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
地铁携带物品尺寸规定

地铁携带物品尺寸规定
地铁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乘车环境的舒适,对携带物品的尺寸进行了规定。
下面就是地铁携带物品尺寸的规定。
首先,对于携带手提包、背包和购物袋这类小型物品,地铁规定尺寸应该不超过55cm×35cm×25cm。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
便乘客在拥挤的地铁车厢内携带这些物品,以及放置在车厢内的行李架上,避免占用过多的乘车空间。
其次,对于大件行李,地铁规定尺寸应该不超过
200cm×60cm×40cm。
这种大小的行李通常是较大的行李箱或
者其他尺寸较大的物品。
地铁对尺寸的限制是基于车厢空间的考虑,以免行李过大无法放置在行李架上或者挤占其他乘客的空间,造成不便和安全隐患。
另外,地铁规定乘客在携带物品时,尽量避免携带易碎、刺激、有毒等危险或不适宜乘坐地铁的物品。
这是为了乘客的安全和车厢环境的安宁考虑。
例如,乘客不应该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易漏液体、动植物以及产生恶臭或妨碍乘客健康的物品等。
最后,地铁规定乘客在携带物品时,不得将物品阻碍紧急出口和车门,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同时,乘客也需要注意不要将物品放置在过道或者其他乘客的腿部空间内,以免影响他人的舒适乘车体验。
总结起来,地铁对携带物品的尺寸规定基本分为小型物品和大
件行李两类。
乘客在携带物品时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为其他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以上即是地铁携带物品尺寸规定的基本内容。
乘客在乘坐地铁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也为大家的乘车体验做出贡献。
高铁限制携带物品清单

高铁限制携带物品清单随着高速铁路的发展,高铁列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高铁列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舒适,对携带物品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铁限制携带物品清单,帮助旅客更好地了解高铁携带物品规定,确保顺利出行。
一、禁止携带的物品1.易燃易爆物品高铁列车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炸药、烟花爆竹、汽油、液化气等。
这些物品一旦在高铁列车上发生火灾或爆炸,会对旅客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2.剧毒物品高铁列车禁止携带剧毒物品,如毒药、剧毒化学品等。
这些物品一旦泄漏,会对旅客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
3.传染病病原体高铁列车禁止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如病毒、细菌等。
这些病原体可能会在列车上传播,给其他旅客带来健康风险。
4.危险化学品高铁列车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如氰化物、酸、碱、毒性气体等。
这些物品一旦泄漏,会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5.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高铁列车还禁止携带其他危险物品,如尸体、骨灰、动物(禽、兽)、植物、武器、弹药、管制刀具等。
这些物品一旦携带上车,会对旅客的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影响其他旅客的乘车体验。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1.液体物品高铁列车对液体物品的携带有一定限制。
旅客可以携带体积不超过100毫升的液体物品,如化妆品、口红、香水等。
这些物品必须放在透明的塑料袋中,并放在行李箱或手提包中携带。
2.压缩气体高铁列车对压缩气体的携带也有一定限制。
旅客可以携带一定量的氧气瓶,但必须提前向车站申请,并在车站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压缩气体,如灭火器、充气筒等,禁止携带上车。
3.电子设备高铁列车对电子设备的携带没有太多限制。
旅客可以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上车,但必须在列车上关闭移动设备的网络连接功能。
4.食品高铁列车对食品的携带也有一定限制。
旅客可以携带自己的饮食,但必须注意食品的包装和保存,以免污染其他旅客的环境。
禁止在车厢内吃香蕉、榴莲等有较大气味的食品。
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就在今天,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该目录旨在维护乘客与地铁安全,保障地铁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也有助于维护地铁车厢的清洁卫生,提高乘客出行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包括三大类限制物品,分别为:爆炸、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仿制物;危险品;假货、偷窃或盗窃物品。
其中,第一类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火药、炸药、地雷、催泪瓦斯、烟火、烟花爆竹、松烟、仿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二类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液体、易燃易爆溶液、易燃易爆气体、氧化性易腐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三类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假货、盗窃或盗窃的物品。
此外,还禁止携带、携带、装置或使用任何可能影响乘客安全、可影响乘客行为和影响乘客安全的物品,如需要使用的飞行器、烟花、爆竹等,也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批。
此外,《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还规定,携带金属检测仪器、金属制品以及可吸附金属物品。
《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针对上述禁止携带物品均规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乘客的安全,健康,便捷的出行。
正如北京市公安消防部门所宣布的,《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违规行为的管控和惩戒,包括处罚不当携带禁止物品的人员,并以更严格的方式管理地铁安全违规行为。
此外,《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还做出了其他相关要求,比如,公安部门将加强地铁站口安检检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乘客安全出行,以及始终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的原则。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设和宣传,通过学校、社区、第三方组织等多渠道加强安全和不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使每位乘客都能将安全置于首位,乘客的安全和公共卫生获得保障。
为了维护和保护乘客的及安全,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乘坐地铁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将成为乘客出行的重要依据,助力健康、安全、舒适的乘客出行。
高铁行李限制和规定

