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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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9.29•【文号】应急〔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

二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

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班级:12经贸英语2班学号:12090316 姓名:王婷【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已不仅是一种伦理范畴,而是在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法制内涵,实现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转化,最终筑就诚实守信这一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中国当前社会诚信状况令人忧心。

国若无信,国何以堪?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如何实现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化,重新确立起人们对现代诚信文化的信仰,进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真正建立,始终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诚信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其原因,提出前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诚信缺失现状原因对策一:当前社会诚信的现状及其导致的问题(一):现状为了解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瞭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调查研究机构于2011年2月11日至2月14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5个大中城市展开了民意调查。

数据显示,被访者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总体评价较低,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评价“一般”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

对此数据持质疑态度的同时,也许更多的是一种反思。

诚信缺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仅加大社会的运行成本,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

从诚信主体来看,社会诚信主要包括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

这三类主体在当前社会的诚信指数均不乐观。

当前社会存在着各类诚信问题,政府有的单位制造虚假增长指数者,企业界有的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者,教育领域有的院校学术造假者,等等。

有研究者对政府诚信缺失方面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有的地方政府或有的部门政策多变、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成绩等。

企业诚信缺失主要方面表现在:有的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企业之间失信赖账,商业信用日趋萎缩;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会计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发布虚假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屡禁不止。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CCCC—CCCC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DDDD-DDDD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以下简称等级测评)工作的测评过程,既适用于测评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价,也适用于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完成之后,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现状进行的测试评价,获取信息系统的全面保护需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271.8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22240—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CCCC-CCCC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DDDD-DDDD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3术语和定义GB/T5271.8、GB17859—1999、GB/TCCCC—CCCC和GB/TDDDD—DDDD确立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我国环保规划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环保规划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我国环保规划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摘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土空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受资源开发过度等因素影响,环境污染、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情况日益显著。

为此必须要注重环保规划工作的有效开展,探索我国环保规划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议。

关键词:环保规划;现状;发展趋势1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落实,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进行明确。

对于其具体规划目标,主要是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基点,对生态环境和国土空间规划要素进行讨论,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行完善,发挥出体系的导向作用,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共同纳入规划中,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二者进行协同,实现“生态促经济、经济保生态”的发展局面,为国土生态安全格局的形成提供推力。

具体开展时,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核心要点,遵循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借助生态信息平台构建等方式,设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对生态功能区进行重点保护,打造山清水秀、美丽宜居的生态空间。

其目标设定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服务质量的提升。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核心目标是对人们居住环境进行改善,推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在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规划时,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空间规划体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以此为依据,构建国土空间规划评价标准,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2)生态环境的修复。

自然资源具有种类丰富的特点,所应用的领域较为广泛,所以在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时,所涉及的内容也相应较多,为保证修复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以更系统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支撑,发挥出引导和监督价值,实现自然资源的最大效益。

(3)改善民生。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开展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民生,实现生产空间的集约高效化,保证生态空间的山清水秀,所以必须要对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提高其服务能力,在推动空间布局发展的同时,达到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目的。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宪法是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们要遵守宪法法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动物福利立法伦理基础

动物福利立法伦理基础

动物福利立法伦理基础保护动物,最终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健康及维护人类的利益。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动物福利立法伦理基础,希望大家喜欢!动物福利立法伦理基础现代的动物保护伦理肇始于18 世纪的以反对残酷对待动物为主旨的“仁慈主义运动”(humanism movements)。

西方思想家们为保护动物的行为提供了三条伦理根据。

其一,残酷论(cruelty argument),该观点认为残忍地掠夺和杀害动物是一种残忍的行为。

残酷行为(不管这一行为的受害者是谁) 本身有悖于人性。

而且,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会使人养成残忍的品性,从而对同类也变得残忍、冷漠、麻木不仁。

持此种观点以洛克、康德等为代表。

残酷论是西方动物保护伦理的主流。

其二,感觉论( sentience argument),该观点认为凡带来痛苦( 快乐) 的行为就是恶(善)的行为,不管感受主体是人还是动物。

这是现代的动物解放论(以P。

Singer 为代表) 的前驱,其哲学基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其三,权利论( righ ts argument),该观点认为生命和感觉是拥有天赋权利的基础; 动物也拥有生命和感觉,因而动物也拥有天赋权利(而且一点都不比人少)。

它们的这种权利应得到保护。

以T.Regan 为代表的现代动物权利论继续为动物的权利进行辩护,并把“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所拥有的“天赋价值”( inherent value) 视为动物拥有权利的根据。

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是现代动物福利运动(animalw elfare movements) 的精神旗帜。

伴随着动物福利理念和相关法律规范出现、成熟乃至日臻完善的背后,在伦理道德领域中一直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反人类中心主义” 两大派系的争论。

“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基于生存与发展对自然的改造、利用,必然导致对自然的滥用和掠夺,导致动物物种的迅速灭绝和减少。

“人类中心主义”这种极端不负责任地粗暴对待自然万物的论调,已遭到越来越多的声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信息化管理与运作》机考2套标准真题题库及答案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信息化管理与运作》机考2套标准真题题库及答案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信息化管理与运作》机考2套标准真题题库及答案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信息化管理与运作》机考2套标准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6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15题,共45分)1. ()是标准的本质特征。

A 科学B 统一C 重复D 逻辑 2. 最高层面的信息化规划是()。

A 信息化战略规划B 信息系统规划C 信息化项目计划D 组织战略规划 3. 与信息内涵相近的词有()。

A 数据、消息、数字B 媒体、知识、情报C 音信、消息、情报D 数据、通告、新闻 4. 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由于新的硬软件配置、数据环境、数据格式、输入输出方式、存储介质等的改变,要求软件做出的调整和修改被称为()。

