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
货运员题库 (1)

铁路中级货运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一、选择题1.铁路军事运输计划,是( A )计划的组成部分,也是军队和铁路有关协同组织军事运输的依据。
[311010101]A.国家运输B.国家军事运输C.铁路运输D.货物运输2.铁路军事运输范围分为人员运输和( B )。
[311010101]A.货物运输B.物资运输C.装备运输D.器械运输3.凡属经商性质的运输,不得按( B )办理。
[311010101]A.商运B.军运C.重点D.一般4.( C )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办理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或代地方办理运输。
[311010101]A.部队B.铁路C.任何单位D.军交部门5.对违反军运规定者,发现时拒绝承运,如已发运,到站按商运运价的( B )补收运费。
[311010101]A.1倍B.2倍C.3倍D.5倍6.铁路军事运输的国防尖端保密装备、物资属于( B )。
[311010101]A.特别运输B.特殊运输C.保密运输D.重点运输7.凡核准的军事运输计划,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符合( A )和军运有关规定。
[311010101]A.国家的运输政策B.军交部的有关规定C.部队的需要D.铁路运输规定8.部队或发送单位根据月度运输计划和装在前的计划安排,于装载前( A )到装载站货运部门办理要车手续。
[312010101]A.3天B.5天C.6天D.10天9.铁路军事运输实行( C )管理制度。
[312010101]A.年度计划B.季度计划C.月份计划D.指令计划10.经核准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应当批给( B ),符合后付运费规定范围的批给付费号码。
[312010101]A.计划号码B.军运号码C.批准命令D.装载计划11.军运号码分为人员军运号码和( D )军运号码。
[331010101]A.区域B.特别C.备品D.物资12.一个军运号码作为( C )运输,应当一次装运。
[331010101]A.直达B.直通C.一批D.组织条件13.铁路局应当于每月24日前,将下月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的有关内容下达( B )。
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

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铁运[1994]12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7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10.01【实施日期】1994.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新老兵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办法(铁运(1994)122号1994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新兵、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的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支持和热爱人民子弟兵的具体表现。
新老兵运输工作任务繁重并具有涉及部门多、新兵集中、老兵分散、时间紧、要求高、组织工作难度大的特点。
为使新老兵运输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优先、优质、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老兵运输期限原则上要避开春节旅客运输,通常情况下,老兵基本为1个月,自12月1日起运,新兵基本为20天,自12月10日起运,均至12月底结束。
第三条新老兵运输工作要认真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坚持优先运输的原则,统筹安排,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均衡运输,确保安全正点,优质服务,圆满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较大的车站要分别组成有驻在军代处参加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新老兵运输工作,铁路部门与军方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任务和责任,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运输方案,保证新老兵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车站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要组织好新老兵的售票、乘降、中转和行李托运工作,较大的车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民政部门成立临时中转接待站,做好新老兵的食宿、医疗卫生等工作。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2.04.21•【文号】民电[92]119号•【施行日期】1992.04.2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民电(9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当前滞留在部队和今后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滞留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今年先采取集中处理办法。
部队军级单位于五月底前将其简要情况及人数集中预报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在六月底前将第一批接收人数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今后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要按照文件规定,在年度退伍工作前二个月,即每年十月份,由部队军级单位集中预报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将接收人数于翌年元月份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特等、一等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所需建房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作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下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各地接到经费后,要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任务。
住房建好后,要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事宜。
二、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按照规定,随时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财教[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兵役制度正文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云政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1)173号2001年12月3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今冬明春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出现役对象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退伍离队时间。
转业士官离队时间和安置等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运送工作做好2001年冬季士兵退役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紧密联系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制度改革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他们认清改革和建设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坚定靠良好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1997]后交字第438号•【施行日期】1997.10.27•【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1997]后交字第438号1997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交通厅(局、委、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部各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现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
望认真贯彻执行。
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为了做好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运输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老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指示,被征集入伍前往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新兵和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返乡的老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地方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