高铁行李限制和规定随着高铁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熟知其行李相关限制与规定,并留意相应注意事项,对顺畅出行、规避麻烦至关重要。
以下详细介绍高铁行李各方面的要求与要点:一、重量与体积限制1. 具体标准:儿童(含免费儿童)可携带行李重量为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不过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杆状物品长度需控制在不超过130厘米。
残疾人代步所用的折叠式轮椅不计入上述范围,可免费携带并使用。
2. 超重处理:若行李超重,超出免费额度部分需办理托运。
托运费用依据行李重量、托运里程等因素按相应标准收取,办理前可前往车站托运办理处详细咨询价格与流程,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办理托运手续,避免耽误行程,尤其在出行高峰期,托运业务量较大,更要尽早安排。
二、禁止携带物品1. 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涵盖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及配用子弹,气枪、猎枪等民用枪及子弹,还有道具枪、仿真枪等具有攻击性的器具及其仿制品,此类物品严禁携带,在整理行李时需仔细排查,避免因疏忽误带,像一些仿真玩具枪外观虽似玩具,但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同样禁止携带,切勿心存侥幸。
2. 爆炸物品类:炸弹、雷管、烟花、鞭炮等各类爆炸物及仿制品均禁止,逢年过节返乡或出游时,切勿将家中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等装入行李,哪怕少量残留也不允许,防止引发严重安全事故。
3. 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以及警棍、催泪器等管制器具禁止上车。
日常携带的多功能刀具,若含有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部分,如刀刃长度超规、带有自锁装置等,需留在家里,不能携带进站,车站安检处设有严格检查设备与流程,一旦查出违规携带会按规定处置。
4. 易燃易爆物品: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液体,红磷、硫磺等易燃固体,以及各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都禁止携带。
例如,自驾途中剩余的少量汽油用于应急,绝不能放到高铁行李中;装修用的油漆、稀料即便密封完好也禁止携带,出行前清理行李要格外留意这类物品。
地铁安全新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1.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柴油、酒精、烟花爆竹等。
2. 禁止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弹簧刀、电击器等。
3. 禁止携带放射性物品:如铀、钚、钴等。
4. 禁止携带毒品:如冰毒、海洛因、大麻等。
5. 禁止携带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仿真枪等。
二、加强安检措施1. 严格执行安检制度:乘客进站时必须接受安检,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
2. 提高安检设备水平:采用先进的安检设备,提高安检效率。
3. 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提高安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4. 建立安检应急机制: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三、规范乘车秩序1. 严禁在地铁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
2. 严禁在地铁车厢内饮食、外放声音。
3. 严禁在地铁车厢内攀爬、翻越围栏、车门、站台门等。
4. 严禁在地铁车厢内强行上下车、抢夺座位。
5. 严禁在地铁车厢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四、强化运营安全管理1. 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2. 加强地铁司机、乘务员等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加强地铁车站、列车内的消防设施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五、完善乘客权益保障1. 加强乘客投诉处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2. 建立乘客信息查询系统,方便乘客查询车次、票价等信息。
3. 加强地铁客服中心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4. 定期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了解乘客需求,改进服务。
六、加强宣传教育1. 利用地铁电视、广播、海报等形式,宣传地铁安全知识。
2. 开展地铁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活动,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3. 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合作,普及地铁安全知识。
4. 鼓励乘客举报安全隐患,共同维护地铁安全。
七、推进科技创新1. 引进先进的地铁技术,提高地铁运营效率和安全性能。
2. 开发智能化的地铁运营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和预警。
3. 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化地铁运营方案,提高乘客出行体验。
坐地铁安全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地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以下是对坐地铁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检与携带物品1. 所有乘客在进入地铁车站时,必须接受安检。
请携带随身物品通过安检设备,确保行李中没有违禁品。
2.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如汽油、烟花爆竹等;- 大型物品,如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物品、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 禁止携带食品进入电梯、地铁车厢进食,可以喝水和带饮料。
3. 乘客应自觉遵守携带物品的规定,如有疑问可咨询地铁工作人员。
二、乘车秩序1. 请按照地面指示标志排队进站,不要拥挤、推搡。
2. 上车时,请先下后上,不要争抢座位。
3. 乘客应遵守车厢内乘车规定,不得在车厢内饮食、吸烟、乱扔垃圾。
4. 请勿在车厢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以免影响他人。
5. 乘坐地铁时,请勿在车站、车厢内躺卧、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6. 乘客应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紧急情况处理1. 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请保持冷静,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迅速撤离。
2. 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应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疏散,不得擅自行动。
3. 如遇有人受伤,请及时拨打地铁紧急电话或寻求地铁工作人员帮助。
四、文明乘车1. 请保持车厢内卫生,不要在车厢内乱扔垃圾。
2. 请勿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涂乱画。
3. 请勿在车厢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4. 请勿在车厢内饮食,如有需要,请选择合适的地点用餐。
5. 请尊重他人,不要占用他人座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1. 乘客应自觉遵守地铁票价规定,购买车票。
2. 请勿在地铁车厢内奔跑、追逐、打闹。
3. 请勿在地铁车厢内使用无人机、平衡车等非地铁交通工具。
高铁携带物品规定