A 改正性维护B 适应性维护C 完善性维护D 预防性维护 5. 项目收尾时要进行合同收尾,它要完成()、文档整理。

A 财务核算B 项目总结C 采购审计D 成本计算 6. 管理大师德鲁克有句明言:“没有度量就没有管理”,就是强调()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A 测量B 决策C 评价D 比较7. 按照IBM的定义,“智慧地球”包括三个维度,()不在其中。

A 能够提供基于位置服务(LBS)B 能够更透彻地感应和度量世界的本质和变化C 促进世界更全面地互联互通;D 所有事物、流程、运行方式都将实现更深入的智能化,因此获得更智能的洞察。

8.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A 科学B 法规C 数据D 常识9. 在企业信息化基本指标体系中,()不属于应用状况的二级指标。

A 计算机联网率B 信息采集的信息化手段覆盖率C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程度D 决策信息化水平10. 下列哪些类型不属于信息化组织机构。

()A 隶属业务部门的信息化机构B 与业务部门平级的信息部门C 领导业务部门的信息化机构D 由信息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信息化机构11. 我们将既具备信息需求又具有信息行为的人,称之为( ). A 程序员 B 系统分析员 C 信息用户 D 客户12. 信息化涉及组织外部的多个利益主体,但()不属于其中。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民间借贷从古至今,从地下钱庄到现在的借贷中介机构等等都离不开人们的生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论文篇一摘要:目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对正规金融和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民间借贷有问题,又为民间所需,因此,强化和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是我国经济发展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监管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52-02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所谓民间借贷,一般是指直接发生在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随着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趋势加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县域及以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资金供需矛盾愈加突出。

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明显。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的一条重要借贷渠道,在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民间借贷的利与弊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其必然性。

它在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充分使用社会闲置资金、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负面作用。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间借贷有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冲击正常的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不加控制往往会演变成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会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第二,民间借贷有可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从而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鼓励投资,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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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评价 摘要: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极其不完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适应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状况。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61-02 从20世纪末开始,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新的通讯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呈现多元化,其传递与运用也变得更为方便、快捷,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滥用,来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国家与地区开始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总体而言相对落后。本文旨在对国内外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做一总结和评价,以便找出差距和方向,以期对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国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评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五十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问题,加之个人信息的流通越来越呈现出国际性的特点,因此学习和研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对于中国个人信息立法具有重要意义[1]。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各国政府由于对个人利益和产业利益的权衡取舍不同,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为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一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今世界上第一个给隐私和信息保护提供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类型的数据处理)[2]。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1995年欧盟指令为代表,为应对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而产生,其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扩大到一般个人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进入权、反对权等。 美国的传统是尽可能地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更多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美国人习惯于不立法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倾向于通过市场本身来解决问题。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总体上采取自律模式(包括企业自身制定隐私权政策、中立组织的“认证制”等),即主要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领域的个人信息制定特别法予以保护。美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由宪法、制定法、普通法等内容混同组成。 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差别的形成,乃在于其理论基础和背景的不同。在私法理论上,欧盟立法模式坚持传统的隐私权观念,视个人信息为隐私的组成内容。在这样的观念下,个人信息不被视为一种由信息主体所有、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个人财产,而是被视为一种内在于主体且与主体人格尊严相关、不具有经济属性、不可以转让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以欧盟指令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将个人信息视为人格权的客体来保护。而在美国法中,相比隐私权而言,言论自由或信息自由是更加重要的,被认为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础。而隐私权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从宪法上来看它主要是针对政府等公权力的侵权行为,地位不如言论自由那么重要。因此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有关主体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而是在促进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理念之下,将个人信息视为商品,可以像商品一样自由交易。虽然理念上承认个人信息财产权,但这并没有使美国的个人信息主体能够作为信息的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直接主张财产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的立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美国的个人信息交易市场仍然以信息收集者作为信息财产权的所有者,个人信息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被商家无偿占有,而真正的个人信息所有者却仅仅成为利益相关者。 就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信息的商业价值而言,欧盟和美国立法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上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认识上长期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所有的个人信息都与人格尊严有关从而与财产利益无涉,给予主体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有悖于人格权理论[3]。 二、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突出的问题。虽然中国很多个人和机构已经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专家学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在法律法规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个别条款中有所体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分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就是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和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行保护进从而达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当前中国法律中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较少,其中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也仅有几项。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做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开创了中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除了上述直接明确地提出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外,中国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方面进而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国《宪法》(1982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关条款均可理解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民法通则》(1986年)在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1997年)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章中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民事诉讼法》(1991年)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1996年)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除了上述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部门法之外,还有许多不被注意的部门法或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如在妇女儿童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在个人医疗信息方面:《执业医师法》;在个人通讯信息方面:《邮政法》;在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在律师执业方面:《律师法》;在档案信息方面:《档案法》。 三、对中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的评价 1.从保护个人信息的观念来看,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因而在较长时间内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而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只是在最近这些年才有所发展。 2.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来看,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数量较少、适用范围较窄,没有专门的、统一的、完善的、普遍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3.从法律的可操作性来看,大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4.从法律的体系性来看,给人一种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的感觉,缺乏系统性,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同时也不符合中国已经继受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 5.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来看,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确权”与“民事归责”,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侵害后,即使侵权行为人最终遭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 6.从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大部分规范仅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简单阐述,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由、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监督机制等重要内容未进行详细阐述。 7.从民法保护来看,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中国法律对个人信息只规定了人格权保护,而没有规定财产权保护,或者仅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 综上所述,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内容完整,体系健全,但缺陷是仅仅注重人格权保护,而忽视财产权保护。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极其不完善的。中国急需一部统一的、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民事、刑事、行政几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适应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08. [2]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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