凡从事新老兵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新老兵运输工作应当遵循集中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计划,优先安排,方便部队的原则。
第五条民政、铁道、交通、民航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迅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做好新老兵运输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民政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在新老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住宿接待工作。
第七条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下达本系统的新老兵运输计划,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0.11.24•【文号】[1990]后交字第486号•【施行日期】1990.11.24•【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水资源正文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的通知(1990年11月24日(1990)后交字第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为了更好地贯彻施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现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条文解释(本条文解释仅对有关条文予以解释。
为了减少篇幅,本解释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文。
)第四条系指军区根据军事运输任务需要,提出设置军供站的地点、规模、时间等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设置军供站。
由于形势和军事运输任务变化,已设置的军供站需撤销时,也由军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军供站的要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予以撤销。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开支渠道”,系指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日发出的《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79]财事字第152号)中规定:“一、常设站中固定编制的人员,应包括在地方行政编制总人数中,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均由地方行政费开支。
二、接待费。
常设站和临时站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开支,包括购置费、水电费、临时召用人员的费用等列入‘其他支出类’下‘军用饮水供应站经费’项目开支。
临时抽调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仍由本人所在单位开支。
三、饮食供应站、供水站所需的房屋建造、设备购置等,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地方基本建设资金开支”。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79.12.05•【文号】•【施行日期】1979.12.05•【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中央安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到明年一月二十日止,部队将有一批服役期满的义务兵退伍回地方安置。
为了做好这批退伍战士的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决定,在明年春节前后,开展一次深入广泛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宣传教育和活动。
要在安置这批复员战士的工作中,对各级干部和群众进行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
在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业务。
考虑到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因此建议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领导,由计委、民政、劳动、军队(指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下同)、商业、粮食、物资、交通、卫生、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成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下面,由民政、公安、粮食、劳动和军队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目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不健全的地方,要尽快健全起来。
三、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地军事供应站和接待、转运站,要认真做好退伍战士转运中的食、宿、交通、卫生和宣传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解决好交通运输问题,保证退伍战士心情舒畅,安全返抵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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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5.08.05•【文号】[1985]后联字4号•【施行日期】1985.08.05•【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7日)废止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1985年8月5日(1985)后联字4号)各铁路局,交通部各直属港、航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现将《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五年征集新兵、退伍老兵运输时开始实行。
以往有关新老兵运输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征补新兵、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兵役法》,做好兵员征补退伍工作的重要一环。
新老兵运输工作涉及部门多,要求高,组织工作比较复杂。
军队和铁道、交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征兵命令和退伍工作要求,统筹全局,周密计划,合理安排,团结协作,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安全及时地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
为做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未尽事宜,按军事运输和铁、水路客运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一章任务下达第一条总部部署兵员征补退伍任务时,要对总的运输安排提出原则要求。
各军区、军兵种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提出做好运输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各军区、军兵种和总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征补计划,及时向总部或军区军交部门提出新兵分拨计划,包括新兵人数和发、到铁路局别、航区别等内容,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汇总后向铁道、交通部提出概略运输计划,并向始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通报总的运输量。
第三条铁道、交通部和总后军交部依据概略运输计划,具体商定运力安排,对运力紧张区段,要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二章运输期限第四条在正常情况下,退伍老兵每年从十月上旬开始起运,十二月上旬基本结束;入伍新兵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起运,至十一月二十日前运完。
第五条老兵(不含驻边防和海岛的老兵)运输应尽量安排在新兵运输期限之前或之后进行,避开新兵运输。
第六条通过限制区段的新兵列车起运日期和进度,各军区要依据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商定的预案作出初步安排,上报备案,待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统一调整平衡后确定。
第三章运输方式第七条新老兵运输采取整批军运和零星购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新兵和出新疆的老兵以组织军运为主,其他老兵以购买客票为主。
新老兵全部乘坐客车、客船。
第八条新老兵运输采取下列形式:一、选用旅客列车和客运班轮运送。
由始发铁路局、航运部门和军交部门根据军区意图、兵员运量、去向的需要和可能来选择,除国际旅客列车和市郊通勤列车不能选用外,其他旅客列车可均衡使用(列车中的软卧车可以售票)。
要根据旅途远、近、选用适当的长、短途列车和班轮。
选用时要注意紧密衔接,减少中转。
