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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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能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新增榆林市境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能。

2.新增榆林市境内采空区的普查和治理职能。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

2.取消提出煤炭行业使用煤炭价调基金的审核意见。

3.取消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4.取消对全市石油生产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统一上缴税费”的管理。

5、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审查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能源发展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能源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全市能源体制改革,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神木、府谷“两县”煤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权由“两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煤矿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县区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负责全市煤矿采空区的普查、规划和治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榆政办发〔2018〕5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榆政办发〔2018〕5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榆政办发〔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榆林建筑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市建筑业追赶超越、持续健康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位居省内地级市前列。

新增一级企业10户,拥有1家年总产值过100亿元、5家过50亿元、10家过10亿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新创建2-3个国家级优质工程。

初步形成以一级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二级企业为骨干,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为基础的“金字塔”型资质结构体系,努力使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将资质审批和各类企业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办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资质行政审批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榆政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服务于我市改革发展大局,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我市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榆林经济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针对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运营和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工作,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榆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9日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我市各县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增长,特制定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城镇化领导小组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年度考核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奖惩(一)考核。

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开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单项记分不超过原分值;未完成任务则按比例扣分,扣至零分为止。

(二)奖惩。

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排名后三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榆林市2014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一、县区人民政府(100分)(一)共性指标(60分)1.对本辖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有领导责任,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3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3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精神,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向装配式建筑领域发展。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重点推进区域2020年达到20%以上,2025年达到30%以上;积极推进区域2020年达到10%以上,2025年达到20%以上。

从2019年起,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3%,以后每年度增长不低于3个百分点。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高,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建筑方式有效转变。

分类推进:1.区域划分。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发〔2015〕1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发〔2015〕1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发〔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移民搬迁(含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移民搬迁规划(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移民搬迁要按照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总体要求,安置点布局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统筹重点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工农业园区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尽可能靠近城镇、园区、社区和中心村,房屋建设要体现区域特色,符合群众生活习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功能完备,避免重复投资和农村复制农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心社区建设、工农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

(二)精准到户、确定规模。

移民搬迁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对居住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缺乏发展空间、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地质灾害高发区、地方病区农民及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无安全住房(“三无户”,下同)农民,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精准到户,结合实际确定搬迁规划任务。

各县区要对原规划搬迁任务进行调整,适当减少搬迁任务过大、群众需求不足县的搬迁规模,增加群众搬迁积极、规划任务较少的县规模。

(三)因户施策,分类推进。

科学划分搬迁对象类别,依据搬迁对象意愿,采用合理的安置方式。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点),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地点),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榆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扎实推进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根据《陕西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市(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职转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为了扎实推进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牵头单位,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市级承办单位。

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为县市区组、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组和市级承办单位组,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纳入县市区组考核。

二、考核依据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榆发〔2018〕7号)、《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的通知》(榆办字〔2018〕3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榆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本次规范整顿工作要以全省规范整顿工作指导思想为指针,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范公司行为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审核标准与加强业务指导相结合、督促问题整改与加强机制建设相结合、鼓励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1、确保中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自律能力显著提高,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

3、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榆林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各项要求,指导推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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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8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
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
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尤其要加强对各部门(单
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凡使用财政预算内
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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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
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
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
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 》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
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
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代
理机构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委托业务不得开展。同时,未办理政府采
购审批手续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各部门(单位)应尽早规划和申
报政府采购计划,为合理使用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对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
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
采购需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
品,以及列入限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条款、技术参数及其他有违
公平竞争的条款;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
商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
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支付资金时不得支付本地供
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货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
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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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
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机构力量,要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
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
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
态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会同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
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政
府采购工作责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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