高铁携带物品规定
高铁携带物品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高铁运营方的管理要求制定的,旨在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便利。
根据相关规定,乘坐高铁时所携带的物品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行李尺寸和重量限制:
对于随身携带的行李,通常限制尺寸为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公斤。
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李能够方便地放在上下铺或座椅下面,并且不会给其他乘客带来不便。
二、液体物品的携带限制:
针对液体物品,国家规定在高铁上乘坐时,只能携带少量的液体物品,并且需要放在透明封口袋中携带,每袋容量不超过1升。
液体物品的携带限制是为了防止可燃、易爆、有毒等液体物品对乘车安全造成风险。
三、禁止携带的物品:
高铁上禁止携带的物品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雷管、炸药等;刀具、枪支、鞭炮等危险物品;腐蚀性、毒性物品,如酸、碱、杀虫剂等;活体动物和危险动植物;及其他可能对车厢和乘客的安全带来威胁的物品。
四、特殊物品的携带规定:
对于乘客所携带的特殊物品,如大型乐器、大件行李、婴儿车等,高铁运营方一般会有相应的规定和服务。
乘客可以提前与高铁运营方联系,了解相关携带规定和服务,以便更好地进行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高铁运营方可能有所不同,请乘客在携带物品时务必了解当地和具体高铁公司的规定。
总之,高铁携带物品规定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乘车环境的舒适,乘客在携带物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便能够顺利出行。
高铁动车禁止携带物品清单

高铁动车禁止携带物品清单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高铁动车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列车的安全运行和旅客的舒适体验,高铁动车禁止携带一些特定的物品。
以下是高铁动车禁止携带物品的清单,旨在提醒广大旅客在搭乘高铁动车时遵守相关规定。
1. 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这包括但不限于火药、鞭炮、烟花、炸药等。
这类物品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在列车上发生意外情况,会对旅客和列车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2. 易燃液体:禁止携带任何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溶剂等。
易燃液体如果泄漏或者被误用,会引发火灾和爆炸,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3. 毒品和管制物品:禁止携带任何毒品和管制物品进入列车。
根据法律法规,毒品属于违法物品,并且对个人身体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而一些管制物品,如具有杀伤力的武器和工具,也会对列车安全带来威胁。
4. 剧毒和致命物质:禁止携带任何剧毒和致命物质上车。
这类物质具有极高的毒性和致命性,一旦泄漏或者接触,将对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5. 危险化学品:禁止携带任何危险化学品上车。
这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的化学品。
这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旅客和列车带来巨大的危害。
6. 动物和昆虫:禁止携带任何动物和昆虫上车。
除了服务动物和适当的宠物携带规定外,其他动物和昆虫可能对旅客和列车的卫生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7. 大型、笨重物品:禁止携带大型、笨重物品上车,例如家具、大型机械设备、大型行李等。
这些物品通常会占据过多的空间,妨碍其他旅客的正常乘车和行动。
8. 违禁品和违法物品:禁止携带任何违禁品和违法物品上车。
这包括伪造、盗窃、偷运的物品,或者任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为了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高铁动车禁止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列车。
旅客在购票、安检、上车前,应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若发现有违禁物品,高铁工作人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违禁物品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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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的公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南昌市地铁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安全旅行,现将南昌市地铁进站乘车禁止和限量携带物品公布如下:一、禁止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禁止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以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禁止携带以下器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陶瓷刀、剁骨刀、刮刀、剔骨刀、屠宰刀、锤子、锥子、铁锹、锄头、铁锯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金属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长枪、矛、剑等其他器具。
四、禁止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玻璃装啤酒、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禁止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禁止携带以下危害地铁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可能干扰地铁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异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后仍然有异味的榴莲、油炸、烧烤、臭豆腐、水产干货、或家禽、家畜、水产类死物等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包装好的粥、拌粉、罐/杯装饮料、棉花糖等易倾覆、易黏粘物品以及未包装好的装有液体的玩具手枪、容器);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具有交通工具性能的车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平衡车、货运平板车等]或者充气气球。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化妆水、指甲水、洗甲水、卸妆水、香水、染发剂不超过100ml;冷烫精、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香水、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只不超过600毫升、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支以内、安全火柴10盒以内;医用氧气袋2袋(须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携带);刀身长度不超过8CM的水果刀、美工刀、剪刀2把; 40°以上酒类制品2公斤以内。
八、其他禁止和限量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九、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遵守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之间的换乘衔接,按照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置站点。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从事物业开发、广告等综合开发活动,其收益应当纳入本市国有资产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综合开发应当与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予以补偿。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
有关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严格控制占地面积、限定占用期限。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批准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造成损害,保障其安全。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技术及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提供。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迁移费用;迁移中,管线产权单位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正常使用;(五)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六)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七)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