为方便新老兵,在保证安全、不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的前提下,可组织新老兵在旅客列车没有停站时分的车站上下。
局管内的列车经驻局军代处和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后,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
客运班轮在不影响到达终点港时间的前提下,经主管航运部门和有关港口及军代处商定,可组织新老兵在非正常停靠港站上下。
二、抽调客车组成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
新编列车开行军用车次,每列定员一般一千四百人左右,要调配足够的供电母车和茶炉车,有条件的要配备广播,有独暖装置的客车和需要机车供气的客车不要混编在一列上,要分别编组。
出局使用时要尽量编挂餐车,按列车预报由铁路部门上餐料。
新编列车回送时,乘务员需在军供站就餐的,要办理供应通报,军事代表予以协助。
抽调的客船要符合船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生活、救生设备。
三、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中预留车厢、舱位。
原则上在本局始发列车中预留(国际旅客列车除外),预留车数由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商定。
需在较大枢纽地区中转的,每个列车预留车数一般不要超过两辆。
预留外局始发的列车车厢时,要与始发局商定,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
客运班轮预留舱位数由有关港航部门和军代处商定。
四、购买客票。
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可由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会同有关军代处召集驻军各大单位共同协商,统筹安排,按大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定班期、定票额,纳入客运计划,组织均衡运送。
有条件的车站、港口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客票。
第四章计划提报第九条接兵部队先遣联络人员应于每年九月中旬到达接兵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集办公室,商定新兵运输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省军区(军分区)应根据征集任务和接送兵单位提出的新兵计划,迅速编报新兵运输计划,转水路或到海岛的,要编报铁、水路接运计划,于九月二十二日前向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
驻铁、水路沿线军代处应及时派人到征集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部队组织整批军运运送老兵时,要于起运前十天向军区军运部或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运输计划,驻局、航务军代处汇总后于起运前九天,向铁路局、港航部门提出;购买客票运送时,要于乘车,船五天前向车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购票计划。
第五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军区军运部组织驻局、航务军代处和铁路局、港航部门编制本区(局)初步运输方案。
一、组织编列每列到站要相对集中,不同方向的新老兵不要编入同一列车;使用新编列车每列人数不要超过规定人数;对一个部队在一个地区的新兵要尽量集中编列。
航务军代处要对管内新兵计划按不同航区、发到港分别整理,制定出船舶使用计划。
二、编制初步运输方案应遵循的原则(一)在起运期限内,组织均衡发运。
(二)根据本区(局)具体情况,综合选择运输方式,合理安排铁、水路衔接和中转换乘。
(三)先安排区(局)内的运输,后安排出区(局)的运输。
(四)局间要互通情况,组织好新编列车、船舶的循环使用。
(五)要依据铁、水路干线运输计划通盘安排短途接运和中转换乘等工作。
三、初步运输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输送总人数、列数、车数、船数;新编列车的列数、车数、定员,抽调客船艘数、客位;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计划;选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的日期、到站或到港、人数;预留车厢的车数、舱位、人数、到站或到港的计划;铁、水路接运,短途接运计划等。
初步运输方案编成后,铁路、航务部门和有关军代处要汇总成完整系统的资料。
同时还要准备好与外局、军代处交接的中转换乘资料等。
第十三条每年十月上旬,由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军交部联合召开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统一调整平衡、审定新老兵运输方案。
一、听取各局(或各军区)编制初步运输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调整并确认各局选用的始发或通过旅客列车、客轮,预留车厢、舱位计划。
三、协调限制区段的运力安排。
四、局间交换通过、中转、到达计划(具体方法由总后军交部确定),逐批落实中转换乘计划和铁、水路接运计划。
五、确认现有旅客列车、班轮变更停车、停靠地点和时分。
六、协调局间新编列车和跨局(军区)船舶循环使用计划。
七、提出落实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
会议调整平衡确定的运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新兵运输方案,由省军区将始发、中转计划下达送(接)兵单位;老兵运输方案,由军区军运部下达军、师。
第十四条接送兵单位和各部门要以全国新老兵运输方案为依据,通盘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计划。
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新兵运输由省军区,老兵运输由军、师,于起运日期十天前向装载铁路局、航务军代处提出,军代处视情予以核准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行李托运第十五条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在老兵退伍运输期间,对老兵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书籍等,铁路、水路准予免费携带三十五公斤,公路准予免费携带二十五公斤。
超过免费携带重量部分,按整批军运办理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介绍信,购买客票走的凭退伍证,于乘车、船三至五天前办理行李托运。
在三十五公斤以内的(公路段可增加十公斤)托运费凭收据由原部队按实报销,超过此重量部分的托运费由老兵自理。
公路、水路按现行规定计算运费,铁路(五十公斤以内)按行李计算运费。
第十六条托运行李量较大的车站、港口,有条件的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集中办理托运,部队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托运手续要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老兵乘坐车、船不准携带自行车、缝纫机、家俱、木料等大件物品。
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严禁夹带武器、弹药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
部队要对老兵行李进行点验。
托运行李,由部队负责检查,团以上机关盖章施封,车站、港口凭部队的施封条,免检托运。
发现携带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严肃处理。
危及运输安全时,要追究部队和当事者责任。
托运的行李除拴挂铁、水路货签外,在行李包装外面标明发、到站、港,发、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并注明“老兵行李”字样。
第十八条各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应优先装运,及时中转。
要严格按铁、水路行包运输办法办理。
行李托运量和中转量较大的车站,要根据行李运量,加挂行李车。
中转车站、港口要加快中转作业,不得积压,做到人到行李到。
行李到后,老兵尽快取走。
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不收保管费。
第七章运行组织第十九条接送兵单位应于起运日期五天前到始发车站、港口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乘车、船手续。
始发分局军代处或车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按运输方案与接送兵单位核对确认始发和中转计划。
对整批军运,乘坐客车的,与运输方案有变化时,始发分局军代处要提前通报中转和到达分局军代处;无变化时可不通报,均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
乘坐新编客车(开行军用车次)的,分局军代处间要按运输方案进行核对,认真掌握运行。
铁、水路接运中,先铁路后水路的,始发分局军代处通报到达分局军代处,到达分局军代处通报换装港航务军代处;先水路后铁路的,始发航务军代处通报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再通报换装站所属分局军代处。
购买客票走的,由始发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在落实始发计划后,直接向中转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通报。
第二十条部队应严格按下达的中转换乘计划组织中转,不得擅自变更中转日期、地点和车次、班期。
部队应及时派出先遣联络人员,按始发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通知的内容到中转换乘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中转换乘事宜,安排食宿和短途运输。
第二十一条各级军代处和铁路、港航部门应严密组织,确保按计划组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