将有关裁判员和运动队报到等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比赛地点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馆(道义经济开发区道义南大街37号)。

二、报名按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决赛要求,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参赛。

三、报到(一)仲裁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请于8月28日、裁判员请于8月29日报到。

地点:东佳瑞士酒店(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

报到接站联系人:藏楠,电话:180****0160。

王浩天,电话:180****0160。

传真:************,邮箱:**************仲裁及裁判员名单按国家体育总局公示通知。

(二)请所有代表队参赛剑种于8月29日报到。

地点:全运村(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全运北路97号)。

报到接站联系人:李晓冀,电话:180****8185,传真:************,邮箱:****************代表队参赛名单按决赛网络报名最终确定名单。

(三)请各裁判员、参赛代表队提前7天将抵达航班、车次、到达终点时间和接站联系人联系,以便安排接站。

四、参赛经费(一)裁判员差旅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报销(乘坐飞机、软卧、高铁一等座费用超出限额部分自理,不得绕道赴赛区)。

(二)根据第十二届全运会竞委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除西部地区参赛代表队在编人员外,其它参赛各队在编人员与会期间每人每天交纳伙食费100元,不足部分由组委会负担。

超编人员每人每天460元(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印发《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印发《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印发《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印发《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为倡导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激励参加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青运会赛场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顽强拼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规定,体育总局制定了《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青少司2019年1月15日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为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进一步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顽强拼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一)严格遵守执行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以及相关的规定。

(二)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赛会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三)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纪律和仲裁申诉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竞委会、裁委会的决议,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05
•【文号】体竞字〔2024〕129号
•【施行日期】2024.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关于公布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24〕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篮球协会: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篮球、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4年11月5日
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
篮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
1.第1名,授予上场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2-3名,授予上场比赛的8名运动员;
3.第4-8名,授予上场比赛的6名运动员。

第一届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
排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
1.第1名,授予上场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2-3名,授予上场比赛的8名运动员;
3.第4-8名,授予上场比赛的6名运动员。

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足球竞赛规程

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足球竞赛规程

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足球竞赛规程一、竞赛项目男子18岁以下组,16岁以下组;女子18岁以下组,16岁以下组。

二、运动员资格(一)符合《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具体规定1.男子和女子18岁以下组报名运动员应为1997年1月1日之后出生;2. 男子和女子16岁以下组报名运动员应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3. 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4. 运动员参赛资格应符合《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一青会运动员代表资格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足球中心关于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足球运动员注册、交流及代表资格确定的通知》(足球字〔2014〕100号)的相关规定;5. 运动员参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认定的有效《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并经骨龄检测合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需持有香港、澳门和中华台北足总(足协)出具的注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7.一名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8.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

各参赛单位有责任确保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符合规定,并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如出现运动员代表资格争议,足球中心将暂不接受该运动员报名,待解决争议后方接受报名。

三、参加办法(一)报名1.报名代表单位依据《规程总则》的相关规定执行;2.比赛为一次性报名,各队运动员报名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未报足名额不得补报;3.各参赛队可报运动员40人(其中守门员不得少于3人)。

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比赛。

资格赛各运动队可报专职领队1人,教练3人,医生1人,决赛官员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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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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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
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于2007年10月19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为做好六城会冠名、广告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城市运动会。

根据以往历届综合性运动会的惯例,结合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名、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不得出现烟、酒广告,同时也不能出现有碍于健康形象,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

所有广告字样或图样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宣传和使用。

二、运动会总名称“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运动会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统一为: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杯”***(运动项目)比赛,赞助单位名称(引号内名称)字节不限。

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期间,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参加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的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

四、各代表团团服、运动队(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广告标识,上衣和裤子本身的商标不得超过一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

各运动队(员)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运动会各单项秩序册、单项成绩册、总秩序册、总成绩册上可以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5页;广告插页必须插在所有内容的最后面;封面、封底不得有广告字样(单项比赛冠名除外);封二、封三可以出现广告字样。

六、开(闭)幕式时,各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各代表团队伍中一律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

七、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八、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执)委会和各项目预赛赛区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运动会所涉及到的冠名、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结束时止。

十、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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