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2006。5
2006年结算文件沈建发(2006)13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沈阳市财政局关于编制 2006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6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6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5.5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2006清单计价规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1总则2.1.1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计价程序和要求,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2.1.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1.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自行确定。
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执行本规则。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由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2.1.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1.5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所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是编制与核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工程控制价或标底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填写。
2.1.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2.2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2.2.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和税金构成。
全国造价员常用手册(一)

全国造价员常用手册(一)广联达公司制作2009-07-02前言随着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建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而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业趋于完善,带来了各地建筑业的管理方法更加本地化,实用性更强,但是这些给建筑企业的跨地域管理带来了难题,给企业内部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掌握跨地区的造价管理办法。
广联达公司考虑到广联达用户的这个需求,为此开始收集整理全国性的造价法规和地方特性,希望能够帮助建筑企业用户的解决这一个难题。
本手册收集的政府法规和条文,均来自各地造价网站和当地发布的条文,地方特性来自当地分支总结和当地造价员整理而来,若有纰漏请以当地最新规定执行。
本手册现阶段收集了部分地区,日后还会逐步更新。
本手册作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恳请广大用户批评指正。
广联达公司2009-10-24目录前言 (2)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北京地区) (5)1.政策法规 (5)1.1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5)1.2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15)2、地方特性 (18)2.1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18)2.2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18)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河北地区) (19)1、政策法规 (19)1.1关于河北省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的通知 (19)1.2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20)1.3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部分机械台班单价的通知 (22)1.4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25)1.5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部分综合机械台班单价及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回程费用的通知 (26)2、地方特性 (28)2.1 08定额规费类别的选择 (28)2.2 08定额机械台班单价调整 (29)2.3 03定额人工费调整方法 (30)2.4 现场搅拌砂浆换算 (32)2.5 自动计算措施费用 (33)2.6 唐山地区“设置外包”功能的使用方法 (34)2.7 砼关联模板钢筋子目 (36)2.8 土建工程自动计算泵送增加费 (37)2.9 土建工程垂运费自动扣减 (38)2.10 装饰装修工程超高降效计算 (38)2.11 安装工程子目关联 (39)2.12 安装工程主材参考价格 (39)2.13 安装工程技术措施费的计算 (40)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黑龙江地区) (42)1、政策法规 (42)1.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 (42)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5号 (53)1.3哈建发〔2007〕215号 (54)1.4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56)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内蒙地区) (60)政策法规 (60)1.1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 (60)1.2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63)1.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64)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山东地区) (65)1、政策法规 (65)1.1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1.2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69)1.3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70)1.4关于调整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72)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浙江地区) (74)1、政策法规 (74)1.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74)1.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74)1.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77)1.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77)政策法规和地方特性(北京地区)1.政策法规1.1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1.1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于2003年7月1日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经[2003]340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
苏价服〔2006〕12号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12号发布时间:2009-11-25 阅读212次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
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支付比例参照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付比例参加招标发包工程标准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京建发〔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
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渝价[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渝价〔2006〕135号)市建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及渝价[2005]14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2.05‰中标额的交纳。
二、服务内容:交易场所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服务,施工现场相关关系协调调解服务;招标咨询服务,招标形式文书服务,签定承发包合同咨询服务,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纠纷。
三、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原则上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四、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涉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费用划拨,暂由你委自行决定,并报我局备案,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为加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动态管理,本收费标准有效期2年。
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建设部2003 206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财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
《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含2006年10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六、工程类别划分附件:1、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3、《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2004]3号)》,为同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建设部2003 206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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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
知
济建建字[2006]4号
济宁市建委关于调整发布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文件精神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规费费率进行了测算调整,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建设工程规费费率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市建委济建建字[2005]4号发布的《济宁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费用费率》同时停止使用。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各项规费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
应严格按本建设工程规费费率标准计取,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三、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表: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表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费率通知
抄报:省定额站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印发附表:
济宁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表
说明:
1、社会保障费由专门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统筹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不得重复计算该费用,但应作为基数计取税金。
2、安全施工费的计取方法:
(1)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投资、工程概算或招标文件时,按本文件规定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备用金。
(2)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报价时,暂不计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3)发、承包双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安全施工费按市、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计入工程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